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主要的索赔项目(三)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7/2 阅读:948
聚划算
    ——延误
    

    
    在英美两国,通常要求承包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合同。到期之后,承包商将对业主承担拖期罚款的责任。FIDIC条件也有类似的规定。FIDIC条件要求在某一具体期限内竣工的整个工程以及在必要时工程的任何区段都应在合同说明的期限内竣工。如若不能,则承包商对整个工程或有关区段拖延的每一天或不足一天的时间负责交纳拖期赔偿金。
    

    
    但是,常常发生的情况是,特别是国际工程施工,有些事件干扰甚至中断了承包商的工程,妨碍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前完成整个工程或其中某一区段。这些事件可能是由业主引起的(例如拖延了提供现场的时间),由业主负责其行为的某人而引起的(例如工程师推迟了发出图纸的时间),由承包商或承包商负责其行为的某人引起(例如承包商的分包商或供应商),或由某些事件,或双方均不负责的某些个人引起(如自然现象、战争或第三方的其它行为)。
    

    
    当工程或其中任何一区段被不是承包商或承包商对其行为负责的某人造成的事件或情况拖延时,承包商可能有权得到两种形式的补偿:
    

    
    (a) 延长整个工程或其中任何一区段或者两者竣工时间,从而拖迟了承包商本来应开始负责支付违约罚金的日期。
    

    
    (b) 弥补由于打断了他的进度计划以及他必须在现场延长施工时间而增加的支出,或者(a)和(b)两种形式兼而有之。
    

    
    (1)延长时间
    

    
    第44.1款规定了工程师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自己做主或者根据承包商的要求同业主(以及承包商)协商之后允许承包商延长整个工程或其中任何一区段竣工的时间。延长时间的理由:
    

    
    1.附加或增加工程的数量或性质;
    

    
    2.FIDIC条件中提到的任何拖延原因;
    

    
    3.极为恶劣的气候条件;
    

    
    4.业主造成的任何拖延、障碍或妨碍;
    

    
    5.其它不是由于承包商违约或违反合同而发生,也不是由于承包商应负责的事件而发生的特殊情况足以使承包商有权延长整个工程或其中任何一区段竣工的时间时,工程师在同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应确定延长的长短并随即通知承包商,把通知的一个副本交给业主。
    

    
    可以提出延长时间要求的情况包括:
    

    
    1.“附加或增加工程的数量或性质”,进一步包括变更或实际工程量显著超过估计工程量的增加部分;
    

    
    2. “FIDIC条件中提到的任何拖延原因“,进一步包括第6.4款(图纸或指示的延误),第12.2款(不利的天然障碍或情况),第20条(工程的损失或损坏),第40.2款(停工),第42.2款(未能交出场地),第51.1(变更)以及第65条(特殊风险)中提到的拖延原因,上述各条或各款中的一部分,虽然不是全部,均明确提到了第44条;
    

    
    3.“极为恶劣的气候条件”,进一步包括现场内和现场外的气候条件;
    

    
    4.“业主造成的任何拖延、障碍或妨碍”,这一项虽然新,但它在法律上总构成一项理由,因为它通常表明一方违反合同,拖延、阻止或妨碍另一方履行合同;
    

    
    5.“其它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 ,进一步包括某些情况下业主应负责且未在FIDIC条件中提及的工程师的行动以及任何一方均不负责又未在任何地方列出的其它事情。
    

    
    如同其它索赔条款,工程师有责任在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再确定任何延长的长短(见第一段“工程师的职责”) 有关通知的条款,远比以前各版本复杂,它们是两条新增款第44.2和44.3的主要内容。第44.2款规定如下:“工程师不负责确定任何事项,除非承包商已在上述事件第一次发生后28天内通知工程师,并将通知的一个副本交给业主,并且在通知工程师之后28天,或同工程师商定的其它合理期限内详细说明了他自认为有权延长的任何时间的具体内容以便他提交的材料能及时得到审查。
    

    
    当引起延长时间的事件具有连续影响,以致承包商不可能在44.2(b)款提及的28天内提交详细的具体内容时,按44.3款的规定,承包商必须按不长于28天的间隔提交中间情况报告,并在此事件造成的影响结束28天内提交最终情况报告。”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在工程师同业主协商后未自行做主决定允许延长时间时,为了获得延长时间的权力,承包商一般必须:
    

    
    A.说明44.1款载明的情况之一已发生;
    

    
    B.在上述情况发生后28天内将其通知工程师,并将通知的一个副本交给业主;
    

    
    C.在发出通知后28天,或同工程师商定的其它合理期限内将要延长的时间的详细情节提交给工程师;
    

    
    D.在情况具有连续影响,以致承包商不可能在28天内提交详细情节时,已按不长于28天的间隔向工程师提交了中间情况报告,而在这些情况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提交了最终情况报告。
    

    
    虽然承包商一般应遵守44.2款和44.3款的通知规定,但这些规定不是必须做到的。第44条指出,既使承包商未要求延长时间,工程师也有权确定延长的时间(见第44.2款中的规定,“工程师不一定必须做出任何决定……”)。
    

    
    在确定承包商要求延长的时间时,工程师必须(同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按照第2.6款的要求公正行事。但是,如同对待工程师的其它行动,其决定可由任何一方提出质疑,必要时按第62条提交仲裁后给予公开、审查和修改。
    

    
    (2)对延长时间的补偿 
    

    
    按照第44条确定承包商有权要求延长时间并不意味着承包商有权取得额外付款。虽然时间延长后免除了承包商支付延长期间误期赔偿金的责任,但是索取额外付款的要求是否合理则必须根据其它条件或法律决定。
    

    
    虽然第44条是用来处理因延误而延长时间的,但却没有一条是用于处理因延误而增加付款的。然而,某些条款允许承包商在若干具体情况下收回因延误而增加的费用支出,包括第6.4款(图纸或指示的延误),第12.2款(不利的天然障碍和天气情况),第40.2款(工程师暂停工程)以及第42.2款(业主推迟移交现场)。此外,其它条款还规定,承包商有权因额外工作而得到补偿,例如,按第51条工程师指示变更而增加工作。根据承包商有权因额外工作而得到补偿的条款,承包商可以据理力争,如果这种额外工作延误了整个工程或其中一区段的竣工,那么因此而损失的费用和利润就应补偿给承包商。
    

    
    虽然缺少因具体形式的延误而增加支出的规定,承包商仍可根据适当的法律索回因此延误而支出的费用。几乎所有的法律体系都规定,当一方因另一方或另一方(44.1(d)现已有明确阐述)应负责其行为的人造成本身延误履行职责时,可要求对方进行补偿。现在还不太清楚的是承包商可在何等程度上因业主和承包商均不负责的事件或当事人造成的延误而得到补偿。这将取决于每一具体合同的条款(因为FIDIC条件仅是标准合同条件,一般必须在使用前做出修改和补充)、适用的法律以及具体案件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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