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发展及应用(1)(上)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3/27 阅读: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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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担保,即保证担保人向权利人保证,如果被保证人无法完成其与权利人签订之合同中规定的应由被保证人履行的承诺、债务或义务的话,则由保证担保人代为履约,或付出其他形式的补偿。
    

    
  在我国,一般称为“担保”,严格来讲,工程领域的担保应称为“保证担保”更合适。英文中涉及工程保证担保时均使用“Surety bond”,这两个字放在一起,看起来有些重复,其实,这两个词的组合并不是词义的并列和叠加,而是表达一种复合概念:负责或保证履行契约所规定的义务并为此担保,也就是说,首先保证办到,然后提供担保。  
    

    
  在美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已经实践了100多年,并取得了成功,下面简单谈一谈美国保证担保制度的发展及应用。  
    

    
  一、 美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由来    
    

    
  早在二千多年以前,地中海地区一位名叫赫多私斯(HERDOTUS)的历史学家,就提出了在合同本中加入保证条款的概念,这也是最早在正式文本中提出保证概念。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以个人身份为其他人的责任、义务或债务而向权利人方担保的事例非常普遍。但这类个人担保有很大的弊端,往往会因为保证人的意外亡故,或保证人无力履行担保义务,或其他原因而使承诺落空,从而给权利人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为解决个人担保中存在的严重不足和局限性,规范建筑市场,1894年,美国联邦政府正式认同了公共保证担保制度,即以专业保证担保公司取代个人担保。同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米勒法案”的前身--“赫德法案”,该法案要求,为降低工程风险,所有公共工程必须得到保证担保。    
    

    
  随着工商业的迅猛发展,商业交易的复杂程度日益提高,对保证担保业的需求亦水涨船高,这样,保证担保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便形成了。 与此同时,美国学术界也一直对工程保证担保业存在的机制、发展趋势的学术研究、保证担保业的收费标准和费率计算方法等方面加以研究,并最终确立了相关标准,从而使工程保证担保业的行为规范化、制度化,并使得保证担保公司通过提供保证担保服务而获利并生存发展下去。    
    

    
  国际土木工程界的“宪法”--《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FIDIC条款)的制定者,也就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在《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应用指南》(1989年版)中指出:持有保证担保书的业主不能要求保证担保人支付一笔金额--业主只能要求完成合同。换而言之,如果出现委托保证担保人(承包商)违约,保证担保人不是赔偿一笔钱,而是必须首先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各项条件履约,而不是简单地赔一笔款,从而更大程度地、更全面地保护了受益人(业主)的利益,因为业主花钱买的是工程产品,而不是耗费大量精力后买回赔款。这也是在美国工程保证担保的保函一般由专业化的保证担保公司出具而并非是保险公司等机构出具的原因所在。  
    

    
  目前,在美国从事工程保证担保业务的专业保证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中,单笔最高限额在10亿美元以上的有两家,1亿美元以上的有29家,1000万美元以上的有110家,100万美元以上的有128家,100万美元以下的有32家。根据美国的法律,禁止银行从事保证担保业务。    
    

    
  二、《米勒法案》介绍    
    

    
  1935年,《米勒法案》开始实施,该法案要求所有参与联邦工程建造的总承包商,必须投保以保证该承包商履约并按时付款给材料供应商和工人,即必须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和付款担保。    
    

    
  《米勒法案》是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得以应用并推广的保障,它从法律上规定了必须进行保证担保的工程规模、范围和金额。 目前,美国《米勒法案》的具体规定如下:10万美元以上的联邦政府建筑工程项目(楼房及公共设施建设、改建和修复等),承包商必须提供100%合同价格的履约保证合同和最高达50%的付款保证合同,10万美元以下的建筑工程,业主视情况有权要求同样的担保;付款担保的具体规定为:100万美元以下的工程,担保额为合同价格的50%,100~500万美元的工程,付款担保额为合同价格的40%,500万美元以上的工程,付款担保额为250万美元。 1942年,许多州通过了“小米勒法案”,该法案要求所有州政府投资兴建的项目必须得到保证担保,现在,50个州模仿米勒法案制定了州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担保的相关条例,业内称小米勒法案,50个州有50个本质相同条款略有差异的小米勒法案。    
    

    
  美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发展及应用(2)    
    

    
  三、 工程保证担保的形式    
    

    
  (一)投标保证担保 投标保证担保是通过保证担保人对承包人的以往业绩、资格信誉、管理水平、财务状况等进行严格的预审,向发包人保证承包人具有合格的资信、中标后签约并提供发包人要求的履约、预付款等,它表明承包人有信用和诚意履行投标义务。 保证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为: 
    

    
  1、 承包人在投标截止日以前投递的标书,有效期内不得撤回; 
    

    
  2、 承包人中标后,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后发包人的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 
    

    
  3、 在签约时,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提供履约、付款保证担保。 如果出现承包人违反上述保证责任,保证担保方将负责赔偿发包方的损失。在美国,投标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为合同价或投标价的5%~20%,一般不收取担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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