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注册建造师的权利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10/30 14:57:00 阅读: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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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使用注册建造师的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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