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承包商海外承包的合作潜力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12/31 阅读:908
聚划算
    我认为中国建筑业的发展不能局限在中国内陆。国外投资者和承包商都把中国视为一个有待开发的庞大市场,中国的承包商也应以同样的眼光看待国际市场。中国承包商长期以来在亚洲、中东和非洲国家十分活跃,我相信在国外承接项目的中国承包商只会增加,不会减少,因此中国承包商更应挖掘其与境外同行在海外承包的合作潜力。 
    
    来自不同国家的承包商相互合作承包大型项目非常普遍,合作可以分担成本,进行技术交流,还可分担风险。合作还可以利用不同合作伙伴的注册和执照。有很多国家,要承包工程是必先要有这些注册和执照。在这些国家,如果有某些执照的要求是合作伙伴拥有的而中国承包商自己没有,那在合作下,中国承包商可以承包的项目也大大增加。同样在某些国家,因法律方面的要求,项目可能需要本地合作伙伴的介入。 
    
    那么怎么安排合作呢?大型项目中常见的有三种主要合作安排结构。“综合性”和“非综合性”的联合体,以及成立有限公司。在非综合性的安排下,各方会同意承担工程的一部份。通常各方会各自支付自己的费用、赚取那部份的收入和赔偿因联合体的违约所导致的责任。相反,在综合性的安排下,每个个体须要把资金、资源和设备集中起来,并共同承担工程。在这安排下,联合体成员是同一起完成所有工作,付款、支付费用、盈利和亏损都根据协订中的比例来分配。成立有限公司适用于长久性的项目。 
    
    最后我想强调在任何合作安排中都应注意的事项。 
    
    首先,合作经营机构的主管人的角色必须明确。主管人不一定有最终决策权。最终决策权一般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投票方式决定。主管人最主要的职责是向董事会说明需要他们作出决策的事项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第二,双方必须确定经营机构内部运作的程序和步骤。必须要决定当各方不能达成协定时的解决方案。面对的选择是终止合作关系还是采取简单多数票来解决僵局。 
    
    第三,结束合作的方案。各方用什么途径可以终止这合作关系?甲、乙各方可以赶走对方吗?付款应由谁来负责?离开的一方在离开后须要承担赔偿吗?终止合作关系的原因是什么?这些原因会影响各方的责任吗?这些都应在一开始就考虑到。 
    
    第四,知识产权的保护。我们需要清楚了解各方提供给经营机构的知识产权以及它们的使用权限。不熟悉知识产权的承包商要小心,因为不同法治所给的保障会有很大的差别。如果新的知识产权由双方发展出来,那么这产权是属于那一方拥有呢?合作终止会对知识产权带来什么后果呢? 
    
    显然,如果在海外承接项目的中国承包商希望与外国伙伴合作成功,必须学会按照国际市场的规则办事,必须决定自己希望以哪种形式与外方合作,了解这种合作中的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自己。一个适当起草的合作协议未必能保证项目一定成功,但它至少能使合作双方在进行合作时减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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