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价中标法的分析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3/31 阅读:935
聚划算
   
    
               中建一局三公司   朱丽娟
    

    
  作为国际上通用的建筑工程承发包方式,招标投标已被国际公认为是成功选择施工队伍的科学方法。随着我国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的不断规范,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已成为工程承发包的主要形式。在我国加入WTO后,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全面推行招标投标制的同时,我们也应当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放开投标价格的竞争限制,创造一个使投标企业能够自主报价、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
    
  一、我国招投标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在招标投标的开始阶段,工程的报价是严格按照国家的定额和取费制度进行计算的。在招标时,业主和投标方按照同一套图纸、同一本定额、取费程序及费率做标底和报价,投标时,各投标方所作报价中最接近标底的一方为中标者。理论上,标底和投标者的报价是相同的,其间的差距仅仅是计算上的算术误差,这种评标方式使不同素质的投标企业之间难以拉开差距,并且由于标底的重要性,各投标方为了中标纷纷打探标底,使标底的保密难度加大,从而滋生了腐败现象。目前随着招标投标的逐步发展,为了竞争中标,各投标者对按定额和取费率做出的报价都作了下浮调整,但评标时还是围绕着标底进行,通常做法是把有效报价控制在标底价的±3%-±5%的浮动范围之内,超出这一范围则为废标。这种评标方式可以防止投标企业形成竞相压价的恶性竞争,还可以防止中标企业偷工减料、粗制滥造。虽然标底的作用有所弱化,但它仍然是一个能否中标的重要因素。有些管理水平高、技术先进、成本低的投标企业根据自身实力可以将报价做得很低仍然可以盈利,但可能因为报价低出浮动范围而成为废标。
    
  通过招投标工程的投标评标演变过程可以看出招标投标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1.在以往的造价计价体制中,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均由国家制定的定额统一规定,不得更改,其实质是由国家规定建筑产品的价格竞争的原则。
    
  2.由国家编制的定额预算价格往往滞后于市场的变化。因为一本定额从测算、编制到颁布、使用,总是要相隔一段时间,定额价只体现了编制时的市场价格,难以准确及时反映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价格随市场变化的情况。
    
  3.根据经济原则,投资方总是希望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回收,而现在的评标规则,在工期质量相同的条件下,即使是报价最低,也不可能中标,这明显不符合经济原则。
    
  4.由于评标的不科学性,即使管理水平高、技术先进、成本低、报价也最低,也不一定中标,这给这样的投标企业以极大的打击,同时给靠关系、凭运气中标的单位很大的生存空间,无形之中挫伤了投标企业的积极性。
    
  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竞争,而竞争的核心是价格的竞争。这种招投标方式根本体现不出招投标的竞争性,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必须进行改革。
    
  二、针对招投标存在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首先,取消现行定额的法定性和强制性,国家颁布的定额只作为参考定额使用。现在有些地方已经这样执行了,只是工程量计算规则是统一规定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则计算,但价格是参考价格,业主和投标者可以自主定价。
    
  其次,国家不再规定取费程序,各种费率如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等也不再由国家统一规定,而是由投标者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经营现状来确定。
    
  最后,评标时为了充分体现价格竞争这一招标投标的核心,保障业主利益同时调动投标企业的积极性,并且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应该合理采用最低价中标法。所谓最低价中标是投标企业通过招标人的资格预审参加投标,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其施工方案可行,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企业中报价最低的中标。
    
  三、最低价中标法在国外的应用经验
    
  招标投标最早起源于英国。英国建筑工程在进入评标阶段时最初由业主和工程师要求各投标者对投标文件中不清楚和不完善的地方加以澄清和解释,然后评审投标者资格,请有关的投标者个别会谈,讨论关于资格的问题,最后评标时,报价最低的投标书应被评为"财务报价最有利者",只要技术、合同与行政管理方面也同样令人满意的话,一般来说此标书就会被业主认可。美国政府立法规定10万美元以上的政府工程必须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基本程序是:一、业主提前一个月在指定报纸和英特网上发布招标消息。二、审核投标者资格,重点检查工程担保保函、履约保函和付款保函,以及其它一些业主根据工程特点提出的条件。三、合乎资格的投标者采取密封报价、公开唱标、价格竞争、当场确定最低价者中标。在日本,一般规模以上的政府公共工程采用一般竞争招标。一般竞争招标是通过公布竞争招标的工程概要,希望投标者全部参加竞争投标,原则上以最低价格的投标者作为中标者的合同方式。但所谓的全部是指具备一定资格的投标者。为防止倾销,还设置了低投标调查制度和最低限制价格制度,一般竞争招标方式的对象工程为预算价格在7亿3000万日元以上的工程。其次,指名竞争招标在日本也采用较多。发包者事先通过对参加竞争者的资格审查编制有资格企业名录,在个别工程发包前从名录中选择多家满足发包工程等级、技术、地理条件等的公司予以指名,通过这些公司的竞争投标而缔结合同的方式。指名竞争招标原则亦为低价中标原则。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目前采用原港英政府遗留下来的最低价中标法。虽然没有立法规定政府工程必须采取最低价中标法,而且在招标公告中都要声明"政府不一定采纳索价最低的投标书或任何一份投标书",但实际运作中一般都是最低价中标。如不采用最低价中标,负责提交评审投标书报告的工程师要向投标委员会做出详细解释。
    
  四、最低价中标法的优点和面临的问题
    
  由于我国是一个公有制国家,过去实行的是计划经济,所以使实行最低价中标法的条件受到限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体制的不断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建筑市场实行最低价中标法已形成趋势。2000年1月1日颁布实行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该项法律的颁布为最低价中标法在中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应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分析最低价中标法,它有以下优点:
    
  1.因为是最低价中标,所以对于业主来说是大大节省了投资。市场经济条件下,业主作为未来建设项目的所有者,及项目的责、权、利于一身。业主投资一个项目,往往面临众多竞争对手,业主只有用最小的投资建成项目,才能获得最佳的投资效益,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
    
  2.淡化标底的作用,明确标底只是在评标时作为参考,一般不允许招标人做出标底,这样可以有效防止"泄标"、"串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法行为,彻底杜绝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真正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加强了廉政建设,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3.市场经济中价格自由化,企业之间在投标过程中必然激烈竞争,原国家定额标准与现实市场价格和企业内部定额的价值是严重背离的,实行最低价中标,投标企业为了中标必须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管理,推动技术进步,不断降低生产成本,力争以最低的成本干出最优工程,从而增加企业竞争力,推动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4.最低价中标法操作简便,商务标中谁报价最低谁中标,大大节约了招标过程中各环节发生的交易成本,也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运行规律。
    
  5.我国刚加入WTO,必然很多方面都要和国际惯例接轨,现在国际工程的承发包一般采用FIDIC条款,其招标一般采用低价中标法,我国只有遵循国际惯例,才能立足于世界舞台。
    
  最低价中标法有种种好处,但实行它也面临着许多问题:
    
  1.招标前期工作要求质量高,无论勘察还是设计都要提高深度和精度,招标文件的编写要十分细致周到,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招标书要求越精确细致,这样才能保证投标单位做出的报价考虑全面,不至于在最低价中标后通过各种索赔使最终工程总造价增加,从而使最低价中标法变得没有意义。
    
  2.《招标投标法》刚开始执行,有些法律法规还不配套,不能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在有些投标中投标企业随意报价,不考虑自身实际承受能力以最低价报出而中标,因为合同履约率低,随意变更、撕毁合同的商业行为使中标单位可以在施工阶段找回自己在报价时的"损失"。
    
  3.实行最低价中标关键还要把握好投标者资格审查工作,确保投标者都有能力完成工程。有些不具备完成重大或特殊工程的小型施工单位因为人员少或技术简单,成本低可以以最低价报价而中标,严格资格预审可以不给这些小型施工单位以可乘之机。但目前这项工作由于有些业主思想、道德水平不高,片面追求个人和小团体利益而不能很好的完成,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
    
  4.国家颁制新定额规定投标企业可以自主报价。但因为过去定额的法定性,限制了投标企业建立自身的企业定额,目前大部分投标企业未建立企业定额,没有独立的估价信息,还处于盲目报价阶段,因此最低价报价不能真正体现投标企业的真实水平,最低价并不是真正意义的"最低价"。
    
  5.国内工程担保措施不完备,国外的工程担保有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建设单位支付担保等一系列制度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我国在这方面的执行力度还不够。
    
  五、保证最低价中标法的实行应采取的有效措施
    
  借鉴国际上关于最低价中标法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还应该采取一些措施使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能够顺利实施:
    
  1.完善建筑法规,加强合同管理,创造一个严肃、严厉的法律氛围,体现诚实信用的价值和失信违约的代价。具体应该完善合同审查制度,建立合同履约跟踪管理制度,强化对合同履约的管理。
    
  2.严格资格审查工作,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真正保证参加投标的企业有承建本工程的能力。资格预审的内容主要是对投标人技术、经济、设备、管理等方面的实力及社会信誉进行严格考察,挑选出有经济实力、信誉度高、社会反映较好的企业参加投标。
    
  3.尽快推广最低价中标法,通过激烈的市场竞争促使投标企业尽快建立自己的企业内部定额,保证招标投标体系的良性循环。
    
  4.建立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完善风险转移体系。我国应该立法规定所有重大工程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双向付款保函,重大工程应由公开上市的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形成风险转移,还可进行社会监督。另外招投标时招标单位提供工程量清单并对其负责,投标单位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填报项目单价,单价乘工程量形成总造价,这样招标单位承担工程量计算风险,投标单位承担价格风险,风险分担较为合理。
    
  5.为保证报价合理和完备,还应当建立设计、勘察赔偿和设计、勘察保险制度,为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夯实基础。
    
  六、结论
    
  总之,低价竞标需要各方面的配套发展,虽然现在推行最低价中标法就我国的现行体制和环境而言还存在一定的困难,但随着我国与国际惯例的逐步接轨,最低价竞标已是一个大趋势。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最低价中标能给业主带来巨大效益,同时也能带动投标企业的自身建设,提高整体实力,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
    
  招标投标是指由业主提供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图纸、招标文件,答疑文件等),由若干投标者秘密报价,进行竞争,最终选定承包者的交易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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