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19)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4/11 8:49:00 阅读: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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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法

  建筑法自1998年3月1日起实施。其目的在于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本部分主要内容有: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

  施工许可制度

  《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1、申请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条件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注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别)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哦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年如公安机关的消防审核)

  2、未取得建筑工程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责令改正;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停工,可以予以处罚;符合开工条件的,不需要停工和处罚。

  3、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六类)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4、施工许可证的管理

  废止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条件: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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