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无标底招标初探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3/17 阅读: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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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梧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招标站  黄燕芳
    

    

    
    工程建设招投标对于健全竞争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整治市场秩序、遏制不正之风已经显示重要作
    
用,作为建筑行业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正在不断深化和完善。无标底招标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它通过实物工程量清单招标,由业主提供实物工程量,企业自行报价。该办法与目前国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相比不仅避免了多家投标企业重复计算工程量产生的人力、物力、财力及时间的浪费,而且由于没有“标底”使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技术、管理水平及综合实力等确定合理的报价,从而使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摆脱了计划经济的计价模式,建立了以市场经济为主的价格体系,符合工程造价“量价分离”的改革原则。因此,它的实施不仅有效地降低了工程造价以及施工企业招标成本,增强了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更为施工企业自主竞争、自我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而且减少了人为操作的影响,减少了腐败现象的产生,使招投标更能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它的出台及实施是建筑市场法制建设的完善,使我国建筑市场招投标工作向国际接轨。
    

    
    一、无标底招标的出台
    

    
    我国正处于向社全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时期,一个适应现有体制、具有我国特色、符合我国国
    
情,并且操作性很强的招投标运作模式,仍处在不断探索、研究、实践和完善的阶段。在招投标工作开展的初期,招标人通常按现行概预算定额事先自行编制的标底或委托有资质部门编制的标底作为衡量投
    
标报价的依据和尺度,简单地将投标单位的报价与之相比,计算上下浮率。投标报价在上下浮率范围内
    
为有效报价,其余为无效报价,即废标。这种方法由于过分突出标底的作用导致:
    

    
    第一,不能使承、发包双方有效地利用市场经济中的价值规律驾驭市场。建筑产品规格,亦即标价,大致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工程预算定额,一是各种费用定额,三是材料价差。在这三部分当中,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已是固定模式,不会有太大的上下浮动,唯一能体现变化的就是材料价差的取值,其在总报价中所占比例较小,因此,它体现不出招投标的竞争性。此外,定额的调整周期跟不上市场价格的瞬息万变,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双轨制下设定的标价,现行价格体制约束着承、发包双方不能按市场价格的变化对工程招标投标价格进行不断的修正和调解,使工程造价不能按价值规律和市场规律被运用,进而达不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第二,阻碍施工企业内部机制改革,使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采用不同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
    
案,会产生不同的建筑产品价格(标价)。现行的价格管理体系往往阻碍施工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案的应,用。它用固定的施工模式约束报价,也约束了施工企业内部机制改革。投标人之间以统一的概预算编制报价的精确度的竞争,无法体现各投标人在工程施工实际成本上的差异和先进技术方法采用的优越
    
性。因此,在招投标过程中,着眼于内部机制调整,促进施工企业随时掌握市场动态,不断收集市场信息,提高企业内部的技术力量、施工工艺,使其在工程竞标中,力争采用最先进的施工工艺,最科学的施工方案,最优化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最小的工程个别成本”来报价,才能真正体现出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真正含义。
    

    
    第三,不能有效地与国际工程招标、投标接轨,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不能迅速地适应国际惯
    
例和规则。随着建筑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开放,在中国加入WTO以后,国内施工企业终将与国际经济
    
同台竞技,国内建筑市场必然与国际惯例接轨。“投标关键是报价,赚钱关键在索赔”表明了按国际惯例工程报价在投标过程中的核心地位。挣脱现行的价格体系和管理模式,运用国际工程投标规则,在市场激烈竞争的环境中,大胆运用市场经济价值规律的杠杆作用,制订投标报价。亦即寻求一种适应国际建筑市场激烈竞争的报价方式,达到投标报价的科学性、严密性和合理性。
    

    
    基于上述种种原因,无标底招标在我国的建设工程中正式出台,并在一些工程的招投标开始被采
    
用。
    

    
    二、无标底评标方法
    

    
    无标底的评标方法,目前国内采用计分评标法和合理低标价评标法。
    

    
    计分评标法是:确定一个评标基准价,以其代替标底作为评定投标报价的依据和尺度,评标分值由
    
投标报价、技术标和企业业绩信誉三部分组成并根据不同的重要程度设定权重系数,通过评标专家综
    
合打分,以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
    

    
    合理低标价评标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之一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役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的规定精神,经过对投标单位的资格、技术标进行严格评审,在企业资质、承包能力、企业信誉和对招标工程在质量、工期等方面承诺,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选定不低于成本的合理最低报价(亦即不低于“最小的工程个别成本”)确定中标人。
    

    
    三、推行无标底招标应把握的问题
    

    
    1.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招投标活动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不仅规定了完整的招
    
标程序,而且还提出了各项具体的技术标准和交易条件,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
    
评标委员评标的依据,也是拟订立合同的基础。因此,《招标投标法》第19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的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
    
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因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和交易条
    
件直接影响投标价格及潜在投标人的承受能力。
    

    
    2.大力提倡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为防止发生同施工图纸深度不够,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报价失误、漏算等不反映其实报价的情况,提倡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方式,统一标准,便于评审。
    

    
    3.加强评标专家的管理。招投标主管部门要重视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和管理;要依据建设部89号
    
令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式暂行规定》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要分专业建立本地区、本省统一的专家名册和专家库,分专家评委和一般评委,根据工程的规模和技术难度使用不同的评委。要加强对评委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专家评委的挡次和质量。
    

    
    4.建立工程担保制度。工程担保是工程风险转移的重要途径之一。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8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
    
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各地要按照法规的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
    
的建筑工程担保试行办法。
    

    
    5.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狠抓制度的贯
    
彻落实,对招投标中不负责任,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甚至以权谋私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查处。
    

    
    6.建立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已先后颁布实施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这是我国工程建设逐步走向法制化轨道的标志。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尚存在着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为此,必须尽快制定与之相应法规配套的实施细则,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创造使企业真正地将精力放在竞争上的处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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