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项目运作为何公私有别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8/8 阅读:984
聚划算
    在美国,政府建筑项目一般采用最低价中标原则,按设计-竞标-施工程序完成项目。大家也许要问,政府机关是如何保护自己不因使用价格最低的竞标者而降低建筑物的质量呢?事实上,政府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
    

    
    首先,设计建筑项目的建筑师或工程师,本身就是政府机关的雇员,或是受政府机关的委托。如此一来,政府机关可控制所采购项目的质量,以及建筑项目所包含的内容;其次,政府机关会雇用或委托人员进行监督以确保承包商达到要求的质量标准;还有,每一笔工程进度款和最后一期应付款,都要在业主质量验收完全满意的情况下才会支付;最后一个方法是,承包商必须以保函的形式支付保证金(surety),金额相当于整份合约的金额。保证金即可保证承包商将会支付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也可确保项目完工时质量能达到要求。如果承包商被证明不具备完工应有的技术技能、管理技能或资金,保证金将付给另一位新的承包商来完成项目。针对政府建筑项目,担保者通常就是保险公司。
    

    
    私人项目的业主则自由得多。他们可采用设计-竞标-施工模式,也可以使用其他的模式。负责房屋建筑项目的承包商经常采用设计-施工方式,而重型建筑项目则常采用设计-采购-施工,即EPC方式。设计-施工或EPC,以可采用客观衡量标准定义的项目为主(例如兴建一座有一定发电量的发电厂)。此种合约一般不包括含有重要主观要素的建筑项目或业主的特殊需求。业主招标时只确定项目的基本内容与要求,中标的承包商自行完成全部设计,或将设计分包出去并施工。
    

    
    对业主来说,采用这类兴建方式的是有很多好处的,比如可以缩短施工期,因为设计与施工阶段可重迭,而非完成设计后才能展开施工。这种做法减少了资金募集的成本,并让兴建的工厂与建筑物能更快回收成本。
    
还可将兴建风险从业主转移给承包商。由于业主根据合约必须对设计-竞标-施工项目的设计部份负责,承包商便有权针对任何设计上的修改要求额外的赔偿。这种情形的例子包括管线与建筑结构之间的冲突,或是建筑的特定部份无法妥善发挥效用等。而对设计-施工或EPC建筑项目,承包商负责全部设计,无法因修改本身的设计要求赔偿。 
    

    
    这种兴建方式甚至可以将实际效用风险从业主转移给承包商。有了EPC合约,如果发电厂无法产生指定的发电量,承包商必须负责。而设计-竞标-施工项目,业主依照合约必须对设计负责,因为业主负责雇用建筑师或工程师完成。如果承包商按设计施工,而发电厂无法获得计划中的电量的话,会造成业主的损失,而承包商不承担责任。 
    

    
    政府机关已注意到这类兴建方式的好处。在过去几年里,出台了许多特别法规,允许各级政府机关,尝试不经过最低价者得标程序,直接采用设计-建造与EPC合约。这样一来,评估便无法完全客观(最低价者得标),必须包含主观因素。这些因素可能包括设计品质,建物使用周期成本,以往纪录,印象中对于建筑项目的投入程度,施工经验与专才。因此,政府在采用这类方式时,通常包括严格的程序,确保挑选过程公平且诚实。目前,政府采用EPC与设计-施工的工程,通常都属于大规模且复杂的项目。这种建筑项目只有采用这类模式,才能获得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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