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二级建造师《水利水电》正版考试用书增值服务第四次(二)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6/7 18:35:00 阅读: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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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中,“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投标文件由哪几部分构成?

  答:《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规定投标文件由以下十二个部分构成:

  1.评标因素索引表;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联合体协议;

  5.投标保证金;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7.施工组织设计;

  8.项目管理机构表;

  9.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10.资格审查资料;

  11.原件的复印件;

  12.其他材料。

  当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他人办理投标事务时,投标文件应当有授权委托书。

  12、《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中,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由哪几部分构成?

  答: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合同文件指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其他合同文件。

  需要注意,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13、《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中,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起什么作用?

  答:纳入施工合同的技术条款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主要是划清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技术条款主要是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在工程施工中的具体工作内容,是工程施工过程中进度、质量、安全以及费用控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监理人依据技术条款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验收,并按计量和支付条款的约定支付。此名词在以往国内的招标和合同文件中常称为技术规范,为了与行业标准中的技术规范相区别,《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GF-2000-0208)称技术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称技术标准和要求,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年版)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一致,又兼顾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习惯,《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称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14、《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中,各阶段的图纸作用不一样吗?

  答:《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中,图纸是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其中,招标图纸主要作用是履行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的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投标图纸主要用于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同样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直接用于施工的称为施工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5、《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中,通用合同条款由哪几个方面构成?

  答:通用合同条款包括以下二十四个方面:

  一般约定;发包人的义务;监理人;承包人;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交通运输;测量和放线;施工安全、治安管理和环境保护;进度计划;开工和竣工(完工);暂停施工;工程质量;试验和检验;变更;价格调整;计量和支付;竣工验收(验收);质量缺陷与保修责任;保险;不可抗力;违约;索赔;争议的解决等。每一方面中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从合同责任划分角度进行了界定。

  16、《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中,专用合同条款起什么作用?

  答:专用合同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的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与专用合同条款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事项一般有:

  (1)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工程量变化百分比可在15%~25%范围内,视具体工程酌定,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增减在合同约定的百分比以下时不属于变更项目,不作变更处理,超过规定的百分比时,一般应视为变更项目,但若规定的变更项目引起工程量的相应增减,对其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无实质性影响时,不需变动其单价,其合价则应按原单价乘以修改后的工程量进行计算。

  (2)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权利约定

  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一般在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中约定,监理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主要工作是控制工程进度、安全、质量和造价,并为此进行合同管理以及协调合同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施工合同中规定的监理人权力是由发包人授权的,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是普遍准则,专用合同条款系发包人根据监理人的资信和经验以及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授权的范围。发包人可以要求监理人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有关工程的分包、工期调整和大的变更(可规定价格限额)等重大问题,监理人应在作出决定前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17.今年考试的题型有什么变化?

  答:今年考试题型与2011年相比,没有变化,但与2009年考试题型相比是有变化的。主要的变化是更改了格式,取消了选择题的背景。

  18.今年考试题量是如何构成的?

  答:今年考试在题量上没有变化,单项选择题为20题,多项选择题维持10题不变,案例题为4题。满分仍为120分。相应考试题目分值构成为:单项选择题20题(共20分,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10题(共20分,每题2分);案例题4题(共80分),总分120分。

  19、《水土保持法》有变化吗?

  答:有变化。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生效,该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水土保持工作开始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对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人们对生态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水土保持工作也遇到了一些新问题,需要通过修改现行法加以解决。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20、新《水土保持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定主要有哪些?

  答:《水土保持法》规定,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贯彻落实这个方针,就必须坚持“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的原则。

  根据上述基本要求,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在水土保持规划中,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根据“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指导方针,《水土保持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是指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需要注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根据“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指导方针,《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在干旱缺水地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防止风力侵蚀措施,设置降水蓄渗设施,充分利用降水资源。”防止风力侵蚀措施主要有轮封轮牧、植树种草、设置人工沙障和网格林带等。防止水力侵蚀措施主要有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保护性耕作包括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等。

  《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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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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