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可能性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4/17 阅读:888
聚划算
    为防范和减少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高投资效益,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结全我国国情,应建立和推行 以工程担保、工程保险为核心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在许多发达国家和 地区,早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形成了约束和规范工 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的经济制约关系及市场信用机制,有效地保证了工 程建设顺利实施和投资效益的发挥。针对当前我市情况,我认为,在现 阶段工程风险管理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针对当前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重点应放在推行投标 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上。工程保险除已开办的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外,应逐步开办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 险、职工责任保险和工程质量保修保险。 
    

    
  除法律、法规规定强制实行的以外,工程担保、保险由当事人根据 风险状况自主决定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担保的担保人可以依法要求 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二、投标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和投标保证金等 方式。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 标文件截止时间后的一定期限)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中标后在规定时间 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合同,采用银行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担保书的,由 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承担相应责任;采用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没 收其投标保证金。 
    

    
  采用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收到投标保证金后,应当设立专用存款 账户,不得挪用。在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中标人 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三、承包商履约担保,是保证承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质量、工期等 义务所做的承诺,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履约保证金和承 包商同业担保等方式。承包商履约担保可以实行全额担保或者分段滚动 担保。 
    

    
  采用第三方保证担保的,在承包商由于非业主原因而不履行合同义 务的,由担保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担保责任:(1)向承包商 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2)直接接 管该项工程或者另选经业主同意的其他承包商,负责完成合同的剩余部 分,业主仍按原合同支付工程款。(3)按照合同约定,对业主的损失支 付赔偿,对于大型或者特大型的工程,可以由若干担保人实行共同保证 担保,并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采用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业 主收到履约保证金的,应当设立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挪用。 
    

    
  采用承包商同业担保的,应当由高资质企业为低资质企业提供担保 (最高资质等级的企业可以为其他同资质等级的企业提供担保),母公司 可以为其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企业之间 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严禁两家企业交叉互保。 
    

    
  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即业主履约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或者 担保公司担保书等方式,并应同承包商履约担保对等提供。对于中小型 工程,也可以依法实行抵押或者质押担保。 
    

    
  当前,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先在非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主要是 房地产开发商、“三资”企业和私人投资的项目上推行。政府投资的工 程项目也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得侵害企业的利益。 
    

    
  五、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建筑法》明确规定的强制性保险。 其法定投保人是施工企业,施工企业也可以委托该工程的项目经理部代 办。被保险人是施工现场上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房屋拆除现场 的有关人员。 
    

    
  实行意外伤害保险,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奖优罚劣的原 则,根据企业的安全事故频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并将意外伤害 保险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事故 的发生。
    

    
  六、职业责任险(又称专业责任保险、职业赔偿保险或者业务过失 责任保险),是为补救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因工作失误或者疏 忽造成损失而设立的保险。要研究制订科学合理的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促进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开展培训和工程风险 咨询(包括风险识别、评价、处理,制定风险管理方案和指导执行等)。 工程风险管理中介咨询机构应当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工程保险管理中介咨询机构应当纳入保险中介机构的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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