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底招标的两种评标标准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1/6 阅读: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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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无标底招标的两种评标标准
    
  国外招投标评审虽然方式略有不同,但总体上都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者中标(下称“合理低价中标”),我国深圳也主要采用这种形式。两者的主要区别在:
    
  (1)商务标评价依据不同。“合理低价中标”不设标底(或标底作为业主的投资预期,当所有投标价都远高于标底时,业主有权要求修改条件后重新招标)。“有标底评标”仍设参考标底,其程序较为复杂,以上海为例,首先除去最高、最低值的均价,在(+2,-6)范围内确定有效投标;再随机确定有效标均价的60-70%,加上参考工程造价的40-30%,并随机确定1-3%的下浮幅度后作为评标标底。
    
  (2)一些地区所采取的“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评审形式中,技术标以一定比例进入综合评分。
    
  (3)在“合理低价中标”过程中,由于价格成为决定性因素,资格预审的重要性更为突出,把关更严。在“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评审形式中,当符合投标资格者较多时,仍采用抽签决定投标资格的形式。
    
  二、两种评标标准对防范串标的作用比较
    
  虽然无标底招标合作博弈较困难,但是,由于其不以统一定额为依据,一旦形成串标,其价格失控的后果较严重。因此,无标底招标中,更应防范串标条件的形成。
    
  首先,负和博弈和零和博弈条件下是不可能产生合作博弈的,对无标底招标的激励设计应避免正和结果的产生。“有标义评标”仅去除最高价难以防范三家以上单位的串标,由于采用平均下浮的形式,仍存在合作一方拉高报价产生正和结果的条件。因此,“合理低价中标”是较理想的方法。
    
  其次,只有“破坏者”的存在,才可能产生合作博弈。“破坏者”是指其博弈策略对自身得益影响很小,但对博弈结果影响很大的博弈方。在平均价下浮的形式下,当存在两个以上“破坏者”时,其策略对投标结果仍能产生很大影响。以“合理低价中标”时,“破坏者”无法起作用,而且由于进入商务标评审的施工企业都有平等中标的机会,成为“破坏者”对自身得益所造成的损失将更大,因此,不易产生“破坏者”。
    
  第三,阻碍合作博弈的最大力量来自博弈方的自身利益。如果轻易剔除差异较大的最低价,就会降低合作博弈者转向非合作博弈的收益预期。
    
  第四,在无标底投标中,仅有一位投标人不参与合作博弈时,将可能产生最低价的较大差距。而且实施同一项目,不同的承建商成本不同,承建商的利润目标也不同,尤其是采用BT或BOT形式的工程项目,满足功能需要的不同设计方案,价格相关也很大。因此,仅凭借他人的投标结果排除“最低价”不但有失公平,而且缺乏科学依据。
    
  从以上方面看,“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评标法仍难以避免合作博弈的形成,“合理低价中标”的原则却能促进竞争,真正发挥市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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