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中规避招标行为不容忽视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1/6 阅读: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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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和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化,建筑市场良性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然而,建设工程中规避招标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和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的建立,阻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分析建设工程中规避招标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部分建设单位法制意识谈薄,想方设法“规避”招标。
    
  部分建设单位总留恋计划经济时代建设工程承发包实行分配制的模式,不能适应建立法制社会的需要。一是认为,搞招投标费时费力,手续繁琐,太麻烦。特别是一些形象工程、献礼工程在时间紧、工作量大的情况下,将招投标当成影响这些工程顺利工开的羁绊。二是招投标前置手续需缴纳一定的费用。在目前建设工程资金普遍短缺的情况下,逃避缴费已成为部分建设单位规避招标的理由。三是建立社会主义大开放的建设市场系统意识不浓,地主保护主义、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小农经济思想作崇。
    
  二、体制和机制上的不完善,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招投标工作主要是靠行政手段实施管理,规避招标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中间除承发包单位体制上的原因外,招投标管理机制方面的原因不可忽视。一是管理法规体系尚未完全建立。《招标投标法》是一个程序法,在制定时又有一定的超前性,要求管理部门在招投标工作中实行备案管理,而与之相配套的实施办法还未完全出台,给招投标双方和管理部门在实施招投标的话动中带来了难度。二是“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由于招投标管理的环节多、程序复杂,管理人员能否适应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各项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加大规范管理的力度,对保证招投标活动实现公开、公平、公正起着重要的作用。
    
  毋庸置疑,管理工作中不规范给招投标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负面的影响,社会腐败现象又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招投标工作。招投标工作中的评标不公正、标底泄漏以及虚假招标、明招暗定、串通投标等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我国目前正处于企业改制的过渡期,大部分建设单位尚未完全改制,而私营的、规模小、资质等级不高的施工企业不断出现。在这种企业改制畸形发展的情况下,招标过程朦胧主施工管理过程中假业主与施工单位发生权钱交易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影响了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声誉和招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管理不严,查处不力,使规避招标的行为屡禁不止。
    
  管理不严首先表现在管理的体制不顺。按照《建筑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建设工程施工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从报建、规划许可、招投标、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直至竣工验收备案等一系列环节的行政管理工作。但由于各地机构设置不一,造成管理上政出多门,体制不顺,使规避招标者有缝隙好钻。其次表现在管理力量的薄弱。目前,城市违法建筑工程一般由城建监察队伍实施管理,未能形成合力,抑制规避招标行为的发生。
    
  由于查处不力,使部分招标单位敢于以身试法,铤而走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应招标而未招标或应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建设单位,除责令改正、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但由于违规得来的利益大于处罚所带来的损失,加之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真正要查处到具体单位时,说情和打招呼的情况极为普遍,使查处工作很难落到实处。一方面,规避招标的行为屡禁不止;另一方面,查处工作举步维艰。即使查处也仅仅是给予经济处罚,罚的是国家和集体的钱,没有追究到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使规避招标的行为不断蔓延。
    
  我国已先后颁布实施了《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这标志着我国工程建设已逐步走向法制化轨道。当前,我国入世在即,我们必须更新观念,完善机制,苦练内功,壮大实力,不断提高我国建筑业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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