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政府在行动——2002年全国各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统计情况及分析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8/12 阅读: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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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掌握各地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际状况,近期,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对2002年各地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了汇总统计。 
    

    
  基本情况 
    

    
  此次汇总,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上报了统计表(西藏除外)。根据各地区上报情况统计,2002年各地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的总体情况是:涉及建设单位773起,处罚总额5304.7893万元;涉及勘察设计单位47起,处罚总额261.3万元;涉及设计单位101起,处罚金额356.85万元;涉及施工单位1600起,处罚金额1560.1018万元;涉及监理单位83起,处罚总额222.22万元;总计共处罚2604起,处罚总额为7705.2611万元,处罚总人数为227人。 
    

    
  从处罚起数上来看,30个地区中,湖南、山东、湖北处罚起数最多,分别是479起、295起、246起。从处罚涉及到的责任主体分布范围上来看,山东、江苏、浙江、湖南4省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5方责任主体均有处罚,福建、河南2省涉及4方责任主体被处罚,云南、宁夏的处罚起数则为零,其它22个省(区、市)的处罚涉及到1~3方责任主体。 
    

    
  执法情况分析 
    

    
  统计数据显示: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是主要的被处罚对象。其中,施工单位处罚起数为1600起,占总起数的61.44%,建设单位处罚起数为773起,占总起数的29.69%,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分别占1.8%、3.88%和3.19%。 
    

    
    被处罚原因分析 
    

    
  建设单位被处罚原因分析: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231起,占建设单位处罚起数的29.88%;工程竣工验收后没有及时办理备案的231起,占29.88%;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或审查不合格的110起,占14.23%;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验收或将不合格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95起,占12.29%;其它106起,占13.7%。由此看出,建设单位的主要未履行质量责任问题是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工程竣工验收没有及时备案。 
    

    
  施工单位被处罚原因分析:违反施工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技术标准、不按设计图纸施工以及偷工减料的1279起,占施工单位处罚起数的79.94%;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及时返修的159起,占9.94%;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的82起,占5.12%;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80起,占5%。由此看出,施工单位主要未履行质量责任问题是违反施工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技术标准、不按设计图纸施工以及偷工减料。 
    

    
  勘察单位被处罚原因分析:勘察中未执行强制性标准的27起,占勘察处罚起数的57.45%;不参加验槽、勘察文件无责任人签字或签字不全、原始记录不符合规定以及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12起,占25.53%;提供的勘察文件不真实以及勘察文件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情况不准确的8起,占17.02%。由此看出,勘察单位的主要未履行质量责任问题是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 
    

    
  设计单位被处罚原因分析:设计中未执行强制性标准的78起,占设计处罚起数的77.23%;未根据勘察文件设计的15起,占14.85%;设计图纸存在质量问题,签字手续不全的5起,占4.95%;除特殊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外,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3起,占2.97%。由此看出,设计单位的主要未履行质量责任问题也是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 
    

    
  监理单位被处罚原因分析: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37起,占监理处罚起数的44.58%;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29起,占34.94%;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没有监理工程师签字的14起,占16.87%;未派总监、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的3起,占3.61%。由此看出,监理单位的主要未履行质量责任问题是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以及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对实际处罚力度的分析 
    

    
  将实际执法处罚中罚款数额与《条例》规定数额进行对比分析,结果显示:对建设单位的处罚中,涉及具体罚款数额为500起,其中符合《条例》相应处罚标准的为152起,占30.4%;对勘察单位的处罚中,涉及具体罚款数额为37起,其中符合处罚标准的为24起,占64.86%;对设计单位的处罚中,涉及具体罚款数额的65起,其中符合处罚标准的为11起,占16.92%;对施工单位的处罚中,涉及具体罚款数额的47起,其中符合处罚标准的4起,占8.51%;对监理单位的处罚中,涉及具体罚款额度的29起,其中符合处罚标准的2起,占6.9%。这说明各地区罚款数额距离《条例》处罚标准尚存在一定差距。相对而言,山东、河南、江苏等地区罚款数额达到《条例》处罚标准的比例较高。其中对监理单位处罚达到《条例》规定“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标准的,有2起,北京、湖南各1起。
    

    

    

    
作者: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徐波  邵长利  赵宏彦  苗喜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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