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的科学管理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1/20 阅读:1033
聚划算
    一、健全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奠定科学管理招标投标基础
    

    
  多年来,国家一直注重建立完备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已经出台了一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多部规范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规章,一些规范性的示范文本和制度。在法律层面上,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从国家意志的角度,规定强制招标投标作为工程交易的法定方式,从而体现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的宗旨。在规章层面上,制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等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第3号),《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1号)。从政府及部门行政主管的角度,规定如何运用执法权力,进行有效监督,规定招标活动应当如何合法进行,从而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证主体行为的规范有序。在具体操作的层面上,制定《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系统详尽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工作方式方法,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的内容要求,开标评标的时间及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中标通知书的发放和合同的签订,对招标投标质疑的处理等,从而为当事人提供统一、科学、规范的操作规程,工作范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这一体系的形成,从法制建设高度,奠定了依法科学管理招标投标的基础。
    

    
  二、建立相互制约管理体制,孕育科学管理招标投标机制
    

    
  目前,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已形成依法监管,三权分立,相互制约的体制。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公司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有形建筑市场提供招标投标活动场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管理,三者机构职能相互分离。以安徽为例,其一在省、市、县设立有形建筑市场。为工程招投标提供场所和信息咨询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在这个场内公开进行。有形建筑市场是服务机构,成立的条件为:有固定的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和满足有形建筑市场基本功能要求的服务设施;成立不与任何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有隶属关系的独立管理机构;有健全的有形建筑市场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管理方面知识;经当地政府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同意,在有形建筑市场设立窗口,并依法实施监督。其二经过建设部和建设厅认定一批招标代理机构,如安徽省甲级8家;中介服务企业,依法代理招标人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可跨区域流动,不受区域限制。代理机构成立的条件为: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要设施及办公条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其三,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属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招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办理招标活动备案事宜、查处招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调解和处理纠纷。这种体制符合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要求。
    

    
  三者职权分立的体制形成,在建筑市场中实现了“建设单位(或委托代理)组织、施工企业投标、专家评委评定、有形建筑市场中公开进行、招标投标办公室监督”的机制,使市场主体权利及能力与行政监督管理完全分开。
    

    
  三、创建高素质评委队伍,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科学公正
    

    
  招投标活动中,评标活动和评委作用非常关键。一方面是招标投标活动科学公正的保证,另一方面,也是不正之风和违法活动易产生的环节。投标人最看重的除标底外即是评标,一些腐败现象因投标人或招标人贿赂评委而产生。在招投标法出台前,评标评委的组成人员,多数由各部门的行政领导担任,评标工作变成了行政工作的组成部分,市场行为被行政权力剥夺。担任评委的部门领导,政治素质较高,专业各不相同,有的不具有工程招标技术经济专业水平,且缺乏有效监督,评标工作有很大缺陷。招投标法出台后,这种情况得到彻底改变。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规定评委的条件为,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以上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投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这样评委就成了独立于招标活动当事人及行政管理机构以外的第三方面独立组织,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评判,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写出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不受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行政主管部门干涉,只对工程负责,体现了招标投标活动中评标的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为此,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强化这方面的管理,一方面要促使评委专业化;另一方面要加强评委组织的保密工作更好,就要有相应的服务管理措施。
    

    
  四、建立科学的投拆质询处理机制,加强招标投标活动法制监督
    

    
  工程招投标活动,由于时间长,如招标公告不少于5天,招标文件发出到开标截止不少于20天,评标、定标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天前完成等;参加人数多,少则三十人,多则上百人;成份复杂,有各类工程承包企业,并且企业的性质也不尽相同;社会影响大,关系到不同层面的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同时由于各类建筑工程的特殊功能和特殊要求,在全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的今天,而招标投标法制建设还没有得到高度完善的情况下,招标投标活动法律关系的纠纷是常有之事。建立有效的投诉、异议以及招标投标活动法律关系的纠纷处理机制,及时正确、合法处理,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以及社会公共效益。当前,随着有关部门的宣传力度加大,投诉处理制度的形成,以及人民群众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水平提高,招投标活动投诉呈上升趋势。如,据有关方面统计,安徽省有关部门接到投诉1998年2起,1999年18起、2000年23起,2001年37起。这至少说明,(一)投诉途径公开,有专门的机构受理;(二)投诉能够得到处理,权益能得到相应保护;(三)对投诉人的保护有力,敢于投诉,不致于因此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四、相对诉讼程序来说经济方便。目前,安徽省各地解决这一问题的普遍方法,在招投标活动的过程中,负责监督的招投标办公室随时受理投诉,根据投诉的性质,即是投诉违法行为还是一般的招投标纠纷,及时分类依法处理;在中标候选人被评出来以后,中标人还没有正式确定前,要将结果在有形建筑市场中公示,鼓励其他投标人对整个招标投标活动过程进行监督投诉,公示期间无异议,建设单位可发中标通知书。
    

    
  招标投标活动在国外已有200多年历史,而在我国推行虽然仅有20年历程,但已经走上了法制轨道,这为科学管理招标投标奠定了基础。要深入推进招标投标工作,建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招标投标活动机制,需要构建科学管理模式。因此,在招投标活动中,首先构筑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建立相互制约管理体制,设立高素质评委队伍,形成科学评标制度,健全科学的投诉质询处理机制,加强招标投标活动法制监督,这是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依法规范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科学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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