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如何应用“286”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12/30 阅读:898
聚划算
    对于工程分包情况下产生的工程款拖欠问题,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问题,而许多工程又都涉及工程分包。 
    
    首先,在法律层面,我国《建筑法》对工程分包作有明确的、严格的规定,项目的主体工程不得分包,禁止承包人将全部建筑工程转包或者肢解后分包,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的再分包,这些都是《建筑法》对工程分包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建筑法》还规定总分包之间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分包或转包的工程,总分包之间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在工程分包时要严格依法分包,不合法的分包非但不能讨论优先受偿权,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合法分包的前提下,分包工程所涉的工程价款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作不同的处理: 
    
    第一、总分包双方就分包工程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总、分包共同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第二、总、分包就分包工程单独签订分包合同,发包人已向总包单位支付了相应的分包工程的价款,而总包人拖欠分包人分包工程款的,是总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分包人的工程价款,不属于《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发包人的拖欠,因此分包人不能享有对总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更不能代位向发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如果是由于发包人未支付总包人相应的分包工程价款,造成总包人不能支付给分包人分包工程价款的,总、分包共同向发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能够成立,分包人单独向发包人或总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则均不能成立,因为总包人不是发包人,而发包人与分包人没有合同关系。 
    
    第三、劳务分包的,如劳务报酬被拖欠,劳务提供人向总包人或者发包人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其法律依据并不是《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而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的属于生存权利的先予执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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