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中的过分压价问题之我见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2/24 阅读:1021
聚划算
    新疆建设兵团路桥总公司    张 华
    

    
    我国的建筑市场是买方市场,而且是过度竞争的买方市场,即买方处于极强势主导地位。因而,建筑市场的竞争异常激烈,不少建筑企业为了生存,不惜任何手段,做出许多不规范行为,特别是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过分压价行为。从目前建筑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施工企业经济效益低下,其中一个很
    
重要原因就是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过分压级压价。这种过分的压低标价的行为不仅影响建筑业的投资效,而且影响整个建筑业的长期发展。本人就招标投标中的过分压价问题谈点自己的看法。
    
    一、过分压价带来的问题
    
    招标投标是商品交换的一种形式,过低的标价使建筑产品的价格严重背离了其应有的价值,违背了商品经济等价交换的原则,这种违背客观规律的做法必然要产生一些弊病。过分的压价不仅于施工企业不利,同样对建筑单位也是不利的。
    
    1、过分压价使投资收不到预期的效果,造成投资浪费,并干扰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1)投资增加、工期延长、质量难以保证。
    
    目前建筑市场存在着僧多粥少的现象,建设单位有充分选择承包商的余地,他们有很大的优越感,他们认为:“只有我选择你的权利,没有你选择我的余地。不管什么样苛刻的条件,你为了生存只有接受。不管你是违心的还是自愿的,如果你不干有的是别人干。”所以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造成施工单
    
位相互压低报价。施工单位为了生存,对于建筑市场的过分压价现状,只能面对现实:‘你低,我比你还低’,答应建设单位提出的苛刻条件低价中标,先把工程抢到手。利用目前市场机制不完善,社会监督不力的机会,钻政策的空子、钻合同的空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再出“歪招”。
    
    过低的标价使建筑产品的价格严重背离其价值,施工单位消耗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必然使其承包的工程难以正常进行,经常处于干干停停的状态,待工程难以为继时,就会提出标价太低无力继续承建而同建设单位交涉,要求增加工程造价,否则工程就休想干下去,迫使建设单位就范。建设单位这时才意识到标价太低的严重性,工程既然上马了,中途停下来损失又大,只好重新考虑给施工单位增加造价,一来二往,不但投资没有节约,还使得工期一拖再拖,造成投资回收期长,投资不能按期收益。如果建设单位不增加造价,就会出现质量问题:过低的标价超过了施工企业的承受能力,作为任何一个企业赔钱干工程是不可能的,因此,施工单位为了弥补标价过低的损失,就会想办
    
法偷工减料,使用质次价低的建筑材料,如此生产出的建筑产品必然质量低劣。从目前全国部分地区所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结果表明,绝大部分是由于施工单位偷工减料造成的,而偷工减料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工程承包价过低。由于工程质量低劣而出现严重质量事故的事实告诉我们,制止建筑市场中
    
恶性压价的行为,不仅仅是确定合理工程造价的要求,更主要的是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资源的有效利用。
    
    (2)容易造成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无标底报价招标中,以压低标价为名搞不正之风,干扰建筑市场的正常交换秩序。
    
    有些工程的招投标,由于竞争者很多,建设单位为了让自己选定好的施工队伍中标,在目前招投标制度不健全的条件下,故意压低标价,让自己选定好的施工队伍以低价中标。其实,双方草已私下达成默契:“堤内损失堤外补”,常见的办法是利用标书上的甩项部分,在工程施工时增加费用,或者增加零星工程(不招投标的工程)的造价,以弥补投标人在公开投标时的损失。从而使建筑市场的正常交换被扭曲了,使公开竞争的招投标被私下交易取代了,招投标只成了一种形式,而不是名符其实的商品交换活动。这样的招投标是一种玩弄投标者的行为,干扰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2、过分的压价违背了商品交换的规律,使施工企业丧失了自我发展和自我积累的能力并失去了进一步发展的动力。
    
    (1)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交换规律,使施工企业丧失了自我发展和自我积累的能力。
    
    建筑市场内施工单位疯抢工程任务,建设单位乘机将标价一压再压,施工单位为了将工程承揽到手,只得接受建设单位一个又一个的苛刻条件,接受严重背离建筑产品价值的标价,由微利变为无利,甚至赔本干工程。过低的标价意味着建筑产品的交换价格严重背离了价值,不能反映其劳动消耗的社
    
会平均水平,是将施工企业的合理利润强制地转移到建设单位的一种显失公平的、不合理的行为。使得施工单位?肖耗在建筑产品上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得不到全部补偿,致使施工单位的生产和生活陷入困境。这样的工程只能使施工企业越干越赔,难以进行正常的施工生产和维持职工的基本生活,丧失了
    
自我发展和自我积累的能力。
    
    (2)造成施工企业失去进一步发展的动力,使国民经济产业结构出现新的不平衡。
    
    过分的压价不仅使施工企业丧失了自我发展和自我积累的能力,感到找活难、施工生产难、企业盈利更难,进而影响施工企业深化改革和进一步发展的动力。虽然施工企业通过加强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深化内部改革能够挖掘企业的内部潜力,但过低的标价已超过了施工企业的承受能力,再加上工程任务不饱和,企业亏损严重,资金严重短缺,拖得企业疲惫不堪,且因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企业富余职工无法妥善安置,企业办社会职能无法剥离,给企业造成沉重的负担。在这样严峻的现实面前,施工企业深化改革的美好愿望一个个成为泡影,企业员工逐渐失去信心,认为单靠加强经营管理这条途径摆脱困境难以实现,产生了一种经营管理的惰性心理。于是,施工企业开始想歪办法,找其他出路。如果长期这样,就会逐渐削弱整个建筑业的生产力,损害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的建筑业,造成国民经济产业结构的不平衡,有悖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长远目标。
    
    二、如何避免招投标中的过分压价问题
    
    过分压价问题的根源在于改革不配套,市场运行中的监管机制没有建立起来,人们的思想意识没有完全转变过来,法规不健全,市场交换行为缺乏法律保障。只能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逐步完善,通过深化改革,逐步创造条件加以完善,克服和避免这种过分压价的现象。
    
    1、政府主管部门对招投标活动的管理要站在市场经济的角度去认识。
    
    没有观念上的更新,任何先进的方法和手段都难以很好的贯彻执行和付诸实施。推进招投标制度的实行,政府主管部门对招投标活动的管理要站在市场经济的角度去认识,正确认识过分压价行为给建筑产品质量和建筑业带来的危害性,将合理确定标价上升到让人民享受“放心楼、安全路”的高度来看待。
    
    2、建立科学的投资效果考核制度,健全投资法规,对投资一次给足。
    
    在投资管理上,应建立一整套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效果考核制度,对政府和企业共同投资管理的建设项目,必须要求企业的出资到位后,政府方可投入资金;对企业投资管理的建设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建设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的资金到位和筹措情况进行检查,资金不到位和筹措无保证的项目不发给施工
    
许可证。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在投资效果的考核上,应按投资效果的好坏对投资者进行奖罚,以法律手段管理投资,建立健全各项投资法规和规章制度,使投资者必须对投资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经济的、法律的责任。
    
    3、评标、定标应以定量法为主。
    
    科学的实事求是地确定标底是合理、公正评标、定标的基础和前提。定量法评标、定标是目前一种比较合理的方法。定量法就是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建设单位的要求,对投标单位的综合评定以计分的方法来表示。考虑到我国施工企业主体是国有企业的特点,凡属国内投资的项目必须要设立有效标价的范
    
围。超出这一范围为无效标,这样可以制止竞相压价行为。一般的作法是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评标过程中,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依据有效标价、工期、质量和企业的资质、业绩、信誉等的重要性,分别赋予不同的比重,按照制定的评分标准对各单位进行相应的打分,累计分值,以得分最高者为最优,依此确定中标单位。
    
    4、建立中标价评审说明制度。
    
    为节约投资又要防止低报价者有意压价恶意竞争,也防止施工过程中出现严重漏项或报价误差较大而引起工程纠纷,则要建立中标价评审制度,由评标小组对报价较低的报价进行复核,或检查其报价有无漏项或是计算错误,是否有明显的不平衡报价,确保低报价已包括招标文件明确的所有内容。同时
    
应结合技术标来分析每个子项工程报价的合理性及实际完成的可能,如果检查发现有错误或经评委会合议认为某子项工作很难有实现的可能性的,则要求投标者解释并确认明知亏损也得完成,要么放弃中标权,赔偿招标方的损失,以此来杜绝恶性压价竞争。
    
    5、实行招投标工程的后评价制度。
    
    我国各地区的工程招标率都很高,但招标工程的最终效果却难以令人满意。结算价大大超过合同价,工程低价发包,施工中追加预算,使得投资失去控制;合同工期一拖再拖,转包分包不断,工程质量难以保证。所有这些问题从招标角度看,主要原因是招标完了事,后期实施结果与招标工作好坏无关,因而有些工程招标流于形式,难以规范,简单的以低价发包,表面看节约了投资,实际是影响了招标工作的实际效果。对此,有必要对招标工程进行后评价。由招标代理机构或造价咨询服务部门会同监理单位在竣工结算过程中对项目实际完成指标与合同约定指标(如造价、工期、质量等)进行对比分析,寻找发生偏差的原因。对发生偏差过大,在招投标工作中有严重失误的责任人进行处理,以规范招投标行为。
    
    6、对现有施工企业积极进行公司制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股国有施工企业,形成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的资产结构。
    
    国有施工企业在我国施工企业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国有施工企业敢于低价中标的隐性原因,是企业的经营者对企业的亏损和盈利应负多大的责任在我国现行的管理和监督体制下难以做到定量的分析判断,特别是对于投标造成的亏损,国有施工企业的主管部门一般都能理解和同情,这无疑助长了国有施工企业为争取施工任务而低价中标的行为。因此,必须对国有施工企业进行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股国有施工企业,形成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的资产结构,减少因注重任务量而过分压低报价的行为。
    
    7、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健全法律,没有法律作保障,改革是很难成功的。建筑业的改革能否顺利的发展下去,能否避免过分的压价现象,除了必要的行政手段、完善市场机制和配套改革外,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必须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必须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实现依法治理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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