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二级建造师知识点:施工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1)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3/2 10:40:00 阅读: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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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词语定义与解释

  二、发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1.发包人责任

  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1.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3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4治安保卫的责任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1.5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2.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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