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总结(19)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4/25 23:48:15 阅读: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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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Z202023掌握合同的一般条款

  2Z202024掌握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重点解析:

  重点掌握《合同法》第36条,这条属于特殊情况特殊处理,易于命题。

  2Z202025掌握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而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虽已成立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造成确信该合同有效成立的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主要表现为赔偿责任,其一般发生在订立合同阶段。这是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显著区别。

  重点解析:

  1.缔约过失责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我们应该认真掌握,尤其是与违约责任的关系我们更要认识清楚。下面我们来说明一下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而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以后。违约责任中的“约”指的就是合同中的约定,所以,如果没有生效的合同约定,就谈不上违约了。

  (2)缔约过失责任强调当事人一方要有过错,而违约责任不管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只要事实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做或没做好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强调另一方当事人要有实际损失,而违约责任则并不强调守约方是否实际有损失。

  例如,某甲欺骗某乙说:“我有工程需要向外分包,你是否希望自己来承包这个分包工程?”

  某乙说:“当然愿意”。

  某甲说:“那好,你回去购买机械、材料然后回来与我签订合同”

  当某乙购买了机械设备、材料后来找某甲签订合同,某甲告诉某乙自己根本没有工程要分包。

  由于某甲与某乙还没有签订合同,某乙不能要求某甲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他可以要求某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要牢牢掌握,特别是要对比违约责任的要件来学习。

  3.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均应当掌握。

  2Z202030合同的效力

  2Z202031掌握合同的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重点解析:

  如何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是很适合命题的,需要很好掌握。

  2Z202032掌握无效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原因

  (一)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重点解析:

  1、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当准确记忆,特别是要和后文中“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以及“效力待定合同”相区别。

  2、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这个情形,其重心就在于损害国家利益,如果仅仅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则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而不再是属于无效的合同。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这两种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才会导致合同无效,而不包括如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下位法的强制性规定。

  三、无效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确立的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重点解析:

  无效的免责条款很适合命题,需要注意掌握。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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