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注册申请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8/6 14:13:00 阅读: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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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申请:注册的受理,审批,核发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例题:张某受聘于上海闵行区某工程施工单位,2006年1月在上海浦东新区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2007年4月在江苏南通某项目工作期间,获悉其建造师考试合格,并已取得资格证书。张某所在工作单位工商注册在上海奉贤。则张某只能通过其所在单位向上海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1.初始注册:申请条件:

  ①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②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③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④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规定:①初始注册申请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②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2.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满(3年)后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原注册证书;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4.工作凋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注意只有变更注册需要提交执业印章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规定申请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前提:须在同一单位内申请注册。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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