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保险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1/10 阅读:987
聚划算
    引言
    

    

    
  这次我们在本栏将会介绍在大型工程项目中通常会遇到的几种建筑工程保险以及合同项下通常应由那一方负责投保何种工程保险的常见问题。
    

    
  在建筑工程中,风险分担,即由谁来承揽工程施工中遭受的损失,通常是建筑合同的各方在合同起草阶段考虑的关键问题之一。保险,作为一种风险分担的方法,在大型工程项目中的地位也因此变得至关重要。
    

    
  发包商、承包商和分包商当然可以自愿地选择针对他们各自或会面对的风险的保险。但是因为的商业因素,承包商则较少自愿选择投保额外的保险。因为如果他们为此类保险而支付额外的保险费,就会使他们与没有投此类保险的承包商在价格竞争上处于劣势地位。
    

    
  风险分担
    

    
  建筑合同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关于应由哪一方承担工程在不同阶段的不同阶段的风险。实务中通常是承包商将承揽工程风险直至发包商接收工程。这是因为,除非合同有具体的相反规定外,通常情况下既然承包商已按合同规定承担了施工和完工的责任,他就应该负责工程风险直至完成工程,即使工程遭受了损失和需要重新施工也不例外。但是合同各方还可以采用一些方法分摊风险。首先,各方可以通过具体的合同条文明确规定当某类事件发生时,合同一方应负责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或承担的责任。或者,合同也可以规定当某类事件发生时,合同一方不负责赔偿另一方,即清楚的将风险划归给另一方。在某些情形下,合同可能对某些风险未作出规定,此类的损失或责任将依据一般法律原则由导致损失或责任发生的一方承担。
    

    
  建筑保险的类型
    

    
  工程保险通常包含两类风险:第一类是第三方对在进行合同规定的施工时产生的索赔的风险;第二类是施工中工程本身遭受损害的风险。在普通法,合同中的第三方索赔通常分为人身伤害责任和财产受损责任。
    

    
  涵盖第三方索赔的第三方责任险(Third Party Liability Insurance)和涵盖工程本身受损而致的损失险(Loss Insurance)是工程保险中两种最常见的类型。
    

    
  这两类保险的目的是为了涵盖当有关风险最终发生时,应由承包商依其合同明示或暗示条款规定的责任而需承担的损失,正如没有事先投保时的情况。
    

    
  其它类型的工程保险包括:专业赔偿险(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发包商责任或工人赔偿险(Employer’ Liability or Workers’ Compensation Insurance)和承包商一切险(Contractors’ All Risks Insurance)。专业赔偿险旨在对由客户或第三方针对建筑工程的顾问在从事被保险的活动时的疏忽或过失行为而提出的索赔予以赔偿。发包商责任险或工人赔偿险则是对已被保险的雇员在工程中死亡或受伤予以赔偿。而且在很多国家和地区,例如英国、澳大利亚和中国香港的法律都要求投此险种。承包商一切则旨在提供包括责任险和损失险在内的综合险,保障包括工程项目的各方。
    

    
  第三方责任险
    

    
  第三方责任险主要是为了赔偿被保险人对其他人的法定责任。因此,此类保险用于各种类型的建筑工程项目,对现在建筑物的拆除工程也包括在内。第三方责任险将涵盖引致第三方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风险。
    

    
  大部分国际格式工程合同都规定了发包商应负有合同约定的第三方索赔的类别,不论是发包商本身和承包商之间或者是由承包商承担最终合同责任的情形。例如,施工合同JCT标准格式(1998年版)规定所有有关人身伤害的索赔责任都应由承包商承担,除非该伤害确实是由发包商或其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导致,而对因第三方财产受损而提起的索赔,如果是由承包商或分包商的疏忽、懈怠或过失而致,承包商将承担责任。
    

    
  为了达到这一规定的预期目的,第三方责任险能否涵盖所有直接和间接的分包商就变得至关重要。因此很多主承包商的合同格式都要求承包商或给承包商的分包商投保或承包商保证他们的分包商对因分包商的疏忽或违反合同而给第三方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投保。实践中为了方便起见,承包商通常会在他的分包合同中明确规定由谁来承担涵盖分包商责任的必要保险投保责任。
    
 
    
  损失险
    

    
  很多国际工程格式合同的保险条款还要求对工程施工过程予以投保。这类条款列出了工程可能遇到一系列风险,例如火灾、水灾、暴风雪、地震等。有时候,还包括对承包商工地上的设备和材料的风险。损失险就是针对这些明确列出的风险提供保险。
    

    
  损失险通常是由承包商而非发包商的联合投保方能生效。这样做是为了避免适用普通法下的代位求偿制度(Subrogation)。这种代位偿制度将会使保险的目的失去意义,也即是为了避免让承包商承担责任。
    

    
  依据代位求偿制度,保险公司作为保险赔偿人,在赔偿了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后,有权取得被保险人向造成损害的人求偿的权利。例如,保险公司可起诉因第三方当事人的疏忽而致的损失。
    

    
  但是,代位求偿制度的一个重要限制是保险公司不能对同一保单下被保险人实行代位求偿。例如,一份以发包商、承包商和分包商名义投保的工程保险,因为分包商的疏忽行为而引致工程损失,保险公司便不能援用代位求偿制向有过错的分包商要求赔偿他已支付了的保险金。
    

    
  有关中国法的规定
    

    
  虽然中国的保险行业不象其它国家那样已发成熟,但建筑行业已认识到保险是一种在建筑业中发包商和承包商之间分摊风险的方法。这可从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于1999年12月联合制订的《建设工种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看出。
    

    
  与上面提到的国际施工合同不同的是,该标准合同的修改版将因某些不可抗力对工程本身、工程建设所需的设备和材料工地上发包商的员工以及第三方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最终责任划归发包商承担。另一方面,承包商将只对他自己的厂房、机器设备造成的损失及在工地上的承包方的员工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这份标准合同的修改版也因此要求承包商和发包商在工程开始时分别投损失险和第三方责任险。而且,《建筑法》还要求承包商应对从事危险工作的工人投意外事故伤害队。对于什么工作应被视为危险工作,随着保险制度的推选,相信会定义得更加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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