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的分包管理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3/26 阅读:908
聚划算
    工程分包是国际工程承包中普遍采用的方式,这种方式有利于发挥各公司的优势和特长,有助于整个项目的顺利完成。近年来,我国国际工程承包公司通过在国际市场上二十年的奋力开拓,逐步发展成为一支具有较强竞争能力的队伍,并陆续获得了一些大型工程项目的总承包权。由于这些项目工程量巨大,技术复杂,总承包商不可能单靠自己的力量完成整个项目,其中一些甚至大部分工作,有必要分包出去。越来越多的总承包项目,对我国公司的管理水平,尤其管理分包商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 主合同关于分包的规定以及分包商的类型  
    
    作为国际工程的贯例,主合同(Main Contract)规定,总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因为业主选定总承包商来承包其项目是基于他的报价合理性以及对其技术力量的信赖,如果需要部分分包,则一般是允许的,但需要业主批准,这是因为分包商的技术力量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和工期。有时按照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有些分包工作(如永久设备供货和安装)的缺陷责任期(维修期)要比主合同对整个工程规定的缺陷责任期要长,也就是说,在总承包商完成了其缺陷责任期的义务之后,就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而言,分包商在分包合同的缺陷责任期的义务还没有完成,因而,主合同往往规定,业主在主合同的缺陷责任期结束时,有权要求总承包商将其在分包合同中的未到期权益(如分包商对某些机电设备或仪器的保修义务)转让给业主。这样,在总承包商撤离之后,业主在分包工作出现问题时就可以直接要求分包商履行其修复缺陷的义务;有时,业主还要求总承包商在分包合同中写明,在业主要求时,分包合同可以转让给业主。在草拟好分包合同后,承包商向业主提供没有标明价格的分包合同供业主审查批准,有的主合同甚至要求在分包合同中写明业主的权利。分包商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总承包商在投标书中写明的分包商,即:若总承包商中标,要将某些工作分包给该分包商。对于这类分包商,若业主授予总承包商合同时没有提出疑义,则总承包商在雇佣这类分包商在现场工作时无须再经过业主批准,因为雇佣该分包商是总承包投标时的一个条件,业主接受了总承包商的投标,即意味着对该分包商的批准。对于这一类分包商,总承包商一般在投标前对潜在的分包商进行询价,通过对报价以及其他方面的比较,选择最优的一家,与之商定好分包价格及其他合同文件,并签定排他性协议。分包商应向总承包商提交投标保函。如果总承包商中标,由协议和其他分包文件构成的分包合同自动生效。  
    
    (2)总承包商在中标后雇佣的分包商。国际工程投标的时间往往十分紧迫,一般三个月左右 ,在这个时间内,既要准备主合同的投标文件,又要进行分包的谈判,因此在中标后雇佣分包商也是普遍的现象。另外,随着工程的进展,总承包商根据实际情况,有时将原本没有计划分包的工作分包出去。在雇佣此类分包商前,总承包商应按主合同的相应规定,上报业主或业主的监理工程师批准。报批时,应附该分包商资格情况介绍,拟分包的工作范围,以及相关的分包工作何时开工等。  
    
    (3)业主指定的分包商。对于一些关键工作,如某些设备的供货和安装,出于对某一分包商的信任或其他原因,在主合同的招标文件中,有时会规定业主或其工程师有权指定分包商,或者提供一个分包商名单,要求承包商从其中选定分包商。但有的合同条件又对业主或工程师指定分包商这一做法进行了限制,如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四版)中关于指定分包商的规定,即:如果总承包商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该指定分包商在财务、经验、能力等方面不能满足要求,或指定的分包商就分包的工作拒绝向总承包商承担总承包商按主合同向业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时,总承包商就没有义务雇佣该指定分包商。
    
    2 分包合同  
    
    一个好的分包合同(Subcontract)是管理好分包商的前提条件,实际上,从某种意义上讲,对分包商的管理也就是分包合同的管理。一般来说,分包合同包括分包协议、报价表、分包合同条件、分包工作范围以及工程量、分包施工规范以及图纸等。其中分包合同条件是整个合同的要件,它用来规定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双方权利和义务,是管理和执行分包合同的依据,编制时应特别加以注意。对于其他文件,则可参照主合同的要求拟订。  FIDIC出版了《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其中译本也已出版。它是与《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配套使用的,如果主合同采用的是该合同条件,则总承包商在编制分包合同条件时可以套用该分包合同条件。从国际工程实践来看,总承包商分包出去的大多为土建部分,因而,该分包合同条件有较广的适用性。不过,由于该分包合同条件与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一样,主要适用于单价支付的工程,对于一些专业性特别强的工作,总承包商有时需要以固定价格形式来分包工程,此时可考虑分包合同采用总价和里程碑支付方法,应对该分包合同条件中的支付程序相应地予以修改。  
    
    分包合同涉及范围基本上是与主合同类似的,在编制分包合同文件时,应注意以下方面的内容。  
    
    (1)分包工作的范围:分包合同应通过各个相应的分包文件划分清楚分包工作的内容和范围。当一个主合同有若干个分包合同并有一定的接合部时,对各个分包合同的工作内容的规定应更加详细和准确,以便划清责任,防止在分包工程执行的过程中就工作范围方面的问题发生争执。  
    
    (2)语言的完整性:分包合同的规定要完整,即不但有正向规定,还应该有反向规定,防止分包商违约时,总承包商采取的行动没有合同依据。如,对于运输分包合同,在规定分包商必须保证按时运到目的地并保证被运输材料不被损坏的同时,还应规定,如果违反这一合同要求,总承包商可以采取的措施和享有的其他权利。  
    
    (3)主合同与分包合同的关系:对业主来说,分包商的违约都被视为总承包商的违约,而分包合同中不可能将主合同的相关内容全部列入,为了能使主合同的相关条款约束分包商,使承包商免于承担分包商违约造成的后果责任,在分包合同中应规定,“分包商应被认为已经阅读主合同并熟悉了主合同中规定的一切技术要求;分包商同意接受主合同中约束总承包商的条款,并承认此类条款就分包合同涉及的工作来说对分包商有同样的约束力。”
    
    3 分包商的选择  
    
    由于整个工程的各个分项工程是相互联系的一个整体,任何一个分项工程拖期或质量发生了问题,可能会引起连锁反应,影响其他分项工程,甚至整个工程,使承包商陷入困难的境地。如果分包商违约,即使按分包合同对其进行处罚或终止分包合同,但往往不能弥补总承包商由此遭受的巨大损失,而且对总承包商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总承包商在选择分包商时应十分慎重。  
    
    对于工作量比较大的分包工作,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如果分包工作量比较小或工期比较紧,分包的工作专业性强,也可以采用议标方式。选择分包商应考虑和兼顾以下主要方面。  
    
    (1)报价的合理性:分包商的报价应能使总承包商获得适当的管理费和利润。在评估分包商的报价时,还应考虑分包商的报价构成是否合理,是否为不平衡性报价,如果这样的话,总承包商可要求分包商予以修改,因为报价的不平衡性能使分包商过早地获得大部分分包合同款。  
    
    (2)技术力量:分包商是否有足够的从事工程管理的关键职员以及熟练的技术工人,分包商自有的施工设备情况如何,分包商是否具有从事该类分包工作的经验。要了解分包商的技术力量,不仅靠分包商提供的资料,承包商还应亲自派人实地调查核实。由于分包商的施工水平直接关系到总承包商能否按期顺利完工,需要认真考虑该分包商在技术上是否有能力完成分包工作。在特殊情况下,在选择分包商时甚至将分包商的技术力量放在第一位考虑,因为分包商履约不佳导致总工期拖延从而使总承包商受到损失的情况在国际工程承包中时有发生。  
    
    (3)财务力量:分包商承担分包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在很大程度上与其财务实力有关。其财务力量弱会影响其实施分包工作的水平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因此,总承包商应认真审查分包商的近年来的财务状况表,调查其为该分包工作筹措资金的能力、负债状况等,以判断该分包商是否有实力承担分包的工作。  
    
    (4)信誉:如果有可能,总承包商应尽量从与自己有过合作的公司中选择分包商。另外,还应通过分包商提供的过去实施的工程项目,向该项目的业主打听分包商的履约信誉。
    
    4 分包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1)在分包工作实施的过程中,总承包商自身必须首先遵守分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在分包合同的义务。如果总承包商内部管理出现问题,管理脱节,在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产生了交叉责任,就会给分包商逃避其责任提供了借口。  
    
    (2)对于其些类型的工作,也不能单纯地按工作量支付费用,否则,对于较难干的部分,分包商没有积极性,容易拖延进度。如基坑开挖,前期开挖较容易,工作速度快,随着开挖面的降低,开挖难度越来越大,在同样的时间内工作量就会大大降低,导致分包商对后期工作没有积极性,从而影响整个工期。处理这一问题的方法是,最好将整个基坑分为若干高程段,前期的开挖单价低,随着开挖面高程的降低,单价可以逐渐升高。  
    
    (3)雇佣分包商应遵守过程施工所在地的法律和符合主合同的要求,总承包商应了解当地法律对雇佣分包商的规定,总承包商是否有义务代扣分包商应交纳的各类税收,是否对分包商在从事分包工作中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的主合同规定,在最终款项结算之前,总承包商要提供一份宣誓书(Affidavit),保证并证明他已经支付了在工程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债务,包括其分包商所发生的债务。因此,总承包商应对分包商有同样的要求。  (4)由于分包商与业主没有合同关系,从合同角度来说,分包商无权直接接受业主的监理人员或代表下达的指令,如果因分包商擅自执行业主的指令,总承包商可以不为其后果负责。但在工程的实际执行过程中,为了工作的便利,业主、总承包商以及分包商三方可以制定一协调程序,具体规定在何种情况下,业主的监理人员或代表可以直接向分包商发布指令。  
    
    (5)对于分包工作,总承包商不能存在以包代管的思想,因为受当地条件的限制,总承包商雇佣的分包商自身的管理水平可能还比较低,尤其是一些小分包商,更关心的是其效益,有时不太讲信誉。所以,总承包商要派专人来监督和管理分包商的工作,及时提醒和纠正分包商工作出现的问题,使分包工作按时、保质地进行,从而为总承包商顺利完成整个工程提供可靠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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