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低价中标法初探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3/18 阅读:1275
聚划算
    余姚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杨建忠
    

    

    
    2000年1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首次允许招标人可以选择合理低报价者为中标人以来,国际上较为盛行的低价中标法终于在我国拉开序幕。各地纷纷进行尝试和探索,我市也不例外。本文就合理低价中标法在运行及操作中碰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进行初步探索。
    

    
    一、招投标现状及存在弊端
    

    
    余姚市从1989年推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以来,评标办法先后采用二次平均最接近标底者中标法、二次平均在一定幅度范围内最低者中标法和综合评标法。上述二次平均是指在业主期望值的+8%~-12%范围内的投标报价进行一次平均,该值再与业主期望值进行二次平均,形成最终标底,在最终标底的一定幅度范围内,最接近最终标底者为中标人,或最低者为中标人;若采用综合评标法,则以最终标底为依据,对各投标报价进行打分,再加上其他综合实力分,最高分者为中标人。以上各招标办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招投标制的发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加快,以上几种招标方法渐渐不适应当前形势,主要存在以下几点弊端:
    

    
    (一)施工企业报价无自主权。我市现行的几种招标方法无一例外都设有标底,投标报价受到国家、省定额标准的控制及标底编制人水平高低的影响,施工企业难以根据自身的实力、水平及市场行情自主报价,投标报价已成为预算员编制预算书水平高低的竞争,而不是企业之间实力、信誉的竞争。
    

    
    (二)工程价格无竞争性,不利于招投标发展。现行的招投标制及依据定额编制报价的工程价格机制,一味追求报价编制的准确性而体现不出价格的竞争性,业主只能被动地接受报价,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业主合法权益,造成业主对招投标制的误解和抵触情绪,阻碍招投标的发展。更有甚者,有些业主
    
为维护自身利益,私下要求中标人在中标后再给予优惠,导致阴阳合同的出现,造成建筑市场的混乱。
    

    
    (三)由于标底的存在,滋长了招投标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不利于廉政建设。
    

    
    二、合理低价中标发的优点
    

    
    现行招标办法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其改革势在必行。我市于2001年5月份对市政道路工程、绿化工程和装修工程进行合理低价中标法的试点,经过一阶段的实践,总结合理低价中标法有如下优点:
    

    
    (一)工程价格竞争,节省投资。到现在为止,我市已有10多项工程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这些工程中,中标价与业主期望值相比下浮20%~30%左右。如某局办公楼装修工程招标,业主期望值为180.9111万元,最低报价为128.7199万元,经过专家评审,认为其报价没有低于成本,最终确定为中标人,节省造价28.8%。通过价格竞争,使工程造价趋于合理,降低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二)促进施工企业发展。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存在“以低价中标,靠索赔盈利”的现象,企业要获取更多的利益,必须增强自身法律和合同意识,加强内部管理,不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降低成本,从而促进施工企业发展。
    

    
    (三)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规范各方主体行为。由于无标底评标,彻底避免了标底的跑、漏问题,杜绝暗箱操作,规范招标行为,保证施工企业能够在公平环境下参与竞争,是一种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招标方法。
    

    
    三、合理低价中标法面临的问题及措施
    

    
    受习惯势力的影响,要全面推行合理低价中标法还有一定难度和压力,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担心价格太低,工程质量难以保证,施工企业反对声更为强烈。我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面临一系列问题:
    

    
    (一)报价合理性难以把握。合理低价中标法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报价低者为中标人;二是报价不能低于成本。对于第一点较易做到,而对第二点却很难把握。《招标投标法》第41条中的成本是指企业的个别成本,不同企业针对不同工程均有其各自的企业成本,不能一概而论,评委也难以确定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最后还是以最低报价者为中标人。
    

    
    (二)施工企业盲目压价,使其利润较薄甚至无利可图,抗风险能力削弱,容易造成工程失败。
    

    
    (三)低报价中标后的施工企业在施工中,为降低成本,偷工减料等常有发生,影响工程质量。
    

    
    随着我国加入WTO,《招标投标法》全面贯彻执行,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合理低价中标法将会被越来越多的业主采用。为保证合理低价中标法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目前建筑业现状,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尽快建立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完善风险转移体系。要对投标人实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对业主实行支付担保,再向差额担保、预付款担保、质量担保、分包担保、维修担保等进行扩展,逐步完善工程担保制度。通过工程担保,约束合同签约双方的行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通过法规的形式规定所有工程必须办理建设工程必投险种,以转移风险。
    

    
    (二)改革现行工程价格体制使工程招投标价格市场化、合理化。首先应对定额实行量价分离,使消耗量成为国家标准,使价成为市场信息。国家标准的量可以为政府、业主控制投资,承包商控制施工成本提供重要依据。其次鼓励施工企业编制企业定额,用于投标报价和成本核算。在具体的招标中,可采用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各投标单位根据自身实力按照竞争策略自主报价的计价方式,从而使价格趋于市场化、合理化。
    

    
    (三)为保证工程质量,一方面对投标者进行严格的资格预审,确保所有投标者均有实力和能力完成工程。另一方面要求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规范对工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决不能因同情施工企业而降低质量标准。
    

    
    我们相信,随着法制的完善,价格机制的改革,市场经济的深化,合理低价中标法的应用将越来越广泛,招标投标也将越来越规范。

关于易利-项目管理-产品中心-联系我们-帮助中心-申请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