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权利制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3/7 阅读:983
聚划算
    孙进 
    

    
  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法》)正式颁布实施以来,招标工作在选择交易对象、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招标工作在我国整体起步较晚,因此也存在着一些缺陷,权利制约力度不足就是其中之一。
    

    
  现有管理模式隐藏弊端目前,我国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大致分为招标人自主招标、政府监督部门依法监督模式和招标管理专门机构代行招标模式。
    

    
  在第一种管理模式中,由招标人最终决定交易对象。按照《招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和第十二条:“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规定,政府监督部门对招标人和招标活动依法进行监督,这种监督实际上是对招标人的一种权利制约,在法律法规的范畴内防止招标人滥用权利和招标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
    

    
  随着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政府监督部门的备案和管理将向重点环节、事后监督的方向发展,招标人的自主权将扩大。但目前我国的投资体制中,大量国有投资项目招标实施人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因此造成个别招标实施人在招标过程中责任心不强,有时甚至利用拥有的自主权,获取不正当的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如个别项目在投标报名中,招标的组织实施者利用政府监督部门事后核对资料的空子,为使个别投标人提高中标率,默许其以多重身份报名等。
    

    
  在第二种管理模式中,招标的实施人与政府监督部门实际上已合二为一,在权利制约方面缺乏合理有效的机制,容易产生滥用招标权和招标工作不公正的情况发生。
    

    
  因此,目前的招标管理模式中或多或少地存在权利相对集中的弊端,这种弊端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招标工作容易出现滥用招标权、招标工作走样和出现腐败现象等问题。而且权利集中将会给招标工作带来形式上的不公正,从而对招标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发展到对招标这种先进的交易方法出现疑问进而对其存在的合理性产生动摇的危险。
    

    
  在目前我国公有制仍占经济成分较大比重,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数量较多的情况下,既要保证招标人自主权,又要合理有效地制约国有招标人的权利、保证国有资产的最大效益、防止滥用招标权的情况产生,是广大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以权利约束权利所谓招标,就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招标工作中的的权利就是选择交易对象权,但这并不是一个孤立的权利,它是建立在制订招标方案、建立评标规则、投标人投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和签发中标文件等一系列环节上的最终决定权,是贯穿于招标全过程的一种权利。
    

    
  要防止滥用招标权利的情况产生,必须建立对选择交易对象过程的权利制约机制,即将该过程分立为若干系统由不同的人员和部门分别掌握,使之形成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和互相平衡的一种制约原则或管理体制。由于选择交易对象权贯穿于整个招标过程,对它的制约也必须建立在整个招标过程中。
    

    
  通过建立合理有效的招标权利制约体系,将能达到分散、平衡和制约招标人的权利,规范招标行为,提高招标工作质量和保障招标工作公平有效进行的目的。
    

    
  建立权利制约体系根据现有条件,从保持招标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优化现有管理和服务资源等角度考虑,可通过建立招标人、政府监督部门、招标中介机构和有形市场(交易中心)“四位一体”的体系来达到对招标工作权利制约的目的。
    

    
  这“四位一体”的权利制约体系是相互牵制、互为补充的有机结合体,它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创建一个公开、透明的招标市场环境,并通过高效的专业、代理服务和有力的政府监督力度,达到既保护招标人合法的招标权和招标活动,又使整个招标活动公平、有序进行的目的。在这个体系中,招标人是招标工作的主体,它享有招标的最终决定权;政府监督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和有形市场(交易中心)在招标活动的不同阶段,按照各自不同的职责,通过不同的工作内容,实现对招标人和招标活动全过程的权利制约。同时,招标人也可以通过对政府监督部门的评议,对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和对有形市场的反馈,达到对它们的权利制约,防止政府监督部门滥用职权,招标代理机构不认真履行义务和有形市场(交易中心)专业服务不规范等现象的出现。
    

    
  如一国有房产开发项目在选择建筑施工企业的招标中,房产公司作为招标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具体组织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招标工作,以规范的操作达到防止招标工作出现程序性偏差的目的。建设工程招标监督部门作为政府监督部门对招标过程中的几个重点环节,如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进行备案和监督,制约招标人的权利,防止出现违法违规的现象。有形建筑市场(工程交易中心)则通过政策法规的咨询、提供发布信息、抽取并通知评标专家、汇总评标情况等必要的专业服务,将整个招标活动置于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中,并在政府监督环节之外对招标人的权利进行制约,防止招标人滥用招标权的情况出现。
    

    
  通过分权制衡、互相牵制的招标工作权利制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将能起到防止权利过于集中而出现的腐败,提高招标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保障政府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等作用。同时,招标工作权利制约的好坏是关系到招标工作长远发展的一项关键问题,对于保障招标工作正常开展和提高招标工作质量,无疑具有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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