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可能性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12/19 阅读:897
聚划算
    为防范和减少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高投资效益,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结全我国国情,应建立和推行以工程担保、工程保险为核心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在许多发达国家和 地区,早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形成了约束和规范工 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的经济制约关系及市场信用机制,有效地保证了工 程建设顺利实施和投资效益的发挥。针对当前我市情况,我认为,在现 阶段工程风险管理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针对当前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重点应放在推行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上。工程保险除已开办的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外,应逐步开办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职工责任保险和工程质量保修保险。 
    

    
  除法律、法规规定强制实行的以外,工程担保、保险由当事人根据 风险状况自主决定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担保的担保人可以依法要求 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二、投标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和投标保证金等 方式。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的一定期限)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合同,采用银行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担保书的,由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承担相应责任;采用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采用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收到投标保证金后,应当设立专用存款 账户,不得挪用。在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中标人 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三、承包商履约担保,是保证承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质量、工期等 义务所做的承诺,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履约保证金和承包商同业担保等方式。承包商履约担保可以实行全额担保或者分段滚动担保。 
    

    
  采用第三方保证担保的,在承包商由于非业主原因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由担保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担保责任:(1)向承包商 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2)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选经业主同意的其他承包商,负责完成合同的剩余部分,业主仍按原合同支付工程款。(3)按照合同约定,对业主的损失支付赔偿,对于大型或者特大型的工程,可以由若干担保人实行共同保证担保,并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采用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业 主收到履约保证金的,应当设立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挪用。 
    

    
  采用承包商同业担保的,应当由高资质企业为低资质企业提供担保 (最高资质等级的企业可以为其他同资质等级的企业提供担保),母公司 可以为其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企业之间 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严禁两家企业交叉互保。 
    

    
  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即业主履约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或者 担保公司担保书等方式,并应同承包商履约担保对等提供。对于中小型 工程,也可以依法实行抵押或者质押担保。 
    

    
  当前,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先在非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主要是 房地产开发商、“三资”企业和私人投资的项目上推行。政府投资的工 程项目也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得侵害企业的利益。 
    

    
  五、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建筑法》明确规定的强制性保险。 其法定投保人是施工企业,施工企业也可以委托该工程的项目经理部代 办。被保险人是施工现场上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房屋拆除现场 的有关人员。 
    

    
  实行意外伤害保险,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奖优罚劣的原 则,根据企业的安全事故频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并将意外伤害 保险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事故 的发生。
    

    
  六、职业责任险(又称专业责任保险、职业赔偿保险或者业务过失 责任保险),是为补救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因工作失误或者疏 忽造成损失而设立的保险。要研究制订科学合理的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促进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开展培训和工程风险 咨询(包括风险识别、评价、处理,制定风险管理方案和指导执行等)。 工程风险管理中介咨询机构应当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工程保险管理中介咨询机构应当纳入保险中介机构的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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