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是合同吗?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1/2 阅读: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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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是工程招标单位通过招标、接受投标、评标后通知中标单位的文书,其本身不是一份合同,但它是中标施工企业作为与建设单位就工程承发包施工签订合同的全部主要条款已达成一致约定的证明。
    
    工程施工通过招标投标,最终是为了双方能在公平竞争条件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合同就成立。
    
    当事人双方协商签约,须通过相互间的要约和承诺。招标文件已具备了设立建筑工程承发包合同的全部主要条款,因此,它是设立建筑工程承发包合同的要约。投标文件也具备了设立建筑工程承发包合同所应有的全部内容,是针对招标文件的新要约。而招标单位经开标后发给中标施工企业的中标通知书,就是最后的承诺。所以,笔者认为,投标施工企业中标,拥有招标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后,就可以认定其与建设单位已就某项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全部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约定。依据这些约定,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要求对方履行。
    
    虽然在中标通知书中往往明确要求中标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的一定期限内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但由于招投标双方在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已就建筑工程合同的全部条款达成一致的约定,再签订合同无非是将这些约定格式化。因此。中标通知书送达后,为了便于双方今后合同的履行和操作,建设单位(或它的委托单位)应当与中标施工企业再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
    
    但是,在实践中往往会发生特殊情况,如建设单位事后变封不同意与中标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联建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建设单位要求变更双方事先已经达成的一致约定而中标施工企业不同意.等等.致使双方不能依据事先的约定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对此,笔者认为,中标施工企业可以依据投标文件及被投标施工企业所确认的招标文件中的有关约定行使权利,要求建设单位履行有关义务。
    
  如果中标施工企业已经实际按照双方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那么施工企业因此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中标通知书本身不是一份建筑工程合同,但可以作为中标施工企业据以证明其与建设单位已经就建筑工程合同的全部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约定的有效证明。如果双方事后因故没有签订合同,但中标施工企业已按照双方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因此受到损失而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责任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标施工企业的请求。 
    
                                           罗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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