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3/28 阅读: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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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建设部是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部门,铁道、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分别对专业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专业部门按其职责对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的委托,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并对委托的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具体讲,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2)指导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3)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工程师的资格标准、考核审批办法和管理办法;(4)组织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查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
    

    
  《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根据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职责:
    

    
  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对本地区市、区、县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考核、认定;组织对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和监督员的考核;组织对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的检查工作等。
    

    
  △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为:
    

    
  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政策;
    

    
  委托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在工程竣工后验收后,接受质量监督机构报送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对上报的需实施行政处罚的报告进行审核,并依法对工程建设有关主体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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