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整理:生产单位的安全保障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10/25 13:58:00 阅读: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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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单位的安全保障

  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 总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淘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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