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施工图设计审查的付费问题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2/26 阅读:918
聚划算
    陈宗贵
    

    

    
    1、对设计审查付费的法律分析
    

    
    《建筑工程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施工图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但是,“办法”并没有明确施工图审查机构如何收取审查费,是直接由建设单位支付给审查机构,还是先由建设单位支付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支付给施工图审查机构。可以认为,正是由于支付关系不明确,从而造成了审查机构拿不到审查费的问题。这里面涉及相关的法律关系,需要明确。
    

    
    我们来看合同关系。“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很清楚,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设计审查的任务委托给审查机构时,就在他们之间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同时可以看到,在审查机构和建设单位之间,并没有任何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现在,委托合同是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审查机构之间建立的,则很明确地,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支付设计审查费给受委托的审查机构。并且,根据合同法的合同关系不涉及第三人原则(The Privity of Contract),由于建设单位并不是委托合同的一方,所以应该是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审查机构之间的付费问题,不能加到第三方建设单位身上。
    

    
    2、建议的解决办法
    

    
    这里可以看出,解决设计审查的付费问题可以有两种办法。一是由建设单位将设计审查费用支付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支付给设计审查机构。第二种办法就是直接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审查机构,并直接向审查机构支付审查费。
    

    
    先来分析第一种情况。按照这样的安排,合同关系是很明确了,在执行上也有一定的有利因素,也就是说,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审查费用,一般而言不会造成拖欠现象。但是,这样的安排也可能造成一定的消极后果。设计审查机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能使得设计审查机构变成一种半官方的机构,因为这样的委托过程,依然体现着一种行政干预,设计审查机构并没有参与到市场中去,按照他们的专业声誉以及提供的服务的质量参与市场竞争,这与我国正在建立的市场经济的形势是不适应的。
    

    
    第二种建议则改变了原来的合同安排,改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审查机构。笔者倾向于这种安排。一方面,合同关系明确,由于委托合同是由建设单位和审查机构签订的,则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设计审查费名正言。第二,审查机构和建设单位一样,参与市场过程,只有在市场中,审查机构才有动力来提高他们的业务以及服务水平。第三,参照一些实施了设计审查的国家,由建设单位(业主)委托设计审查是通行的做法。下面主要考察新加坡和英国的情况。
    

    
    3、新加坡和英国的设计审查
    

    
    新加坡有专门的“认可的审核工程师”(Accredited Checkers),这些工程师都是要注册的。根据新加坡的“建筑控制法”,业主要委托一名“认可的审核工程师”来负责建筑工程图纸的结构和设计计算的检查。认可的审核工程师在审查了设计图纸并确认没有任何结构上的缺陷之后,签署一个审核证明。业主在向政府主管部门报送图纸的认可时,该审核证明是一个必要的文件。
    

    
    英国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地方行政部门(Local Authority,类似于中国的地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另一类是由“认可的检查工程师”(Approved Inspector)进行管理,业主可自选选择愿意项目由谁来管理。在地方行政部门管理的情况下,图纸提交给该行政部门并由其进行审查。在第二种情况下,业主雇用一个“认可的检查工程师”,由该工程师负责图纸的检查,同时他也负责工程的监督。
    

    
    4、总结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已经被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对于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如果设计审查费用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则将严重影响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开展。本文基于有关的法律分析以及对相关国家的设计审查制度的考察,建议应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审查机构,这样审查付费问题相信可以得到解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则可以专心于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作者单位: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土木与环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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