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级建造师辅导资料:工程建设领域犯罪构成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4/25 23:48:39 阅读: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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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领域犯罪构成

  (1)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

  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

  构成及其特征是: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生产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包工头、无证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等。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不论是表现为疏忽大意,还是表现为过于自信,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心理状态都是一样的,即在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行为人对于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本身,则可能是故意的。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要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及其特征是: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劳动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生产经营的指挥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负有提供、维护、管理职责的人。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在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行为人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则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

  (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及其特征是: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制度。

  2)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至于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质量标准则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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