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土木工程合同条件承包商索赔程序和争端的解决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7/2 阅读:972
聚划算
    索赔程序 
    

    
    承包商在索赔时除了须如上文援引某一合同条款发出通知之外,还必须遵守第53条有关通知、出示证据和索赔支付的程序。第53条包括下列五件事:
    

    
    (a)对索赔初次通知的要求(53.1款);
    

    
    (b)对保存当时记录以支持索赔的要求(53.2款);
    

    
    (c)向工程师出示索赔证据的要求(53.3款);
    

    
    (d)未遵守上述三款索赔程序时的处罚(53.4款);
    

    
    (e)支付索赔款的方式(53.5款)。
    

    
    第53条仅处理有关钱款的索赔,而有关延长时间的索赔另行处理。
    

    
    (a)对索赔初次通知的要求(53.1款) 
    

    
    如果承包商打算根据FIDIC条件或其它文件索赔任何额外付款,则必须按第53.1款要求发出通知表明索赔意向。第53.1款规定如下:“ 不管合同其它条款如何规定,如果承包商打算根据FIDIC1条件的任何一条或根据别的文件索赔任何额外付款,则必须将其打算在引起索赔的事件第一次发生后28天内通知工程师,并将通知的一个副本交给业主。”
    

    
    与FIDIC条件中所有其他通知相同,该通知必须书面发出并符合第68条的要求。表面上看,该通知无非就是告知索赔的事件并把承包商提出索赔的打算通知工程师,不必指明索赔的理由,也不必提供有关数额的细节。但是关于索赔的通知要即刻发出,目的有几个。工程师可以趁着证据原封未动时对索赔的事实进行调查并确定其经济后果。业主可以马上了解对合同以及他的项目预算可能的影响。最后,索赔情况查明得越早,索赔解决得越快。 (b)对保存当时记录以支持索赔的要求(53.2款) 
    

    
    当承包商索赔通知中的事件发生时,要求承包商保存为支付其索赔要求所必要的“当时记录“。第53.2款规定如下:“当第53.1款中叙及的事件发生时,承包商应将为支付他希望以后提出的索赔要求所必要的当时记录保存好。工程师在收到按第53.1款发出的通知时应查看上述当时记录并可以指示承包商继续保存所有有用且对承包商发出通知的索赔有重要关系的记录。工程师这样做,并不一定是承认业主负有责任。承包商应允许工程师查看按照本款保存的所有记录,并向其提供这些记录的复制件。”
    

    
    “当时记录”这一词并没有明确定义,因为可能用来支持索赔的记录因情况而异。
    

    
    (c)向工程师出示索赔证据的要求(53.3款) 
    

    
    按照第53.1款发出索赔通知后28天,或工程师可能同意的较长时间内(“合理期限”),要求承包商按第53.3款向工程师寄送一份说明,内容包括:(1)索赔金额的详细项目,(2)提出索赔的根据,例如,指明FIDIC条件的有关条款。当引起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时,要求承包商提供中间报告和最终报告。
    

    
    第53.5款规定如下:“根据第53.1款发出索赔通知后28天,或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期限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寄送一份说明,内容包括索赔金额的详细项目和提出索赔的根据。当引起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时,上述说明应视同中间报告,而承包商按工程师合理要求的间隔继续寄出中间报告,说明累积的索赔金额以及任何其它理由。在向工程师寄送中间报告时,承包商在事件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寄出最终报告。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商应将本款寄给工程师的所有报告复制给业主。”
    

    
    (d)未遵守上述三款索赔程序时的处罚(53.4款)
    

    
    为了强制推行第53条的索赔新程序,第53.4款规定,如果承包商未遵守第53条,则其任何索赔不能超过当时记录能够证实的金额。第53.4款规定如下:“如果承包商未遵守本条有关他打算提出的索赔的任何条文则其索赔不能超过工程师或按第67.3款任命并估价其索赔仲裁员认为可以由当时记录证明的金额(无论此等记录是否已按第53.2和53.3款提交给工程师)”。
    

    
    例如,如果承包商未能:A.按第53.1款要求在28天内将其索赔意图通知工程师,并将通知的一个副本交给业主,或 B. 按第53.2款允许工程师查看支持索赔的当时记录并向其提供副本,或 C.向工程师寄送第53.3款规定的说明,则承包商的索赔不能超过(按工程师或仲裁员的看法)当时记录可以证实的金额。
    

    
    (e)支付索赔款的方式(53.5款)
    

    
    FIDIC条件以前的版本未指明索赔是否要按第60条由工程师签发证明,再由业主付款,或者索赔是否要根据其它未指明的证据来付款。第53.3款指出,如果承包商现在要得到索赔款,需要提出申请,如同按第60.1款凭他向工程师提出的日报表申请合同规定按期应支付的其它款项一样。上述报表中应包括“根据合同承包商有权取得任何其它款项”(第60.1款(c)项),其中应包括根据FIDIC条件提出的索赔。工程师在同业主和承包商协商后可以只为任何索赔中他认为应付给承包商的那一部分开出证明。第53.5款规定如下:“承包商有权在工程师按第60条签发的任何期中付款证书中列入任何索赔中工程师同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认为应付给承包商的那一部分金额。但是,承包商必须在此之前向工程师提交足够的细节以便工程师确定应付金额。如果这些细节不足以证实索赔全部金额,承包商应有权取得索赔中上述细节可能令工程师满意地证实的那一部分的付款。工程师应将其根据本款做出的任何决定通知承包商,并把通知的一个副本交给业主。”
    

    
    这一新规定对承包商有利,因为该款隐含着承包商应将其索赔列在第60.1 款规定的月报表上,而根据第60.2款工程师必须在收到第60.1款规定的月报表“28天内”向业主开出证明,列入工程师同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认为到期并应由业主付给承包商的支付金额。工程师必须在规定期限,即28天内对承包商的索赔做出反应。虽然工程师可能会认为承包商提交的细节不足以证明索赔的全部金额,但承包商有权取得索赔中上述细节可能令工程师满意地证实的那一部分的付款。如果业主未在28天内支付任何签证上的索赔(或其中一部分),则如同合同规定的其它开有证明的金额一样,该经签证的索赔金额应吃利息,利率同标书附录中所列。
    

    
    索赔的截止日期 
    

    
    如果整个工程全部竣工时,承包商仍有未提出或未付款的索赔,则应将其列在一个叫“竣工报表”的文件中。要求承包商将此文件在整个工程移交证书签发后84天内提交工程师。此外,这些索赔必须(做为竣工报表的一部分未经工程师签证和付款的)连同所有其它未提交或未付款有关移交证书签发后发生事件的索赔一起同时列入承包商应在解除缺陷责任证书发出后56天内提交工程师的结算报表草表和结算报表中。
    

    
    承包商必须遵守上述警告,否则任何未结清的索赔有可能按第60.9款规定不予办理。第60.9款规定:“业主不再向承包商负责任何同合同或工程施工有关的事情,除非承包商在结算报表和(整个工程移交证书发出后发生的事情除外)第60.5款叙及的竣工报表中列入有关合同或工程施工的要求。”
    

    
    争端 
    

    
    实践中,承包商通常将其索赔首先交给工程师代表。与工程师不同,工程师代表通常都在现场。如果承包商对工程师代表的处理不满意,可以将此事提交工程师(第2.3款(b)项),而工程师必须对工程师代表的行动确认、否决或修改。如果承包商不同意工程师对任何索赔的处置,可将此分歧看作是同业主的“争端”。在这种情况下,第67条规定的程序即可发挥作用。简而言之,按照上述程序,承包商应将此事作为争端再次提交工程师以求解决。如果承包商对工程师的决定不满意(或工程师未在84天内将其决定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可以发出通知说明他准备诉诸仲裁处理此争端。之后,除非得到友好解决,承包商可以将此争端提交仲裁。FIDIC条件规定按国际商会协调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FIDIC条件第67条的详细讨论已超出本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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