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整理(7)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11/27 16:43:00 阅读: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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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方式

  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首先由债务人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才由保证人代为清偿债务的保证方式。

  《担保法》第1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重点解析】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风险相对较小。也就是说,在一般保证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需要满足一系列的前提条件;

  1.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仲裁,也就是说经判决或仲裁,债务人的确应该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并且应该偿还多少也已经明确。

  2.已经先由债务人还债(例如已经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

  3.经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完全偿还债务。

  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

  《担保法》第1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重点解析】

  1.和一般保证相比,连带责任保证风险更大。因为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不经债务人,而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必须注意: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默认为连带责任保证。

责任编辑:淘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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