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级建造师《施工》重点:新清单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11/2 10:58:40 阅读: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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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新调整)

  关于工程价款的调整,《建设工程工程师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如下规定。

  1.在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发生变化,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工程造价调整文件,工种价款应当进行调整。

  2.若因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师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即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3.若因分部分项工程师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若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需要增加新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则:

  (1)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

  (2)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有偏差,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产生影响,则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

  (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及对应的措施费均应予以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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