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建筑工程项目中的注意问题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7/25 阅读:1049
聚划算
    国际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履约保函
    

    
    担保在国际建筑工程项目中被广泛地采用,它的益处已很明显。从广义上说,由于担保人的介入和要求,工程项目的各阶段采取风险识别和管理制度,工程的工期得以缩短,且建筑过程的效率提高了;承包商也会注意建筑质量,并努力一次就达到工程所要求的质量。
    

    
    在国际建筑工程项目中,常见的担保方式有投标担保(一般只在大型工程项目中采用)、保留金担保(通常为合同总额的5%-10%)、及承包商履约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主要的形式为履约保函。我们在下面主要介绍这一形式。
    

    
    履约保函通常是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担保人”)应承包商的要求向业主出具,承诺当承包商违约时向业主支付保函中所列的款项。担保人向承包商收取一笔出具保函的费用,并且在多数情况下,要求承包商或其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在其支付了保函中的数额后对其进行补偿。常见的履约保函有两种形式:附条件的保函和应要求即付保函。
    

    
    附条件的履约保函 附条件的履约保函是指保函中列明特定事件或情况,担保人只有在这些事件或情况出现时才向业主支付保函数额。这些特定的事件或情况的界定取决于保函的性质。如果保函是为了保证承包商履行合同,业主可被要求证明承包商违约及由于承包商违约给他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只有在业主证明上述之后才补偿业主的损失。特定的条件也可是业主提交某些文件,例如在工程未按期完成时提交显示工期延误的文件(而非证明工程的延误是由于承包商的违约造成的),或要求业主在承包商违约时先由承包商采取补救措施。
    
应要求即付保函 在这种保函之下,担保人在接到业主以某种约定的通知形式要求时,即支付保函的数额。常见的业主与担保人约定的通知形式是一份业主指责承包商已违约的信函。担保人在接到通知后就必须支付担保额,而不论是否对承包商违约这一指责是否存在异议。
    

    
    虽然“应要求即付保函”在国际建设工程项目中越来越多地被使用,由此产生的争议也日渐增多。业主常常希望保函是“应要求即支付”的,但担保人或承包商则希望保函的支付是附条件的。最后作为一种妥协,保函名称为“应要求即支付”,但保函中又加入了“附条件支付”的内容,结果由于各方的期望不一致而产生争议。争议常常包括:是否只要业主提出要求就可获担保人的补偿,或是需要首先满足某些条件?如果是后果,需满足的条件是什么?是否只需提供某些文件或要以事实证明承包商已经违约? 而对这些纠纷,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在一开始就弄清楚到底要求的是什么样的担保和保函,要求履行担保保函的条件及一旦业主要求担保金支付时担保金的使用方法;避免依赖“应要求即付”或类似的说法,在每份文件中都独立作出清楚的说明。
    

    
    国际建筑工程中的违约损失赔偿金
    

    
    建筑工程中很多事情都很容易出差错。其实,无论在建筑合同签署时看来多么不可能,仍可预见到承包商可能不能依据合同的要求或标准进行施工或按时完工,或按照其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
    

    
    合同可能会写明承包商违约的后果。如果合同没有写明,将适用普遍法下的赔偿条 款的规定。通常情形下,如果有可能,当事人应在合同中规定违约的后果。如没有相应的规定,受损害的一方就必须举证证明他因对方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目前香港的施工标准范本中都包括了承包商违反合同应赔偿的损失的条款,从而避免了业主举证证明其所受的损失所需的漫长过程。最常见的条款是延迟完工时应偿付的约定的违约赔偿的条款。 本文将阐述香港(和英国)法下的有关约定违约损失赔偿规定,并将其与中国法下的相应法规进行比较。
    

    
    何为“约定”的违约损失赔偿金 “约定”的违约损失赔偿与“末约定”的违约损失赔偿的区别 约定的违约损失赔偿金是指违约前就确定的违约损失赔偿,该赔偿无需举证证明损失即可偿付;末确定的违约损失赔偿是指违约后估算的赔偿,须依据实际损失的证据才能得以偿付。
    

    
    采用约定违约损失赔偿金的原因 使用约定违约损失赔偿金有很充足的商业理由。首先,当违约发生时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定的,这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益;其次,避免了受损害防为举证证明他因违约所致损失所需的时间和费用。
    

    
    至于损失举证方面,受损害方应举证证明他所受到损失在鉴定合同时是可预见的。除了损失的可预见性外,受损害方还应举证证明的违约行为,损失及损失数据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他不能举证证明上述因素,他将不能就损失得到赔偿。
    

    
    由此可知约定违约损失赔偿条款的益处很明显。受损害方只需举证证明导致约定违约损失赔偿条款适用的违约行为已经发生,而无须证明他所遭受的损失及因该违约行为而致的损失额。
    

    
    违约损失赔偿金的确定 合同可规定当合同约定的违约发生时,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一定数额的约定违约损失赔偿金。或者,合同可规定违约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换句话说,当事人双方可依据自己对商业风险的判断,事先约定应赔偿给受损害方的赔偿金数额或计算方法以及违约方的责任限制等。
    

    
    典型的延迟完工的约定违约损失赔偿条款为当承包商末能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完工时,他应该偿付。更常见的情形是,业主有权以一个确定的比率依工程未完的斯间扣除约定违约损失赔偿金,例如,每月扣除5000港币或每周扣除5000港币。
    

    
    有关建筑合同中约定违约损失赔偿条款的常见问题 约定违约损失赔偿条款的解释。
    

    
    在解释约定违约损失赔偿条款时,香港和英国法庭通常不会超出书面文件的内容而以自己的观点去推测当事人可能的意思。当事人的意思将只能从合同中探知。因此合同的约定违约损失赔偿条款必须能反映该点,即必须清楚明白且独立于合同中的其它条款。如该条款模糊不清,将会有无法执行的风险。 举个简单的例子,为保证约定违约损失赔偿条款在承包商延迟完工时能得以适用,合同应明确规定完工日期,很多建筑合同都明确规定了整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有时还规定了阶段或部分的完工日期,完工时间可规 定为一个确定日期或一整个工程期。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或清楚地规定完工日期,将可能导致违约时应适用的约定违约的损失赔偿无法执行。
    

    
    令人惊讶的是,如此重要的一点在合同中却经常被忽略或规定用词含混不清,从而导致了虽然工程未能在当事人约定的日期完工,但约定违约损失赔偿条款不能适用。在此种情形下,受损害方所能得到的赔偿将是需证明实际损失的赔偿或普通法下的未确定的违约损失赔偿。
    

    
    约定违约损失赔偿金与违约罚金 约定违约损失赔偿条款有时被视为“违约罚金条款”。法律列出了两者的区别,真实地反映预先估计违约引起的损失的条款为约定违约损失赔偿条款,而违约罚金条款则旨在对违约的一方予以惩罚。前者是有效且可执行的约定违约损失赔偿条款,而后者作为一种“惩罚”(法律意义),则是非常有效的。
    

    
    当约定违约损失赔偿金的数额大大超出因违约可估计到的最大损失时,约定违约损失赔偿金将被视为违约罚金而失效。
    

    
    为避兔约定违约赔偿金因被视为违约罚金而失效并无效执行,合同所规定的数额应 能够真实地反映业主可能遭受的损失。约定违约损失赔偿金很难甚至不能正确估算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构成其当然失效或不可执行,因为在此种情形下,当事人都可能从双方约定的预先估计的损失中赔偿受益。当事人如何命名该条款则无关紧要。
    

    
    值得注意的是,真实地预先估计损失的时间是在签定合同时而不是违约时。因此业主应在签约前评估不能按期完工可能遭受的损失,如财务开支,减少的收人等。损失将被换算成按日或按周的数目来代表约定违约损失赔偿的此率。 一旦约定了违约损失赔偿,业主的实际损失是多于或少于约定的数额已不重要。当业主要求违约赔偿时,他将依约定的数目获得赔偿,既使其实际损失远远大于该约定。相反的,当违约行为对其实际没有造成损失或损失低于约定数目时,他仍有权依约定数目获得赔偿。
    

    
    当承包商怀疑业主所遭受损失很小或没有遭受损失时,他们有时会以该条款实际上是一违约金条款为由辩称约定违约损失赔偿条款无效。例如该违约损失赔偿金约定时旨在惩罚其违约而不是赔偿业主的损失,如果该辩述成立,业主将只能举证证明他的实际损失方可获得赔偿,但香港和英国法庭通常不会接受该类辩述。
    

    

    

关于易利-项目管理-产品中心-联系我们-帮助中心-申请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