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现行评标办法的探讨——最低报价中标应是未来发展趋势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11/4 阅读:1061
聚划算
    自招投标法出台以来,招投标制度在我国得到了极为广泛的应用,给建筑业带来了巨大生机。公平竞争的原则使工程质量、投资、进度得到了有效保证。但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现行招投标中的一些做法已不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要求。尽管现行评标办法很多,有设标底、不设标底或设复合标底多种形式,但采用的都是同一评标原则—综合评标价最优中标原则。这一评标方式主要适用于采用《一九九六概算定额》编制投标报价的招标方式,随着《二零零一预算定额》的广泛使用,原有的评标原则有背于新定额主张的“量价分离、定额量、市场价、竞争费”的原则。相比之下,最低报价中标原则显示出更大的潜力与优势,将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我国现行评标办法存在的问题
    
    200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2001年7月5日出台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以上规定体现了我国目前建设工程的中标原则有两种:综合评标价最优中标原则和最低评标价中标原则。采用第一种原则是评标中的主流做法,与这一原则相对应的评标方法有:
    
    1、设有标底的招标方式
    
    在招标文件和答疑文件中,对投标人如何编制报价做出统一规定,在采用定额基价、费用标准、价差及费用调整等方面均统一基准条件,针对相同的设计文件,按定额规定的计算规则和计算方法,理想的、正确的工程量应是相同的,则各施工单位的报价也应该是一致的、无差别的。那么评审结果也是一致的,无差别的,评审报价也就失去了意义。设有标底的招标方式能否成功,标底的正确性至关重要,虽然标底已经有关部门审查,但系统误差也难以避免。投标人要得到较高分值,首先取决于标准的误差率,然后取决于投标人本身的误差率。可以看出,接近标底有很大的偶然性,投标人实力不能真正得到体现,达不到真正降低成本的目的,失去了招标的意义,中标成为一种猜谜、巧合。
    
    2、无标底的招标方式
    
    为了在报价方面评价优劣,需设立一个参数或基数,一般剔除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剩余的取平均值作为评价基数,与设有标底的招标一样,有一个有效区间,分别赋予不等分值。
    
    该方法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因为按一定的工作内容、设计图纸及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管理水平和财务能力,测算出自己的生产成本,再适当考虑一定水平的利润,做出一个相对自身而言合理的报价。一般管理水平高、社会负担小、施工手段先进的企业是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降低生产成本的,企业经过分析测算提出的报价,在法律上是一种要约,是签订合同的基础,各个投标人的综合实力不同,报价亦不相同。管理水平、技术水平高的企业报价就低,采用上述评标办法,有可能造成真正优秀的企业由于采用了低报价遭淘汰出局,中庸者却得到了高分。这与建筑法和招标法的精神实质背道而驰,达不到择优选择投标人的目的。
    
    3、复合标底的招标方式
    
    即业主编制的标底权重占60%左右,各投标人报价平均值权重占40%左右,加权平均值作为评价基数,设定有效区间赋分段。这种评标方法同样缺乏科学依据,很难择优选择投标人。设有标底的招标文件和答疑文件必须交待编制报价的依据、原则和方法,便于投标人统一口径,设有标底的招标各投标人按一个原则去做,一般彼此差异不会很大,加权平均使基数更接近于各投标人报价,使狭小的竞争空间更加狭小,微小的差别会产生很大的分数差异。这种做法容易掩盖了投标人其他方面存在的缺陷,埋没了真正优秀的投标人。而且,一旦投标人报价中有几个误差很大,就会使这个加权平均值偏离标底很大,从而使真正按招标文件要求去做的投标人得不到高分,使中标具有更大的随机性,中标单位最终获胜的根本原因不是企业的真正实力,而纯粹靠运气。
    
    二、最低报价中标应是未来发展趋势
    
    在大部分发达国家,建设项目招标实行的是最低报价中标原则,即应当由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因为建设项目的招标主要是施工的招标,而施工招标的其他要求(如质量、进度等)已经体现在招标文件中了,这一中标原则体现了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当在价格上展开竞争,符合建设项目招标的本来目的。
    
    在高度市场化的国家、地区如香港、英国、德国、美国等也有政府及行业组织发布的建设定额,但它们并不强制执行,只提供给业主参考,而且不涉及资源价格,只反映社会平均水平的工、料、机消耗数量,至于各种价格指数,行业组织也定期发布供业主参考,也不强制执行。我们可以借鉴这一作法,根据定额和市场价格制定的标底作为评定的相对(而不是绝对)参考标准。即招标人编制具有一定浮动范围的标底(因指定标底时某些资源价格完全可能有浮动范围);超出上限的投标自然出局,全体都超上限的可以宣布废止本次招标,再次招标;对低于下限的投标,除非有极明显的蓄意“搅局”迹象,招标者不应贸然宣布废标,应对投标人进行询标,对该投标人是否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可区别不同情况,采用下述不同的定量分析方法进行判定:
    
    1、幅度修正系数法
    
    通过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分析,当可分析出各个投标人的成本价时,可以投标人的平均成本或合成成本价乘以幅度修正系数作为参考值,进行评判。具体做法是:
    
    (1)当没有标底时,将投标人中的最高成本价与最低成本价去掉,剩余的投标人的成本价计算平均值后,再乘以一个修正幅度系数,其计算式为:
    
    评判标准=(∑投标人成本价/n-2)*幅度修正系数------(1)
    
    式中:n为投标人个数;
    
    幅度修正系数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和当时市场价格情况加以确定。或者也可参照成本降低率计算,一般可控制在92%—95%内考虑。
    
    (2)当设有标底时,且标底与各投标人的成本价均能从报价中分析出来时,可采用以标底成本价与投标人的平均成本价各占一定的比例作为合成成本价,再乘以一个修正幅度系数,作为参考值,进行评判。具体做法是:将投标人中的最高成本价与最低成本价去掉,剩余的投标人的成本价计算平均值后,再将标底成本和投标人平均成本分别乘以相应的权数(其权重比例可按投标人成本价的平均值占60%,标底成本价占40%),再乘以一个修正幅度系数,其计算式为:
    
    评判标准=[标底成本价*权数+(∑投标人成本价/n-2)*权数]
    
    *幅度修正系数------(2)
    
    式中:n为投标人个数;幅度修正系数同公式(1)。
    
    当投标人的成本价低于上述评判值时,就应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2、社会平均先进成本价法
    
    当没有标底或从投标报价中不易分析出成本价时,由市造价管理部门或权威机构发布社会平均先进成本,以此作为一个参考值。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大于或等于社会平均先进成本时,应该判定为不属于“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之列,应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反之,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小于社会平均先进成本时,就表明其报价极有可能低于其成本,就应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以证明其成本的真实性,若其无法提供被评标委员会认可的相关材料,则应判定其属于“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之列。
    
    采用此方法时,对社会平均先进成本的准确性要求很高,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投标人的利益,另外,对于那些不是明显低于社会平均先进成本的投标报价必须进行认真分析,不能只是进行简单的比较。
    
    3、三个最低标的平均成本价法
    
    加WTO入后,国外的工程承包商必然会进入我国建筑市场,根据国际上低价中标的惯例,还可选投标人中三个最低标的成本价的平均数作为评判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的标准。
    
    以上三种方法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同时,这些方法也不近完善,还有待造价工作者们继续探讨。随着我国建筑产品的价格市场化所需要的环境条件逐步成熟,合同管理及担保、保险制度逐步完善,今后必将逐步采取以最低报价中标原则为主的评标体系。当然,综合评价最优中标原则应当予以保留,因为在建设项目的招标中,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标是无法采用以最低报价中标的原则的;因为在这些招标中,投标人主要不是在价格上竞争,因此,只能采用综合评价最优中标原则。但这一原则不应成为建设项目主流的评标方法。
    

    

    

    
作者:北方交通大学  刘文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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