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规定》的两项重要突破——低于成本报价的认定和关于中标候选排序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1/10 阅读: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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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计委副主任王春正日前就刚刚颁布实施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评标规定》)作出详细阐述。
    

    
  当台原因:评标活动漏洞多多,亟待规范
    

    
  《招标投标法》进一步规范了招标投标行,但在评标活动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一些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公开载明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或者随意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过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导致评标缺乏严肃性和公正性;有的招标人设置不合理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排斥或者限制外地区、外系统的潜在投标人;少数招标人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和选取评标专家,籍此左右评标结果;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中标;一些招标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直接介入评标活动,影响对投标的公正评审;有的行政监督部门违法设置审批、核准环节,侵犯招标人自主评标权利等。为有效地规范评标活动,切实保证评标公正,国家计委联合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等七部委制定了《评标规定》。
    

    
  指导思想:规范评标活动,打破地区行业封锁,杜绝权钱交易
    

    
  一是严格规范评标机构和评标活动,保证评标过程的公正性。《评标规定》全面反映和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评标活动原则。
    

    
  值得一提的是,《评标规定》在评标活动当事人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方面有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如规定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行为;招标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行为,均依法设定了不;同的处罚种类和处罚标准。这样更有利于及时制止和惩处评标中的违法行为。
    

    
  二是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建立招标投标全国统一的大市场。《招标投标法》实施后,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更多的体现在招标人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中的不平等条款、倾向性内容方面,如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作为中标条件或者评标加分条件,区别不同所有制企业规定加分条件等。因此,防止借推行招标投标为名进行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是制定《评标规定》的一个基本出发点和重要任务。
    

    
  三是维护招标人招标自主权,促进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行政。行政监督部门直接参与、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是产生权钱交易以及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评标规定》中进一步确立依法保护招标人自主权、促进依法行政的理念,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公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的行政审批、核准事项。
    

    
  重要突破:对低于成本报价的认定,并于中标候选人排序的规定
    

    
  一是对低于成本报价的认定。《招标技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但在具体执行中,如何认定低于成本,一直困扰着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评标规定》中对此作了比较可行的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既有利于及时制止不正当的恶性竞争,维护正常的招标投标秩序,也有利于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促进优胜劣汰,既能严格掌握政策界限、也便于实际操作。
    

    
  二是关于中标候选人排序。《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但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是,由于《招标投标法》没有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人数,也没有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人中确定中标人,规定限制性条件,这就容易使一些搞"暗箱操作"的当事人有机可乘,特别是国有投资和融资项目,由于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尚不健全,有的招标人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选择评分最高或者经评审的报价最低的投标,而是随意选择排名在后,甚至数名之后的投标,致使招标流于形式。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出发点,是通过充分竞争,为招标人选择最符合要求的承包商、供货商,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最符合要求的,也就是最好的,只能是一个,这就是中标人的唯一性。只有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例外,并且这些特定情形,必须事前在法律规则和招标文件中公开。基于此,《评标规定》进一步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具体措施:清理法规,加强执法监督
    

    
  一是清理法规,保持法制的统一和协调。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颁布的有关评标的规章制度,有不一致的内容,应当抓紧进行修改。各地发展计划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其他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对地方性规章的清理工作。清理的重点,是通过设定歧视资质要求、评标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本地区的招标投标活动的地区封锁规定。
    

    
  二是加强监督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评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惩处评标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年内,国家计委将开展一次对《招标投标法》贯彻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进一步推动《招标投标法》和《评标规定》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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