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合理低价评标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12/30 阅读:965
聚划算
    一、招标投标的目的 
    
    在招投标过程中,评标决标阶段的工作尤其突出和重要。然而,除少量特殊工程、特大型工程、技术难度较高的工程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外,大部分工程,特别是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方追求的主要目标是获得满足功能和质量要求的价格较低的产品。从价值工程的角度讲,即使价值系数达到最小(价值系数=建筑产品价格/建筑产品功能),要实现这一目标,通过招投标过程,通过恰当的评标办法,选择最适合的承包单位,是一个重要的途径。 
    
二、现行评标办法的特点 
    
    然而,现行的许多评标办法并不与上述目标相吻合,主要表现在: 
    
    1、对工程造价的重视程度不够,或者说过多强调技术标及其他一些与价格并无多大关系的评标要素。 
    
    2、限制了投标单位利用自身的管理效率、工作效率或新工艺、新方法使用,使其有能力通过较低的价格优势竞标。 
    
    3、现行评标办法往往以最接近评标标底的投标得分最高,从而使投标单位在投标时,主要考虑的是该标段可能的最佳得分点,而并非以企业本身的个性条件,以最低的价格优势去竞标。 
    
    4、现行评标办法特别强调“公开”的因素,使评标办法、参考造价,甚至对工期、浮动率、人工单价之期望值等均给予公开或设置了变动区间,从而人为地给投标单位设置了价格导向,使投标单位无须考虑企业自身情况,只要琢磨这些价格导向即可。 
    
三、推行“合理低价”评标法的必要性 
    
    赞成推广使用“合理低价”评标法,这是因为: 
    
    1、“合理低价”体现了招投标的目的,即投标单位必须有能力承接该工程;其价格不属于降低产品的使用功能或质量;该价格确系投标单位所能承受。 
    
    2、国际上通行的“最低评标价法”,其实质即为“合理低价”,此法中的商务标报价以外的其他附加评标价,实际上即是对“合理”二字的另一种表达方式。 
    
    3、当前非公经济成份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的比重已越来越重,其特点是投资方更重视产品的价格,迫切希望推行“合理低价”评标法。 
    
    4、由于国外适用的“最低评标价”法中,除造价外的其他评标因素,其量化过程较复杂,可操作性较差,因此使用“合理低价”评标法在我国现有条件下更为合适。 
    
四、“合理低价”评标法的关键 
    
    在“合理低价”评标法中,通常做法是从报价最低的投标书开始,分析其“合理性”,如为“合理”,即以其为中标单位,否则对次低价报价进行分析,以次类推。“合理”主要指:①报价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即响应性分析;②报价是否会降低产品的使用功能及质量;③报价是否会低于企业的个别成本。因此,在推行“合理低价”评标法时,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最低成本分析:“合理低价”评标时,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无须编制标底,但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市场行情,编制该工程的社会最低成本或编制在社会最低成本下的工程最低造价。评标时,此最低成本或最低造价,可用于初步判断投标单位报价“合理”与否之标准。 
    
    2、投标响应性分析: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应组织概预算人员对投标文件作认真的分析比较,因为有些投标单位可能在投标时,人为改变投标条件,如故意压低实物工程量,改变产品型号、品牌,选用低价劣质产品,使用替代产品等,从而使报价失去可比性。如果让这样的投标单位中标,有可能会淘汰真正有实力的投标单位或使建筑产品的功能和质量降低。 
    
    3、企业的信用和财务分析:投标单位的信用程度和财务状况对中标后的合同履行能力有直接影响,应给予高度重视。实际操作时,可通过分析投标单位近几年的履约情况、社会信誉、是否有诉讼案件、财务运作状况等作出判断。 
    
    4、个别成本的分析和调查:对于低于社会平均成本的报价,应着重分析其个别成本的合理性。主要应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材料成本:有的投标单位可能有特殊的供应渠道,或因企业规模较大,采购批量随之增大,能以较低的价格获取材料,有的甚至设有自己的生产或加工厂,使其能以较低的价格参与竞争。 
    
    (2)施工机械使用成本:有的承包单位可能有自备的闲置机械,仅收取机械使用与闲置时的差价,此时可通过分析企业自备机械的总量、本工程施工机械的计划投放量、以及投标单位的在建工程情况来判断,也可通过澄清或实际调查作出判断。 
    
    (3)人工成本:若低于建设单位掌握的社会成本,可通过分析其拟投入的技术工人的比例、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技术和普通工人的来源等情况进行分析,以判断投标单位所报之人工单价及人工成本总价是否可行,技术工人的等级及比例是否符合工程对象的要求。 
    
    (4)管理费:有些投标单位,由于企业性质的不同,负担较轻,管理人员较精简,管理效率较高,成本相应较低。可通过分析投标单位的规模、历史情况、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管理人员的数量来判断,但要注意投入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投标工程的需要,不能因此而影响工程的质量。 
    
    (5)现场经费:投标单位如能对现场进行合理布置,合理组织施工,对材料周转、材料或设备的堆放及存放、施工人员的合理组织和投入,有可能使投标单位的现场经费有较大的节约。此类信息可通过对技术标的分析或通过澄清过程获得。 
    
    5、履约能力分析:主要分析投标单位的技术力量、在建工程情况及提供的履约保证情况,来判断投标单位的履约能力。 
    
五、推行“合理低价”评标法的社会条件 
    
    推行“合理低价”评标法,实际上就是要考察投标单位的履约能力,从而保证建设单位能在低价条件下获得合格的产品,为此要有相应的社会配套条件,主要是: 
    
    1、履约担保制度的推行:国外在招投标时,对中标单位的履约担保十分重视,因为这是中标单位能否履约的有效保证。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承包单位的财务状况较差,因此在推行履约担保时阻力较大,但目前我国的金融体制已比较健全,因此推行履约担保已完全可能。而且,履约担保也是建筑市场与国际接轨的必要条件之一,是解决目前类似拖欠工程款、“半拉子”工程等的有效途径。 
    
    2、信用评级制度的推行:在合理低价评标时,考察投标单位的信用等级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但我国企业的信用评级制度不够完善,投标单位的信用状况只能通过评标专家的直观印象来判断。如由政府或社会团体出面,建立起信用评级制度,给所有企业建立一个完善的信用评级档案,评标前由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通过查阅有关资料,提供评委参考,对“合理低价”评标法推行将有较大帮助。 
    
    3、招标代理机构的素质提高:推行“合理低价”评标要求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能掌握大量的材料、施工机械、人工等方面的市场行情,才能对成本作出“合理”有分析,因此代理机构应具备专门人才,积累大量的有关资料。 
    
    4、“造价信息”的进一步完善:目前上海已有多种发布“造价信息”的媒体,但还不够完善,主要问题是:材料、机械的品种、规格、型号、品牌不齐,价格资料及时性不够,系统性不强,应由政府或行业协会会出面,建立完善的价格信息体系。 
    
    5、合同严肃性及执法力度不够:我国合同法已实施多年,但我国企业对合同法的严肃性较差,究其原因还在于执法力度不够,有法不依的现象随处可见,这也成为不法投标单位无限止压价的重要原因。 
    
    6、评标专家库的完善:目前,我们已建立了较成熟的评标专家库,但由于该专家库中缺乏概预算方面的专家,在使用“合理低价”评标时,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不得不自己寻找这方面的专家,或者自己参加商务标的评审,难免会衍生出诸多偏颇和缺陷,限制了“合理低价”评标法的推广。 
    
    总之,推行“合理低价”评标法是必然趋势,但在使用时应对“合理”二字作充分分析,同时应倡导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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