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的实践与思考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4/11 阅读: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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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领域实行招标投标制,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优化各种相关资源的配置,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高综合效益,我区十多年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实践表明,实行招投标制,对于节约投资,消除腐败,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我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实践情况
    

    
    我区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发展阶段:
    

    
    (一)有标底的招标方式。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此阶段标底的正确性是整个工作的核心,是评标的惟一依据。虽然标底经过有关部门审核,但由于系统误差的存在,会造成编标正确的投标人反而中不了标,不正确的人因误差方向一致倒成了中标人的现象。
    

    
    (二)复合标底的招标方式。90年代中后期,针对标底的惟一性与保密性带来的一些弊病,为淡化标底,将审定的标底作为一部分权重,再取各有效投标单位的平均报价为另一部分权重复合而成最终评标标底。这种方法缺乏科学依据,难以选择优秀投标人。
    

    
    (三)无标底的招标方式。按照“量价分离”,控制量,放开价,通过市场来定价格的总思路,让投标企业从“预算比赛”的误区中彻底摆脱出来。按技术标、商务标、企业信誉三部分分别设定权重进行计分评标。标底进一步淡化,但设定了一个评价基数,剔出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剩余的取平均值作为评价基数,通过设立一个有效区间与之相近的下限得高分。这种方法缩短了招投标流程的时间,降低了成本,简化了办事程序,但容易产生串通投标,若有的企业购买了若干个标,分别以不同的投标人身份出现可以控制住评价基数,就容易产生串通投标,甚至抬标现象。
    

    
    (四)现场直接抽签法。主要适用于市政、道路类工程。由业主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竞标,经财政审定,专家确定优惠幅度,在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各投标人根据自身企业实力自主报价,由业主代表和投标单位代表抽签来确定最终优惠率,下浮最接近者为中标人。此法虽然体现了公正发包工程,但
    
并没有真正通过市场竞争择优确定合适的承包人,限制了投标人利用自身的技术水平、管理效率、工作效率,使其有能力通过较低的价格优势竞标。由于投标人无需编制技术标和商务标,投标成本很低,带有某种程度“碰运气”因素。
    

    
    二、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已具备的社会条件
    

    
    (一)招投标法制体系已基本健全。在法律层面上,有《招标投标法》,强制规定招标投标作为工程交易的法定方式;在规章层面上,有建设部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人大颁布的《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在具体操作层面上,有招投标示范文本。
    

    
    (二)管理体制已日趋完善。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中已形成“监督、交易、代理”三权分离,相互制约的机制。招标代理公司作为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受招标人委托组织投标活动;交易中心作为服务机构,提供招投标活动场所;招标办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实行监督管理,形成了“业主依法招标、市场公平竞争,政府程序监督”的模式,使市场主体权利及能力与行政监督管理完全公开,符合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要求。
    

    
    三、招投标实践中急需解决的几点困惑
    

    
    (一)成本价概念的界定。《招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意味着低于企业自身成本的报价应被认为是废标,不能中标。直观的解释成本价是建设单位心目中施工单位最低限度可承受的承包合同价。按照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成本价应为生产资料价值(C)与必要活劳动价值(V)之和。在建设工程中表现为直接费、间接费,即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生产资料价值、管理费用和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要在招标评标时确定某企业某建筑产品的成本价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产品尚未形成需调查出成本价,实际操作难度很大,当然也就无法认定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
    

    
    (二)评标专家的作用。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方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且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规定评委的条件为: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以上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等。评委作为独立于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及行政管理机构以外的第三方,对招投标活动的评判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写出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不受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和行政管理机构干涉,只对工程负责,体现了招投标活动中评标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实际上,在县一级建立评委专家库要么是数量不足,成为不正之风和违法活动易产生环节,要么是滥竿充数,发挥不了法律所期望的效果,评委作为社会人,不受那一方制约,自由聘任,很难进行管理。原来评委专家应当是“判官”,反倒成了“监控对象”。
    

    
    (三)资格预审把关。按照现行法规要求,企业投标报名后,由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其进行资格预审,从报名单位中筛选、确定正式参加投标的单位。由于资格预审条件的设置,往往存在潜在倾向条款,容易产生人为因素的干扰,影响公平竞争原则。因为缺乏规范的资格预审条件,使得本来可以通过资格预审来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反而成为业主选择投标人的挡箭牌,施工单位为争取正式投标人资格采取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业主利用选择投标单位之机搞不正之风。
    

    
    (四)社会条件不配套。诸如履约担保制度的推行、企业信用等级制度的建立、价格信息体系的完善、合同履行的严肃性、政府监管信息系统的建立等一些社会条件的不配套,都给招投标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带来许多困惑。
    

    
    四、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探讨
    

    
    招投标目标就是运用恰当的评标办法,选择最合适的承包单位。评标办法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有利于加强廉政、消除腐败、规范运作、公平竞争;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建筑业的发展。鉴于目前现状,应当围绕“弱化专家作用,弱化资格预审条文,回避成本价”上下功夫,正确把握公开、公平、公正之间的关系,最大限度地找到三者的最佳结合点。
    

    
    (一)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将发包方图纸核验的工程量清单经复核后连同标底向各投标人公开,作为造价控制及竣工结算时的依据。
    

    
    (二)规范资格预审条款。仅对企业资质、安全资格认证、质量体系认证与建筑行业密切相关的作为条款进行预审把关,消除资格预审中人为因素的影响。
    

    
    (三)专家符合性评标。如果有技术标仅进行符合性审查,对商务标确定标底优惠率范围或设定价格控制底线。
    

    
    (四)现场抽签决标。原则上不设废标。各投标单位现场自主报价,然后当场由建设单位代表和投标方代表抽签决定最佳优惠率,最接近投标单位为中标人(以上方法暂称为工程量清单招标的现场抽签法)。
    

    
    招投标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不断的总结探索,在实践中,坚持原则是重点,完善制度是关键,强化监督是保障,为最终实现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化、工程量计算方法标准化、工程造价的确定市场化、资源管理信息化打下良好的基础,促进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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