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外经验拓宽工程项目发包模式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4/8 阅读:1027
聚划算
    长期以来,我国建筑市场采用的是传统的承包方式,它不仅形式单一,而且也有一些缺陷,例如工期长、设计的可施工性较差以及当建筑物出现重大缺陷时,设计方和施工方互相推卸责任等,这些最终都会导致业主的经济利益蒙受损失。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现代工程项目在规模、结构、技术以及所面临的环境方面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在这一复杂的环境条件下,能否用有限的资金按期完成满足功能和质量要求的建筑产品成为投资者极为关心的问题。由于工程项目的类型、特征以及环境条件的不同,加之业主对工程项目管理经验的不同,因此他们对项目各参与方依赖的程度不同。建设监理方式的采用就是项目业主对一种外界力量的依赖。而监理工程的范围又体现了业主对监理的依赖程度。类似地,业主对承包商的依赖程度则可以通过采用不同的发包模式来体现。这就是说,对于不同的工程项目采用不同的发包模式对业主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目前我国的发包模式比较单一,这一方面与国家的有关政策引导有关,另一方面无论是业主还是承包商对除按传统模式以外的其他发包模式缺乏了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非国有投资比例的进一步增加,特别是加入WTO后,国际市场特征将进一步明显,无论是从业主的要求,还是从承包商提高市场竞争力来说都要求拓宽工程项目的发(承)包模式,以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的需要,提高工程项目的效益。
    
  常见的发包模式
    
  目前,国外普遍采用的发包模式归纳起来有五种,即传统模式(Traditional procurement system)、管理承包模式(Management contracting)、施工管理模式(Constructionmanagement)、设计施工一体化模式(Design and build)和伙伴模式(Part-nering)。
    
  一、 传统模式(Traditionalprocurement)
    
  如果业主首先选择设计单位完成设计任务,然后再选择承包单位完成施工任务,这种发包模式就是典型的传统发包模式。它遵循设计一招投标一施工一竣工交付使用这样的过程,此时施工和设计之间有一个招投标过程,这种模式遵循着上一个过程完成之后才能进入下一个过程的规律。 
    
  这种模式强调的是,在招投标之前,设计图纸已经完成,业主对项目的费用已心中有数。因此,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竞争价格对业主权为有利。这就是传统发包模式的主要优点。然而,只有满足了如下的条件,这种发包模式才可能运作正常:
    
  设计工作在招投标之前已经完成
    
  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的施工工艺了如指掌
    
  在施工阶段不发生重大的设计变更
    
  到目前为止,虽然许多项目都采用传统的发包模式建造,但实践表明,由于承包商无法参与设计阶段的工作,设计的“可施工性”较差,当出现重大的工程变更时往往会降低施工工地的效率,使进度拖延;此外,设计单位和承包商之间的争端,其结果往往还会使业主的利益受到损害。对于那些技术复杂的大型项目,传统发包模式已显得捉襟见肘,人们不得不探索更高级的现代化的发包模式。
    
  二、管理承包模式(Management contracting)和施工管理模式(Constructionmanagement)
    
  如果在设计工作完成之前就要确定承包商来参与设计工作并负责施工管理,业主就可以选择管理承包模式或施工管理模式。
    
  管理承包模式和施工管理模式的相同之处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承包商能从业主处得到一笔管理费,用于支付项目管理人员费用,工地办公室费用,临时设施费用,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费用等。
    
  项目被分解成为许多“工作包”,实质性工作由承接这些“工作包”的分包商完成。而且,该分包商对自己所承担的“工作包”负责。
    
  与传统模式相比,这两种发包模式的主要优点是:第一,设计的“可施工性”好,施工效率高。这是由于承包商在项目初期(在设计阶段)就任命了,他可以在此阶段充分地发挥自己的施工经验和管理技能,协同设计班子的其他专业人员一起做好设计工作,提高设计质量。第二,工期缩短,这是由于设计和施工的平行作业而产生的。传统发包模式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设计完成以后进行招投标,而管理承包和施工管理模式则在设计未结束便开始招投标,使项目工期缩短。第三,一旦设计书得到业主的同意和地方政府机构的审批,就可以开工,因此施工工作可以提前进行。第四,减少了设计方和施工方的对立,改善了交流渠道和提高了效率。第五,分包商的选择由业主和承包商共同决定,因而更为明智。第六,项目可以提前完工,业主可以提前营运并收回投资。
    
  施工管理和管理承包模式的缺点在于:其一,风险大,因为在招投标选择承包商时,项目费用的准确值不清。其二,设计单位要承受来自业主、承包商、甚至分包商的压力,如果协调不好,设计质量可能会受到影响。
    
  二、 设计施工一体化模式
    
  所谓设计施工一体化模式是指业主通过招投标以合同的方式任命承包商,该承包商根据业主的要求全面负责设计和施工。
    
  这种发包模式的特点如下:
    
  承包商对业生担负“单点责任”,当建筑出现缺陷时,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无法在业主面前推卸责任,因此业主的利益得到保障。
    
  只要在施工过程中业主不对项目大纲作实质性的修改,那么在项目之初,就可以估算本项目的总成本。
    
  业主与承包商直接联系,交流效率大为提高,对业主的指令,承包商可以更快地做出反应,以满足业生的要求。
    
  承包商负责设计、施工计划。组织和控制,因此,更有可能开展平行作业,并扩大平行作业的范围。
    
  “工作包”分包商可能采用“模式化建筑形式”,这样既可以节约设计时间又可以节约审批时间。
    
  业主在“工作包”分包商呈递标书的时候,通常都可以从样品中看到自己的建筑,而不是从图纸和图纸说明书。另~方面,通过样品建筑,业主可以更准确地表达出自己的要求。
    
  “工作包”分包商所推荐的样品建筑往往已经承受了时间的考验,质量比较可靠。
    
  “工作包”分包商所推荐的构件可获得性程度高。因此,施工和构件的制作可以同时进行,项目的工期缩短。
    
  只要批文到手,条件具备,就可以开工,而无须等到设计完成。因此可以缩短工期。
    
  “工作包”分包商熟悉自己所从事的施工工艺,因而,施工效率同。
    
  承包商因水平原因而导致设计质量可能不高,是设计施工一体化模式的缺点。
    
  四、伙伴发包模式
    
  伙伴模式被定义为:为了最大限度和高效率地使用公司的资源和技术,为了共同的商业目的,两家或多家公司在共同的承诺的基础上进行的发包。
    
  这种发包模式在日本、美国、和澳大利亚极为成功,英国的一些项目也采用这种模式。它具有效率高。官僚作风少、成本确定、施工速度快、质量好、安全水平高、利润大等优点。此外,它还具有如下的特点:
    
  合作成功的关键在于各方相互信任,尊重对方的利益,并愿意为共同的目标而努力。而不是依靠协议中所规定条款的法律效力。
    
  合作中的各方必须明晓对方的需要、目的和利益,并尽力帮助。如果合作成员的利益得不到保障,那么合作必然会以失败告终。
    
  款项的及时支付是合作成功的必要条件。
    
  条款中必须明确规定如何处理工程变更导致的费用等问题。
    
  尽量避免费用超资、进度拖延和法律纠纷。
    
  制定规则时,要避免违反国家公平竞争法。
    
  比较
    
  目前我国工程项目中采用的发包模式比较单一,大多与前面提到的传统模式相同。其主要的特点是设计工作完成后通过招投标选择施工单位,业主有的情况与几个承包单位平行签定成本合同,有的情况与一个总承包单位签定合同,再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定合同。对于文中提到的另外四中发包模式,就目前的国内工程项目中几乎没有用到。而这些模式各具有一些显著的特征,这些特征对于我国在拓宽工程项目发包模式上是一种很好的借鉴。这四中模式各自的显著特征是:
    
  设计施工一体化模式。强调设计与施工由同一承包单位负责,以减少业主的协调工作;
    
  管理承包模式。招投标工作可在设计完成以前进行,以便加快工程进度,提高项目的投资效益;此外,管理承包商仅提供管理、协调,分包商负责具体施工任务,并向管理承包商负责;
    
  施工管理模式。招投标工作可在设计完成以前进行,以便加快工程进度;此外,施工管理单位仅提供管理、协调等咨询服务,分包商负责具体施工任务,并向业主负责;
    
  伙伴模式。工程项目的各参与方可以结成伙伴关系来施工该项目,这种方式完全打破了通常情况下的合同双方的对立关系。这种伙伴关系反映出一种市场由激烈竞争转向软化竞争的趋势,而这种模式是建立在相互信任,协作工作,共担风险的基础上。
    
  对策
    
  随着我国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的发包模式有必要向多种模式拓宽。而要实现这一转变,就目前情况看,需要从政府,业主,承包单位和教育单位的共同努力。具体体现在:
    
  1.政府的引导。
    
  我国目前国有投资项目仍占大多数。同时,建筑生产领域的秩序也需要政府来规范。因此,政府对我国工程项目的发包模式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更重要的是,我国正在经历着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在工程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政府的职能转移还需要一个过程。在这样的情况下,拓宽工程项目的发包模式需要政府的引导,政策的支持。
    
  2.业主的驱动。
    
  业主在工程项目的建设中起着驱动力的作用,没有工程项目业主的需求就没有建筑生产活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是主动与被动的关系,业主形成市场的需方。项目以什么模式发包取决于业主,这就要求业主加强对不同发包模式的了解。当然,这一点强调的是业主方的主导作用,这并不是说要求所有业主对不同的发包模式都了解。业主完全可以请社会的咨询机构,如建设监理来代表业生对特定项目的发榜模式进行确定。因此,这就要求社会咨询机构(充当业主代表)也要拓宽对工程项目发包模式的了解。
    
  3.承包商的实施。
    
  承包商是对不同发包模式下从事建筑生产活动的执行者,是各种模式实施的主体,形成市场的供方。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承包商具体广义的概念。事实上,在文中提到的如设计施工一体化,管理承包和施工管理等模式中,与业主签定合同的一方并不一定是施工单位,也可能是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咨询单位等。但无论是谁,对建筑生产活动(施工)不在行的机构是不能胜任的。
    
  4.教育的支撑。
    
  新的模式、新的方法需要通过教育与培训来推广,这离不开高等教育,协会,学会的协调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对不同层次、不同参与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同时也需要在高等教育中增加这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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