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违规招投标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3/26 阅读:926
聚划算
    陈  芳
    

    

    
  自《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得到了遏制,但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仍然屡禁不止。正在北京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们分析认为,目前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大致有这样几种情况:
    

    
  一是行政领导直接干预,搞虚假招标。目前有些工程的招投标大都是走过场,工程由谁中标,往往不取决于投标方的合理报价及招标方的正确决策,而是取决于“后台”的权力角逐。如项目主管领导暗中“写条子”,要求招标人“照顾”特定施工企业或采购特定设备;一些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直接参与招投标编制标书、招标、评标等全过程;有的违法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二是使用各种手段规避公开招投标,或“明招标,暗定标”。按照规定,有的项目应进行公开招标,但实搞邀请招标;有的采取“内定标、外陪标”方式,前台热闹演戏,待投标人基本内定后,才拉来另外施工企业作“陪衬”。
    

    
  三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设下道道难关,堵卡外来企业。《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行业的限制,应给予所有潜在投标人以平等的竞争机会。但一些地方往往故意出台特别条款,如要求进入特定场所进行招投标,让外省施工队伍很难参与。
    

    
  四是评标的自由性、随意性大。评标定标是招投标工作中最关键的环节,必须要有一个公正合理、可操作性强的评标办法。由于建筑市场的无序竞争,使得评标过程出现明显不规范。如:评标小组中项目单位、上级领导的人数过多,专家数却达不到三分之二以上的规定要求;有些招标单位,其评标、定标办法不是在投标截止前确定,而是在各投标方把投标书送达后,才开始确定;有的随意改变招标工程的范围、开标时间及评标、打分办法,给暗箱操作预留空间。
    

    
  五是招标人违规指定分包。《招标投标法》实施后,公开地指定承包已行不通,对此,许多地方采取变通办法:与投标人私下商谈,要求投标单位承诺,中标后划出部分标段分包给特定的施工企业,否则不予中标;或要求高资质的施工单位与低资质、无资质的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否则取消其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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