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14)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4/10 19:58:00 阅读: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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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造师管理制度

  一、注册管理

  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取得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后,方有资格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一)注册申请

  1、初始注册申请条件及需提交材料。

  2、延续注册申请条件及需提交材料。

  3、变更注册申请条件及需提交材料。

  (二)不予注册的情形

  (三)注册证书及印章失效的情形

  二、执业管理

  (一)执业范围

  (二)权利与义务

  三、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2003年4月23日,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了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的时间定为5年,即从2003年2月27日至2008年2月27日止、过渡期满后,大中型工程项目的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担任。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以不同专业分为14个专业类别:

  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四、监督与管理

  1、管理部门及管理权力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管理措施:撤销注册与的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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