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建设用地人的权利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7/9 15:49:00 阅读: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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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

  (1)对建设用地上的物享有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3)获得补偿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2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4)住宅用地期满续期的权利

  1)设立登记的义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2)变更登记的义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的义务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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