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反索赔之我见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1/10 阅读: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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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恪守合同是签订合同双方共同的义务,索赔是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只有坚持双方的共同守约,才能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
    

    
  在我国已加入WTO的新形势下,境外投资者和建筑商同时看好中国投资市场,我们也承诺在一定时间后给予国民待遇。这种市场准入的国际化的扩大,要求我们在提高各方面的竞争实力之外,也要加强对索赔的认识,才能更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在建筑市场范围内提到索赔,人们一般都只理解为是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其实这种看法是不够全面的。建筑工程的索赔应当包括两个方面:即施工索赔(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和业主反索赔。
    

    
  下面我想就业主反索赔的问题谈点看法。以求抛砖引玉,引起行家关注和企业的重视。
    

    
  一、反索赔的内容
    

    
  反索赔是指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即由于承包商不履行合同或者由于承包商的行为使业主受到损失时,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它的内容一般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工期延误索赔:业主因工程延期竣工而造成的损失有权向承包商提出损失赔偿。
    

    
  2.施工缺陷索赔:若因承包商施工质量问题发生缺陷,在保修期内应由承包商无偿修复或由业主雇佣他人修复,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3.承包商未履行的保险费用索赔;由业主代交本应由承包商交纳的保险费用而向承包商作的费用索赔。
    

    
  4.由于工程量增加超出原合同工程量的15%而造成的超额利润的索赔;业主可在工程价款结算时提出变更造价,收回该部分超额利润。
    

    
  5.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索赔;当承包商未能提供己向指定的分包商付款的合理证明时,业主可以执行该项索赔。
    

    
  6.业主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商不正当的放弃工程的索赔。
    

    
  在加入WTO以后,作为国际上最流行的合同条款之一――FIDIC(注)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将被我国建筑市场广泛地采用。在FIDIC合同条件中,反索赔的内容更为广泛,与前面已提到的反索赔内容相比,增加了以下内容:
    

    
  1、承包商违约:
    

    
  ①经监理工程师证明,由于承包商的责任,在运输施工装备、机械等使通往现场的公路或桥梁损坏。
    

    
  ②承包商未能履行监理工程师的命令,移走或调换不合格的材料,或重新做好工程。
    

    
  ③承包商未能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落实完成某些工作,而监理工程师认为这些工作是应该用承包商自己的费用去完成的。
    

    
  2、法规变化造成承包商获得超额利润,应当考虑调整合同价款。
    

    
  ①由于劳务或材料价格的下降发生了工程成本下降。
    

    
  ②由于政策性调整,导致承包商在工程实施中降低成本。
    

    
  3、在不可抗力引发的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已被监理工程师认定为不合格的工程的费用,业主可在计算应由其承担的不可抗力引发的风险事件造成损失的总价款时,就这部分工程的造价向承包商索赔。
    

    
  二、反索赔的现状和重要性
    

    
  由于1994年以前的经济过热以及建筑市场准入制度的不健全,造成近十余年来建筑市场呈现僧多粥少的卖方市场格局,业主在建筑工程交易中处于主动的地位。一方面是反索赔发生以后的款项不难收取;另一方面由于对建筑法规和工程计价规定的较少了解及其对索赔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了解不够,有时即使发生了反索赔事件,业主也因未曾察觉而没有向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
    

    
  在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反索赔没有具体的界定和介绍。在该示范文本“36.索赔”条中,“36·1”款提到:“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这个条款的含义就是索赔工作是双向的。但在“36·2”款中,只详细介绍了承包商向业主索赔的内容和步骤,对业主向承包商的的反索赔没有具体的说明。
    

    
  所以,一般情况下业主乃至建筑界对工程反索赔不够重视是有其历史和现实的原因的。
    

    
  然而,规范化与法制化成为建筑市场的主要特征之一是我国加入WTO以后的必然趋势,对反索赔的重视是业主加强建筑法制观念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重视反索赔,从更广泛的范围加强对反索赔的宣传和执行力度,也是从另一方面促使承包商提高质量意识、工期意识、投资回收意识和法制意识的有效手段。世界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境外承包商和投资者对中国建筑市场的无可避免的介入将无情地排斥建筑市场的人情工程或在处理工程纠纷中的“各打五十大板”的调和现象。现在是到了业主甚至是建筑界将反索赔提到工程承发包的议事日程上来的时候了。
    

    
  三、反索赔的准备工作和计算原则
    

    
  1、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加强合同管理是保证双方合法权益的先决条件。尤其是业主方,因为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只提到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的索赔(合同第三十六条),没有具体明确地提到业主的反索赔。所以,业主在了解反索赔的内容后,应该在合同的特殊条款中事先约定反索赔事件发生时的处理办法。比如工期延期,施工质量,造价调整的条件,超额利润的处理等等都是可以通过合同条款来事先规定反索赔事件发生时如何处理的。
    

    
  完善合同管理,在合同的特殊条款(或称补充条款)中增加反索赔的内容,为反索赔准备充足的法律依据,对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是反索赔工作的前提条件。
    

    
  2、必须注意资料的积累
    

    
  积累一切可能涉及反索赔取证的资料:例如同承包商、设计单位研究的技术问题、进度问题、质量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的会议应做好文字记录,并要求会议参加者签字,作为正式文档资料;对某些灾害或事故还应用照片或录像记录现场实况。其中还特别要注意质量问题的有关资料,比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砂浆和混凝土试块取样的真实性及试压的实际记录等等,因为保证工程质量是业主自始至终都应当关注的头等大事。
    

    
    资料齐全是进行反索赔工作的必要条件。
    
  
    
    3、反索赔的计算
    

    
  反索赔的计算项目繁多,方法各异,鉴于目前反索赔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对计算方法的探讨还在起步阶段,有待专家们进一步的研究。但原则只有一个,就是要实事求是,既要考虑方方面面的损失,即不能漏算也不能滥算。
    

    
  例如在计算工期延误索赔时一般应考虑包括如下内容:业主盈利损失;由于工程延期引起贷款利息的增加;工期延误带来的附加监理费用的增加;由于本工程不能使用而需租用其他建筑物时发生的租赁费等等。(这项反索赔,一般都在合同中规定以实际延期天数为计算基数乘以每延期一天的罚金计算,国内惯例,以罚款总额不超过工程总价的10%为限。)
    

    
  只要我们充分重视反索赔,在处理过程中又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就有可能既保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又让承包商赔得心服口服,正确处理双方的利益关系,使工程项目在保质保量的前提下及时竣工,取得“双赢”的满意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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