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工程招标投标中的若干关系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7/18 阅读:927
聚划算
   
    
    工程招标投标在工程建设领域一直是热点、焦点和难点,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和《招标投标法》执行以来,建筑市场各种深层次问题日益突现,处理好各种矛盾和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政府监管与招标人自语招标的关系
    

    
    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政府监管则是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两者之间理论上是一致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诸多冲突,如法律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到投标截止不得少于20天。很多情况下,招标人都希望自己的工程尽快实施,或者是招标条件根本不具备就急于开工建设,搞“三边”工程;又如法律规定了强制招标的范围,有的招标人则无法回避,就为招标而“招标”,搞形式走过场;有的又走向另一极端,招标交招标代理公司办理,自己则不闻不问;有些招标人的领导自己并不懂专业,又不熟悉相关业务硬要参加评标委员会,但评标时又不看标书,“有目的”的发表自己的观点;∑的还将个人观点强加给评委会,这样的问题现实中并不少见,给监管工作带来很大难度。所以规范招标投标这么多年,起色并不大,效果不明显,正是因为对招标人的监管不力,而把监管重点放在投标人身上,这样做只能是事倍。总结起来,笔者认为对招标投标至今还存在着不少错误认识:1、招标是选队伍,而非购买产品,至于选的队伍能否干好工程并不重要;2、评标是看谁算的准,而非科学择优;3、招标是走形式,而非追求效益最大;4、招标是强行,而非自愿;5投标靠的是“关系”,而非靠管理和技术等等。
    

    
    政府对招标投标监管必须依法,必须创造良好的和稳定的法律运行环境。有些地方为了所谓的“规范市场”,限制或剥夺招标人的权利,只图表面的统一,但却离依法行政越来越远。建筑市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不鲜。对于政府监管与业主自语招标的关系,笔者认为只要招标人依法招标,就应该丝毫感觉不到政府监管的存在;但只要触犯法律,就应该处处感到政府的存在,处处感到事情不好办理,项目无法实施。当然,政府应该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对违法者坚决查处,否则,就是对遵章守纪者的不公平。政府应该摆正自己的位置,对该管的坚决管到底,对不该管的就应坚决不管。如对市场违规者就应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又如对招标投标中的评标工作,就不应干预,更不可对评标委员会指手画脚。
    

    
    二、工程造价的定额管理体系与投标人自主报价的关系
    

    
    现行的建筑产品的价格构成基本上沿用了计划经济下的工程计价模式,其形成机制仍处在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相结合的状态。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仅仅依赖于他的实际成本,而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统一的工程标准定额,这样就使得通过工程招标投标、通过市场竞争合理形成建筑产品价格的机制难以充分发挥作用。
    

    
    政府造价管理部门长期把精力放在编制定额上,用统一定额培训了企业在量的预算人员,千万企业对定额的完全依赖,价格不是靠市场竞争形成,而是“计算”出来。虽然《招标投标法》已出台两年多,招标投标的授权条件在很多地方仍然是以标底(或合成标底)为准,即在一定范围内属合理报价,在此范围内选择中标人,也就是说,在合理报价范围内,谁算,合同就授予认证。这样的招标投标只能是在玩数字游戏,根本无法体现招标的目的和宗旨。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制止了投标人的过分抬价或压价,但很难防止行政合理化建议和干预、地方和行业保护,也极易产生暗箱操作和权钱交易等弊病,对评标而言,这种做法解决了公平问题,但大大忽视了科学和择优,长期以来,投标人只会算标,只会根据工程量套用定额,收取费用,最后拍脑袋确定让利幅度参加投标。至于中不中标,只能听天由命,因为算多了是废标,算少了同样也是废标。通过技术进步和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报价,在目前的市场条件下,几乎没有中标的可能,这样下去是很危险的,特别是加入WTO以后,国外建筑企业的进入,我们的企业是很难和他们竞争的。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定额管理制度,虽然存在诸多问题,如企业被强制执行、量价没有分离、测算过于统一和死板等等。但几十年逐步形成的工程定额体系是一笔财富,搞市场经济决不是完全抛弃定额,决不能不定定额的积极作用,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使之逐步转化成自己的企业定额,要辩证的看待定额,应科学地重新认识定额。要在现有定额基础上进行改良和创新。一是完全实现量介分离,制定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量清单计算办法;二是实现工程实体消耗与施工消耗分离,应做到在保证工程实体消耗量前提下,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来降低施工消耗,从而达到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和节约投资的目的。
    

    
    要做到企业自主报价,以市场竞争形成建筑产品价格,需进一步理顺建筑产品价格构成及计算方法,企业要在完善企业定额的同时,还要进行市场供求、价格、企业成本、社会平均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调查,分析研究市场供求和价格、成本的变化趋势。政府职能部门或权威的中介机构不仅应收集、整理和发布市场各种价格信息,同时还应该对已经中标工程价格、项目实施和决算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定期发布有代表性的指标、参数以指导整个市场。只有企业、中介和政府部门都面向市场,真正的市场环境才能形成。
    

    
    三、投标价格与企业综合实力的关系
    

    
    美国建筑业近百年来一直采用唯一的一种评标方式——最低价中标法。而我国自招标法出台后,仍然不敢大胆的采用法律规定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据笔者了解,目前全国范围内已全面采用低价中标的地区非常有限,就是已经采用的也不是一帆风顺的,甚至有些地方的人大代表的提案也要不定最低标中标办法。有些同志极端认为低价必然带来工程质量问题,为什么关于评标的法律条款就这么难执行呢?建筑市场规范了这么多年,为什么就是解决不了、违法分包、陪标和串标等问题?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认识有问题
    

    
    有的同志座谈招标法是超前的,现实无法执行,如果采用低价办法,市场必然大乱。其实不然,有些城市70%的工程采用低价中标办法,市场反而走向更改和稳定。
    

    
    2、企业改制不到位,国有投资仍然占主导地位。
    

    
    有些业主招标关心的不是价格,投资多少和自己并无多大关系,他们关心的是自己“合适”的队伍;有些投标人的老总关心的不是如何投标,而是如何中标,至于企业中标后的利润和他们并无多少关系。
    

    
    3、投标企业市场竞争意识单薄。
    

    
    有些企业长期躺在计划经济的安乐椅上,靠政府喂养,他们最高兴的是政府永远“管着”他们。现在“不管”他们了,他们便迷失了方向,投标报价无所适从,要么是盲目压价,要么是足见报价,他们根本不知道如何竞争,还到处埋怨市场出了问题。
    

    
    4、企业粗放落后的管理模式阻碍了企业竞争能力的发挥。
    

    
    长期靠拉关系走后门,企业经营的重点是“路子”,企业内功长期得不到锻炼,以至于直面市场时束手无策,更谈不上运筹帷幄、游刃有余了。
    

    
    因为资源、市场和机会都是有限的,竞争的过程是社会优化选择的过程,而价格就是社会评判优劣的最重要尺度之一。价格竞争是市场经济下最基本的竞争形式,除此之外其他所有竞争形式,包括质量、服务、品牌、品种、信誉以及技术竞争等,都只能是价格竞争的延伸,市场一切竞争因素都可以反映在价格这一因素上,这种尺度的单一性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企业的投标价格虽然只是一个数字,但其包含着深刻的内涵,从某种程度上讲,报价完全可以反映企业的综合实力。这么多年的规范招标投标,各级政府和部门下了很大功夫,也想了许多办法,但收效并不明显,原因在于没有触动建筑市场的灵魂;——价格。过去我们过分强调了价格以外的因素在招标投标中的作用,恰恰忽略了市场起决定作用的价格因素。要知道在投标中,什么施工组织设计、企业或项目经理业绩等都可以做的很“完美”,唯独价格骗不了人,企业的实力和能力完全可以通过价格的形式反映出来。有些同志要问,小企业的管理和人工成本低,投标时价格就低,能说他的综合实力强吗?我们认为,大企业不能利用自己的优势有效降低成本,又怎么能够说明你的综合实力强呢。
    

    
    四、兼职专家评委与评标时间保证的关系
    

    
    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建立了省级评标专家名册,其中很多专家是其所在单位的骨干,评标工作只是他们的一份兼职而已,虽然收取一定的费用,但与他们作为专家身份的付出是不成比例的。很多人是把其作为一种荣誉和社会责任对待的,千方百计抽出时间来参加,但要求他们能够集中精力花相当时间投入评标工作是很困难的,也是不现实的。而评标工作又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来不得半点马虎和粗心,评标工作首先要有充足的时间,其次要有强烈的责任心,才能保证评标质量。很难想象几百万甚至几千万的工程在几个小时内就能评比出来。目前的评标状况大都是半天到一天时间,在有限时间内需要评委作大量工作是不可能的,即使评出来,质量也很难保证,现实中评标质量出现问题的也有不少。
    

    
    兼职专家评委与保证评标时间是一对矛盾,如何正确处理?笔者根据自己工作经验和体会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1、分段评标法,将整个评标过程分两段进行。第一段为初步评审,评委会不参加,而由招标代理(或其他中介机构)对照招标文件详细列出每一份投标文件的各种偏差(包括细微和重大偏差),我们通常称之为“清标”。在清标过程中不作任何判定,这一阶段需要有充足的时间保证,当然保密工作不能忽视。第二段才由评委会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特别是对清标结果要进行详细的讲座和评审,最后做出终审意见。这样做才能保证评标工作不走过场,才能保证评标质量,从而保证业主利益不受损害。2、大力发展招标代理机构的评标专家库,并要求他们发展一定数量的专职评委,以充分保证评标时间。3、招标监管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评标的各种资料,为评标委员会提供更及时、全面和准确的信息。
    

    
    五、市场供求和竞争程度的关系
    

    
    市场经济强调的是资源合理配置,优化组合,适者生存。现实的建筑市场则是僧多粥少,而市场每年的交易量是有限的,拿到工程的企业只能是一少部分。据南京市场近三年的招标投标资料显示,只有25%的队伍干了市场90%的工作量,大部分建筑队伍常年没有什么活干,这给整个建筑市场千万了不稳定因素。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大量闲置劳动力需要向城市分流,能够 行业主要就是建筑业,这就说明我们的建筑业目前仍然属劳动密集型产业。有些企业中标的工程只能是保本,甚至略亏,有的工程评标委员会判定其投标低于成本。令人费解的是这些企业还千方百计找理由,想说服评委会判其投标不低于成本,这是一个怪圈。在过度竞争的市场中,企业得不到积累和发展,但又不肯离开这样的市场,说明这个市场还很不成熟,还存在盲目竞争和过度竞争。笔者认为:
    

    
    1、市场没有实现有效竞争。所有企业在一个平台比武,也就是一级、二级和三级企业同时参加投标竞争,或者是三级企业根本就没有机会参加投标竞争,造成市场强者不强,弱者不显的状况。要实现建筑业产业的有效竞争,就应使建筑业的产业组织在能够保持产业内企业之间适度竞争的同时,又能获利规模经济效益的合理化状态。建筑市场主要是由一定生产集中度和市场占有率有大型建筑股份公司或企业集团所主导,以其为核心,各自带动众多中小企业实行专业化分工协作,展开规模竞争或集团竞争,形成有效竞争态势。
    

    
    2、市场竞争布局不合理。现在规范市场的重点在施工总承包市场,而设计市场、材料市场和劳务市场的竞争却未完全形成,投资成本控制离不开施工,但更离不开和材料,施工质量的好坏又和劳动力的素质紧密相连,所有的市场都是相辅相成的,决不可偏废。
    

    
    3、市场缺乏机制,没有“清出”制度。有些差劣企业不肯退出或无法顺畅退出,造成市场供需来生失衡,有些违法乱纪的企业,不能有清出,又必将搅乱市场的正常秩序。
    

    
    可见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工程建设规模在逐年递增,市场的供给量也在不断增加,市场准入和市场清出显得更加突出和重要。
    

    

    

    

    
作者单位: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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