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问题探讨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3/18 阅读:896
聚划算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成熟的今天,建筑业取得可喜成果,工程质量稳中有升,施工安全得到有效控制。但建筑市场仍不规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方面仍存在不少隐患和问题,值得深讨。
    
  一、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
    
  建筑施工企业内部质量、安全自我检查、自我监督、自我控制、自我验收、自我保证、自我管理出现大幅度滑坡。
    
  近20年来,在政府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社会监理单位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内部质量、安全管理队伍却在不断萎缩、大量流失,反差很大。
    
  上海质监系统从1984年成立时仅4人,至今发展到1000多人。监理单位从1987年仅10家,发展到今天近300家。而某大型建筑施工集团1984年时,集团质量处有22人,下属公司质量科平均每家20多人,施工队伍质量员平均每家10多人;目前该集团质量处负责质量管理工作人员仅1人,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科少的1-2人,多的3-5人。工程队建制已撤销,现场项目部质量员仅1人。某建筑施工企业10年前工作量1亿元,质量员10人,现在工作量20亿元,质量科却只剩下1人。现场项目部:4000平方米工程是一个质量员,4万平方米工程还是一个质量员。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地位下降,从原来的独立机构,演变成现在依附于工程部的一个岗位。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企业领导最注重的是经营部门,质量、安全部门口头重要,其实不要。原来独立的质量科、安全科现在都精减为工程部内的一个岗位。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整体素质下降。原来建筑企业质量、安全科长都是质量、安全方面的权威,连企业经理也怕他;现在是一些专业技术能力差,企业内部无法安排人员被安排到质量、安全管理部门,不能胜任质量、安全工作。
    
  建筑企业内部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存在明显缺陷。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检查管理人员工资、奖金由项目经理发放,不可能违背项目经理意志,难以实现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
    
  建筑企业过份依赖监督机构和监理单位,有时企业内部质量、安全检查人员甚至站在监督、监理单位对立面。
    
  为阻止建筑施工企业内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弱化,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或在建筑企业资质标准中明确各类资质等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设置与人员要求。
    
  强调企业内部应单独设立质量、安全检查管理机构;明确规定企业专职质量、安全检查管理人员数量(按企业年产值、建筑面积或企业资质等级规定);对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提出具体要求(学历、技术职称,从事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年限,特别是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建立企业质量、安全自控有效运行机制,专职质量、安全检查人员与项目经理无经济利益关系,工资、奖金由公司发放,保证质量、安全检查工作的独立性;调整机制,让企业质量、安全检查管理人员成为监督机构、监理单位“眼的延伸、手的伸长、最好助手”,在施工项目现场组成三层“控制网”:第一层企业、第二层监理、第三层是监督。
    
  二、施工现场一线劳务队伍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建筑施工现场一线操作工人、劳务队伍严重缺乏培训,质量、安全意识淡薄,技术能力、整体素质极其低下。
    
  随着建筑企业改制和用工制度的改革,建筑工人队伍发生了根本变化,管理层与劳务层两层分离,使建筑企业一线工人由原来的固定工自有职工,转变为现在的临时工农民工;建筑工人从原来具有1-8级技术的工人,转变为现在未经任何培训的散兵游勇,民工成为建筑工人的主力;培养技术工人摇篮的建筑工程技工学校已销声匿迹,民工对建筑工程的高风险认识不足,发生死亡事故的绝大多数是刚进工地不久的年青劳力。
    
  建议深入研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满足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研究新时期建筑工程劳务队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充分利用协会、学校资源,建立建筑劳务培训教育基地。
    
  培训教育按两个层面进行,一是强制性培训:建筑工程基础知识、质量、安全基本要求;二是自愿性培训:技术工人等级培训(恢复建筑工人技术等级)。培训工作按照分散进行、统一教材、统一管理原则进行。
    
  建立劳务交易中心,责、权、利明确,实施有序管理。
    
  劳务队伍实施优质优价、高级高价。对社会信誉好、质量业绩高的劳务队伍、技术等级高的技术工人给予高价格、高工资;规范劳务承发包行为,杜绝散兵游勇、闲散劳力上门推销,无合同上岗。
    
  大力组建多工种、多专业劳务分包企业,使建筑企业结构分类更趋合理,真正形成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三级正三角形分布。
    
  三、政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及改革建议
    
  政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定位不准、性质不明,现行质量验收规范过于超前,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政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定位不准。
    
  长期以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习惯于现场检查、验收、评定,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做了大量本该是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员、安全员应做的工作。事实上,无论是从人员数量、工作范围、工作深度,质量、安全监督人员绝对代替不了施工企业质量员、安全员的工作。
    
  在工作方式方法上,往往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监督机构仅注重了一个工程形成过程中到位检查的那几天工程质量、安全,而将大量不在现场检查时工程的质量、安全给放弃了。好的工程是干出来的,不是监督、检查出来的。
    
  近几年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性质一直不很明确,一种意见是质、安监机构是代表政府的监督执法机构,应尽早纳入到公务员序例;另一种意见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纳入到中介单位范围。性质不明,一定程度影响了质、安监机构人员的自身建设。
    
  现行质量验收规范过于宏观,过于超前。
    
  现行质量验收规范编制原则是强调结果,淡化过程,政府仅规定结果要求,具体过程、工艺标准要求,由建筑企业自行规定控制。问题是目前绝大多数施工企业未必达到这一层次,大多数企业亦没有自己的过程控制工艺标准、企业标准,新标准中又取消了这部分内容,因此,过程控制成为真空状态,没有了约束。
    
  “结果”是由“过程”来保证的,没有严格的过程控制,不可能有好的结果。质量规范对关键工序、重要节点施工过程应给予强制规定要求。
    
  最适合于一线操作工人的“操作规程”已经成为被人遗忘的角落,无人问津。规范材料主要适用于管理人员,“操作规程”主要适用于操作工人。一线工人仅凭师傅口头传教,无“操作规程”作指南或约束。
    
  现行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出的处罚规定,额度过大,影响社会稳定,难以执行,有法不能依。按《条例》处罚,50万-100万,开出处罚单,罚不上来,影响执法权威性,减少罚款数额又无依据,罚少也是违法。
    
  现行工程质量法规体系仍有空白。如对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违法行为处罚,目前很难找到依据,对监理单位处罚法规太少;《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建设工程安全法规仍未出台。
    
  政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模式改革建议1、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为重点,强化政府监督,严格执法。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要从现场实体质量,拓展到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应重点监督施工现场是否建立健全两个保证体系,保证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具备持续改进功能;应重点监督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责任是否落实;应重点监督施工企业各有关人员质量责任是否履行;发现违法违规,不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坚决处罚。
    
  2、以“诚信制度”为基础,运用市场信誉杠杆管理质量、安全。
    
  建立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安全行为诚信档案信息库,定期公布;将质量、安全不良记录通报批评,新闻媒体曝光(电视、电台、报刊、杂志),上网公示,在交易中心屏幕上持续滚动;将质量安全不良记录及时反馈企业资质管理部门,作为企业资质升级、年检、招投标和承揽业务的重要依据,真正实现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
    
  3、质量、安全工作抓施工现场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
    
  建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扣分制;超过分值,进行强制培训,降低项目经理资格等级,直至取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处罚企业时,同时处罚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个人罚款不得报销;通报批评企业、工程同时,也要通报批评项目经理。
    
  4、质量、安全、监督、监理互补,逐步试点推进一体化。
    
  整合现有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力量,质量、安全共同监督,两者互补,逐步走向一体化;监理单位在目前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基础上,接受业主委托,拓展到施工安全的控制,监理单位应监理安全,形成安全生产新“安全网”。
    
  5、巩固施工安全(意外伤害)保险取得成绩,研究试点质量保险制度。
    
  6、依靠科技进步,提升管理水平,实施长效管理。
    
  注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理论研究,解决深层次问题,确立长远发展目标;在招投标中,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单例,不进入竞标范围;关注科技创新,推广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运用,保证质量、安全;组建行业协会,减少政府审批;不断修订、完善和健全工程质量、安全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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