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二级建造师《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8/22 11:47:00 阅读: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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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特殊情况:2种

  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机构

  1.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2.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3.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5.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责任编辑: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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