关于诉讼或仲裁管辖的法律问题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12/13 阅读: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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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建筑报 作者: 时间:2012-12-13 点击:

 问题一:合同双方根据合同内容签订了还款协议,业主未按协议履行,施工方可否根据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律师答问】

 由于还款协议是在原合同基础上达成的,是对原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延续和变更,并非独立于原施工合同,因此,施工方可以根据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9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因此,施工方根据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完全符合合法。

 问题二:合同双方在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哪个有效?

 【律师解答】

 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其纠纷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要么选择仲裁,要么选择诉讼。合同双方的上述约定违反了仲裁法的基本制度——“或裁或审”制度。

 仲裁与诉讼分别是解决纠纷的两种途径之一,仲裁与诉讼不能同时选择,合同中如果没有选择解决纠纷的具体方式,当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诉。只有在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也只约定适用某仲裁委员会仲裁时,才适用仲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以此判断上述仲裁协议无效。

 但司法解释第七条同时规定:“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提请仲裁。仲裁委受理后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如果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方提出异议,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应当做出仲裁协议无效的决定,双方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提起仲裁。如果达不成仲裁协议就必须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二是如果对方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仲裁委就视为双方认可仲裁协议效力,仲裁机构可以继续审理。

 问题三:《备案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补充协议》未约定仲裁条款,但约定了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施工方应提起仲裁还是提起诉讼?

 【律师答问】

 解决问题的关键是确认两个不同的约定中哪个约定有效的问题。备案合同是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合法有效,因此,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也是有效的。

 《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备案合同签订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违反了《招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依据《合同法》第52条判定,补充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而无效。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进一步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可见,即使补充协议无效,协议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也是有效的。

 既然两个条款都有效,那么应该以哪个为准呢?律师认为,关键要依据备案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的关系来确定。一般在通过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况下,《补充协议》的签订并不改变《备案合同》的标的,只改变如价格条款、质量条款、工期条款等实质性条款,项目、图纸等都没有变更。那么在此情况下,等于是同一份合同出现了两个互相矛盾的解决争议的条款,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应确认仲裁条款无效。

 另外,可能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超出《备案合同》范围的实际工程内容,也可能是对《备案合同》的补充,也可能是独立于《备案合同》的工程内容,应该如何适用争议条款,要分两种情况来看。

 第一,若仲裁条款没有特指明适用“白合同”中所涉工程项目的争议范围,仅仅是指明本合同发生争议适用仲裁,那既然是补充协议,此协议是对“白合同”的补充,应该看做“白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二者为一个整体。只要双方没有其他特别约定,补充协议与备案合同就是一个统一体,此时,应适用诉讼解决纠纷。

 第二,若《备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范围特定,而《补充协议》的约定事项并不属于《备案合同》的特定范围,那么可能双方对《补充协议》能否提起仲裁会产生争议。若双方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对超出约定范围的工程内容,若双方当事人对仲裁不能达成一致,不能仲裁,只能提起诉讼。在上述问题中,如果补充协议的标是独立于备案合同,那么《备案合同》与《补充协议》就要分别按照各自的争议条款解决纠纷,即备案合同仲裁,补充协议诉讼。

  (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  王文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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