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人成本的意见和方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1/2 阅读:948
聚划算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建筑市场的全方位开放,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中,一些地区开始与国际惯例衔接,实施最低价中标原则。保证这一原
    
则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规则,是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争。本
    
文试就界定投标人成本的意义、依据及其方法谈一点个人意见。
    
  科学合理地界定施工投标人成本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首先,界定投标人成本是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要求。
    
  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1条明确
    
规定了投标人中标的条件,即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
    
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
    
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该法第33条规定,投标
    
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2002年3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依
    
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进一步确立了低价中标的原则,同时也规定投
    
标价格不得低于投标人的成本。该条例第48条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可能
    
低于其成本,该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评标
    
委员会应将其作为废标处理。
    
  其次,界定投标人成本是保证建筑市场有序竞争的现实需要。
    
  以深圳为例,自实行低价中标原则,采用新的评标定标办法以来,
    
总体情况良好。据统计,今年1到6月的274项招标工程中,其投标价格
    
相对标底平均下浮13.7%,其中房屋工程下浮10.4%。业内人士认为,这
    
一降价幅度是合理的,表明深圳的建筑市场的投标竞争还是比较理性的。
    
但是,也不能否认,确实有一部分工程的投标价格偏低,少数投标人根
    
本不计成本,盲目降价。如有的房屋工程的降价幅度超过30%,土方工
    
程的降价幅度达50%。
    
  为了遏止过度的价格竞争,主管部门推出了一系列的措施。其中之
    
一,就是严格专家评审程序,加大商务标的评审力度。对于投标价格可
    
能低于成本,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的,作为废标处理。上半年共有84
    
项工程的164份标书经过专家评审程序,被淘汰出局。
    
  在专家评审标书的过程中,如何确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
    
本,是一个难题。目前主要是依靠专家的经验判断。由于这种判断有一
    
定的主观性,因此有人提出质疑。也有部分投标人利用成本的不确定性,
    
将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牵强附会地说成是合理标价,给专家评标和主
    
管部门的监管工作增加了难度。
    
  第三,禁止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则。
    
  不仅《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争,我国
    
于1993年9月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
    
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这一规定
    
说明,禁止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争不仅适用于工程建设和建筑业,而且
    
也是各行各业普遍遵循的市场规则。
    
  WTO是当今世界最具代表性的国际贸易组织,其《关贸总协定》第
    
6条第1款规定:“各缔约国(方)认为:用倾销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
    
正常价值的办法投入另一国贸易内,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方)领土内
    
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
    
兴建产生严重阻碍,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该条款还规定了对某种
    
产品低于正常价值的认定方法及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如征收反倾销
    
税。该条款所称的正常价值,其实质就是不得低于成本,甚至还应当有
    
必要的利润。
    
  第四,界定投标人成本问题的紧迫性。
    
  前已述及,在施工招标投标的实际工作中,科学地界定投标人的报
    
价是否低于成本,是一个必须解决的紧迫问题,这个问题不能得到有效
    
解决,就难以保证招标投标目的的顺利实现。但是、科学合理地界定施
    
工投标人的成本又是一个异常复杂的难题,其困难之处在于:
    
  1、和一般商品和劳务相比,建设工程投资额巨大,其建造过程具
    
有单件性、技术复杂、专业分工协作和社会化程度高、周期长等特点,
    
因此其建造成本的计算过程与方法本身就非常复杂。
    
  2、在推行招标投标的条件下,建设工程具有先交易、后建造的特
    
点,这与一般商品和劳务采用先生产、后出售有显著差别。反映在成本
    
计算方面,在招标项目竣工之前,人们实际上只能够对招标项目建造成
    
本进行预测,而这种预测常常不能准确地反映该项工程的实际成本。但
    
是,一般商品和劳务则可以在生产过程结束之后,对成本进行准确计量
    
和核算。
    
  3、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所称的成本是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
    
由于投标人的技术、管理状况千差万别,工程本身又各具特点。因此,
    
人们不能用社会平均成本或行业平均成本或者同类型工程的成本去简单
    
地推定投标人的个别成本。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目前采用的主要方法是专家评估法。即由评标
    
专家根据自己的知识和经验,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作出的判断。应
    
当说,由于专家一般都是本行业的资深人士,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在相
    
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而且评标委员会
    
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标专家一般从主
    
管部门的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能够紧密地结合特
    
定招标项目和投标人的具体情况评标,使评标有较强的针对性;专家评
    
标,且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一定的科学性;由于专家是随机抽
    
取,实行封闭性管理,专家不与投标人私下接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
    
公平性原则。
    
  但是,这种方法的缺陷也是非常明显的,突出的问题是:专家评估
    
的主观性有余,客观性不足;定性方法与定量方法结合不够。在实际工
    
作中,同类型的工程甚至是同一工程,不同的专家可能会评出截然不同
    
的结果。特别是在确定是否低于成本的判定上,专家之间分歧很大。在
    
主管部门受理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中,有关是否低于成本的投诉占50
    
%以上。
    
  科学合理确定投标人成本的方法
    
  为了克服目前由专家仅仅依靠自己知识和经验评估的局限性,我认
    
为,借鉴会计学、统计学等有关学科的原理和方法,特别是引入企业财
    
务指标作为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的依据,以增加界定
    
投标人成本的客观性和科学性,不失为解决问题的一个思路。具体地说,
    
我们可以以经过有关机构审计确认的投标人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
    
损益表)所反映的财务成本指标作为依据,来确定投标人的成本。为了
    
便于采集数据和计算,企业财务报表中的销售利润率(也称产值利润率)
    
指标对于确定投标人的成本水平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销售利润率对于
    
施工企业而言,是其实现的利润与工程结算收入的比值。由于利润是工
    
程结算收入减去成本、期间费用(管理费、财务费用等)和营业税后的
    
余额,营业税根据工程结算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取,理论上期间费用也属
    
于成本的组成部分,因此利润和工程结算收入一经确定,企业的成本水
    
平也就随之确定。从招标投标的角度来讲,施工企业的工程结算收入近
    
似地等于标底价,利润近似地反映了投标人的降价和让利额度。销售利
    
润率实际上就是投标人可以承受的降价和让利水平,投标人的降价幅度
    
高于销售利润率水平,就意味着该投标人以低于其成本的价格竞争。
    
  根据上述思路,我们可以引出一组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
    
其成本(以下简称成本判定公式)的计算公式:
    
  1、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判定公式:
    
  C≥C0,则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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