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监管应处理的几个关系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1/10 阅读:906
聚划算
    政府监督与业主负责的关系
    
  政府监督与业主负责是一个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政府监督不等于领导干扰,也不是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包办代替。虽然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但是这里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是在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全过程监督管理下的“自行办理”,必须首先进行工程报建,按建设项目程序办理各项手续,不是招标人“自行办理”了就可以开工。目前在市场上,有的招标办(站)代替业主主持开标会,有的基层招标管理人员亲自参加评委评分,个别行政领导甚至干扰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进行,有的业主不进行工程报建,不按建设程序要求办事,搞没有建设监督管理单位参加监督的自行“招标”等,这些都是违背业主负责制和招标投标法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政府监督是通过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来落实的。每一个招标办(站)应使每一个工程、每一个业主既必须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接受政府监督,又有依法组织招标的权力。在招标投标运行的主要环节上,如工程信息发布,投标队伍选择,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标底编制、评委抽取,开标评标会的主持等都应由业主负责,在监督下实施。处理好政府监督与业主负责的关系,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使招标投标活动在法律、法规的轨道上进行。
    
  监督管理与搞好服务的关系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建筑产品的一种主要交易方式注它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给予政策飞法规、实际操作的指导,对招、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进行审定批准,一句话,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参与监督,唱这是各级政府加强对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需要,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本着参与而不干预的原则,在强化监督管理的同时,还应当给予参加招标投标建筑市场经济活动的各方创造良好的条件,提供优质的服务。
    
  从地方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服务工作看,一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如工程立项、发包、企业资质、政策法规信息等;二是协调指导、技术服务,指导编写、审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审定标底等;三是建立培训体系,发展招标代理机构;四是加强中标后的跟踪管理,从维护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和真实性以及合同订立后,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审计、竣工验收等实施监督服务;五是全面规范招标投标程序,建立、完善承发包交易中心建设,同时还注意不断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克服“门难进,脸难看”的现象,使职能监督与管理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为政府树立良好形象。
    
  统一监管与行业、开发区监管的关系
    
  社会主义建筑市场应当是一个全方位开放、依法管理、平等竞争、有序运行的统一市场。随着《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建设单位组织招标,多个企业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评标,招标领导小组定标,招标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招标投标运作机制已基本形成。但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管理观念和模式的影响,在建筑市场管理中条块分割、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现象仍然存在,只有打破这种局面,才能使招标投标制度真正落实。
    
  为此,一方面应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力度,无论哪个单位、哪个部门、哪个行业的工程都要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增强职能配合意识,建立互相制约机制,完善管理办法,接受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善于对专业项目管理的作用,严格按建设程序和有关规章要求,以有利于工程建设为目标,处理好统一管理与行业管理的关系,抓好招标投标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加快当地经济建设步伐,不少地区都开辟了自己的开发区,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但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中,有的开发区自行招标、自己施工,完全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必要监督拒之门外;有的由于自我封闭,不按建设程序办事,出现了严重工程垮塌,人员伤亡的事故。遗憾的是,虽然有这么多血淋淋的事实,但我们有的个别地区却不吸取教训,仍在搞不规范的封闭管理。对于这种情况,我认为应加大执法力度,予以纠正。非法成立没有经过审批的招标机构应坚决取缔,所有开发区的工程活动必须进入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正常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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