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迪克”锦上添花——来自二滩工程的系列报道之三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9/11 阅读: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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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滩工程自1991年9月开工以来,工期从未与合同脱轨。世界银行官员每半年从进度、质量、投资三个方面对二滩工程打分,结果都是“A”。
    

    
  这一成绩的取得,首先取决于二滩工程实行了现代企业制度,其次在于二滩工程实现了真正与国际惯例接轨,成功地引人了“菲迪”条款。
    

    
    以“菲迪克”条款为准绳
    

    
  由于二滩工程引人了世界银行贷款,并进行了国际工程招标,于是,国际通用的“菲迪克”条款也顺理成章地来到了二滩工程工地。这对于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营的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来讲,正是锦上添花。
    

    
  “菲迪克”(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协会”的英文缩写)条款,是国际通用的土木工程建设规范化管理方式,它能比较科学地反映业主、设计院、工程监理单位(即国际通称的工程师)、承包商等项目各方的相互关系,合理划分合同双方的责、权、利。这种机制的表现形式是合同,通过合同使所有者和承包者的权益以及工程质量、进度、概算得到保证。
    

    
  以“菲迪克”条款为准绳,二滩工程实行了全面合同管理,业主在工程建设中始终发挥着主导作用。二滩工程从工程施工到后勤服务,均以合同来规范各方的行为,明确各方的职责和利益。
    

    
  二滩工程土建合同,均由业主和以外方为责任方的中外联营体签订,其中明确规定了工程的工作量、质量规范、支付计算方法等,以及支付的程序、主要的控制工期和奖惩,被形象地称为“竞赛双方都认可并承诺遵守作为评判依据的规则”。国际合同的鲜明特点是先定“规则”,然后开始“竞赛”,以免“竞赛”因规则不明而中断。
    

    
  在来访工程中记者看到,二滩工程一摞摞合同书编制得严谨、精细,每一项决策、每一件事情、每一个行动都严格划定在合同范围之内,从一方混凝土何时何地浇筑到电话费如何处理都有详尽的说明。这正是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吃透“菲迫克”条款,并将其贯穿于整个工程建设当中的结果。
    

    
  由于引人了“菲迪克”条款,进一步强化了工期、质量、造价“三大控制”的目标,以及业主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四制管理”的管理体系,实现了全过程管理。二滩工程因此声名远扬,二滩工程的合同文本已经被世界银行列为在东南亚进行投资的合同范本,并被我国财政部指定为《中国银行贷款工程项目合同范本》。”
    

    
    监理工程师拿得起放得
    

    
  二滩工程公司是二滩工程的工程监理单位,二滩工程公司同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有关工程监埋的职责权力合同。它在业主与承包商的甲乙方关系之外,充当丙方,是一个独立的、具有较高权威性的机构。二滩工程公司负责承包商的合同执行情况和业主对承包商的支付,其主要职责是全权处理业主与承包商的合同事官,主要包括工程进度控制、投资及材料控制、质量控制和现场协调工作。
    

    
  在二滩工程采访,无论业主、设计单位,还是承包商都一致评价:在施工管理和合同管理中,二滩工程公司拥有充分的权利。二滩工程公司总经理王音辉也深有体会:“业主的信任和授权是工程监理单位发挥监理作用的基础。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始至终信任和支持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工作,是二滩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自1991年二滩工程主体工程开工时起,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即按“菲迪克”条款的国际惯例,与二滩工程公司签订了书面监理协议,给予二滩工程公司充分、明确和可操作的授权,同时将该协议书面通知了各承包商。
    

    
  在工程监理过程中,二滩工程公司首先建立起了责权一致的现场监理机构——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代表由二滩工程公司派出并授予明确的管理权限。各标监理工程师代表都下设监埋部、技术部、合同部、代表办公室。与国际合同管理一样,二滩工程中的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商的交往,都体现为个人负责体系,而不是部门集体负责制。
    

    
  其次,是逐步建立规范化的监理业务流程。由于业主授予二滩工程公司的监理业各工作量相当大。在二滩工程现场,各类文涵涉及进度计划、技术方法、施工布置与措施、供图从货、施工质量与安全、技术标准与规范、计量与支付、变更、索赔争议、现场协调等,充分体现了项目的复杂性和动态规律。
    

    
  据统计,自1991年9月开工至今,监理工程师代表先后向承包商发出各种监理指示和函件达12000多份,平均每年2000份;现场监理部经理签发的现场指令也有5000份;审批承包商修改的施工进度计划共88次;办理月进度支付签证共143期;颁发工程变更令151项;评定索赔约50项;裁决争议24项。可以设想,如果二滩工程公司没有规范化的监理业务流程,这些工作量是难以顺利完成的。
    

    
    引进“国际争议评审团”
    

    
  在国际工程中,施工索赔和合同争议现象日趋频繁。公正合理地解决索赔要求以及合同争议,是保证合同各方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一环。近年来,我国的几项国际招标工程中,二滩工程在解决合同争议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是因为二滩工程在我国首次成功地引进了“国际争议评审团”(DRB)的组织形式。
    

    
  在二滩工程建设中,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四步法”的办法处理争议。
    

    
  合同一方因一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现场条件有不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某些变化,提出索赔和争议时,首先由二滩工程公司进行分析并做出调解决定。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还聘请了美国啥扎公司和挪威顾问团作为咨询专家,协助二滩工程公司工作。这一步一般可以解决争议与索赔的40%~50%左右。
    

    
  如果承包商或业主任何一方不服从工程监理单位的决定,根据合同规定并按惯例均有权提交国际经济法庭裁决。为节省时间和精力,经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承包商商定,设立了一个国际争议评审团,该团由3人组成,他们分别来自瑞典、英国和哥伦比亚。国际争议评审团虽然也只是一个调解机构,但由于他们处于公正的立场,一般疑难争议和索赔能够得到合理解决。
    

    
  如果双方任一方仍不服国际争议评审团的裁决,业主和承包商则采取第三步,即友好协商解决,由业主经理与承包商经理对话,或是各承包商董事长对话,对争议难点协商解决。如果再没有结果,即走向第四步,到斯德哥尔摩,提交国际经济法庭解决。
    

    
  1992年10月至1996年底,国际争议评审团到二滩工程访问现场共计12次,召开了5次听证会,对14项争议提出了建议。截至ll月中旬,二滩工程已经解决了18项索赔争议,至今尚无因业主或承包商不服国际争议评审团调解,而向国际经济法庭申诉的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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