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级建造师考试施工管理:施工质量的政府监督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7/11 17:17:00 阅读: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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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质量的政府监督

  1.熟悉施工质量政府监督的职能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基本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即质量监督机构的强制监督;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2)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能主要包括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监督检查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监督工程质量验收。

  2.熟悉施工质量政府监督的实施

  (1)申报: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督机构接受工程质量监督的申报手续,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签发有关质量监督文件。建设单位凭工程质量监督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2)开工前的质量监督: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督机构首先在施工现场召开由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代表参加的监督会议,公布监督方案,提出监督要求,并进行第一次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的重点是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3)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监督机构按照监督方案对工程项目全进程施工的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建设工程项目结构主要部位除常规检查外,在分部工程验收时进行监督。建设单位将施工、设计、监理、建设方分别签字的质量验收证明在验收后三天内报监督机构备案。对查实的质量问题签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或“局部暂停施工指令单”,对问题严重的单位可根据问题情况发出“临时收缴资质证书通知书”。

  (4)竣工阶段的质量监督:做好竣工验收前的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复查工作;参加竣工验收会议;编制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建设王程质量监督档案按单位工程建立。经监督机构负责本签字后归档,按规定年限保存。

责任编辑:跳跳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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